關于印發《上海市奉賢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街鎮、開發區,各相關區級部門:
為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據中央、我市相關工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上海市奉賢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區政府六屆第55次常務會議、區委五屆103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奉賢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上海市奉賢區財政局
2024年1月19日
附件:
上海市奉賢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的意見》(廳字〔2022〕34號)、《上海市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滬規劃資源鄉〔2023〕201號)、《上海市奉賢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滬奉府辦發〔2023〕12 號)、《上海市奉賢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管理辦法(暫行)》(滬奉府規〔2023〕3號)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再轉讓環節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以下簡稱調節金)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存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為工礦倉儲、商服等經營性用途的土地。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調節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標,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及再轉讓環節,對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資金。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取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增值收益,以及入市后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以出售、交換、贈與、出租、作價出資(入股)或其他視同轉讓等方式取得再轉讓增值收益時,應繳納調節金。
第二章 征收繳庫
第五條 調節金由區財政局管理,具體征收工作由區財政局會同區規劃資源局負責。調節金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讓方、出租方、作價出資(入股)方及再轉讓方繳納。
第六條 按照土地征收轉用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和集體之間分享比例大體平衡以及保障農民利益等原則,考慮土地用途、土地等級、交易方式等因素,確定調節金征收比例。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入市的,按土地用途確定調節金征收比例。
(一)工業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出讓方、出租方、作價出資(入股)方應按入市收入的15%繳納調節金;
(二)研發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出讓方、出租方、作價出資(入股)方應按入市收入的20%繳納調節金;
(三)商業辦公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出讓方、出租方、作價出資(入股)方應按入市收入的35%繳納調節金;
(四)租賃住宅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出讓方、出租方、作價出資(入股)方應按入市收入的35%繳納調節金;
(五)公共服務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出讓方、出租方、作價出資(入股)方應按入市收入的15%繳納調節金。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 方式入市的,成交總價款為入市收入。
以租賃方式入市的,租賃總額為入市收入。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以出售、交換、贈與、出租、作價出資(入股)或其他視同轉讓等方式取得再轉讓增值收益的,再轉讓方按土地增值收益的50%和基準地價的10%中較高者繳納調節金。
第十條 再轉讓環節的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再轉讓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支出后的凈收益。
第十一條 以出售、交換、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再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再轉讓收入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以出售方式再轉讓的,銷售價款為再轉讓收入;
(二)以交換方式再轉讓并存在差價補償的,被轉讓土地與交換土地或房產的評估價差額與合同約定差價補償款中較高者為再轉讓收入;
以除土地或房產以外的其他實物資產補償差價的,其評估價值為相應差價補償款;
(三)以出租或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再轉讓的,總租金、成交總價款為再轉讓收入;
(四)以抵債、司法裁定等視同轉讓方式再轉讓的,評估價和合同協議價中較高者為再轉讓收入;
(五)對無償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以及通過境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贈與國內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業的,暫不征收調節金。其他贈與行為以評估價為再轉讓收入。
第十二條 本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及再轉讓執行《上海市奉賢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基準地價》,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再轉讓價格低于基準地價80%的,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進行,并公開交易信息。交易雙方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和監管協議,明確成交土地地塊、面積、交易方式、成交總價款、調節金金額、繳納義務人和繳納期限等。
第十四條 調節金征收部門根據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調節金應繳金額,開具繳款通知書。繳款通知書應載明成交土地地塊、面積、交易方式、成交總價款、調節金金額、繳納義務人和繳納期限等。
調節金征收部門應定期公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成交及調節金繳納情況。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方按合同支付價款及稅費、調節金后,由區規劃資源局按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調節金繳納憑證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再轉讓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的要件。
第十六條 調節金繳納義務人應按合同、協議及繳款通知書規定及時足額繳納調節金。
對未按規定繳納調節金的,區財政局、區規劃資源局等相關部門依據職權采取措施督促其補繳。
第十七條 調節金全額上繳區財政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調節金具體繳庫辦法按照《上海市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辦法》執行,填列政府預算收支分類科目“1030717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收入”。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優先壯大集體經濟的原則留足集體后,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公平分配,并做好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公示工作。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收益應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分配情況納入村務公開內容,接受各方監督。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調節金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使用,優先用于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生態環境建設等。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調節金征收工作經費納入調節金征收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調節金或者改變調節金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調節金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調節金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調節金繳入國庫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在調節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區財政局、區規劃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4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