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浦鎮集中建設區外建設用地減量化項目驗收及后續管理制度(修訂)
周府〔2022〕27號
??為進一步規范周浦鎮集中建設區外建設用地減量化項目驗收及后續管理,根據《關于貫徹落實市<關于做好擬開墾耕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浦農業農村委(2020)188號、《浦東新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浦東新區關于進一步規范和推進減量化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浦府(2017)227號相關規定,對《周浦鎮集中建設區外建設用地減量化項目驗收及后續管理制度》(周府(2020)96號)進行修訂,明確復墾后土地的相關接收單位、管理單位及其職責,完善周浦鎮集中建設區外建設用地減量化項目驗收及后續管理制度,具體如下:
??一、復墾項目施工要求
??所有新立項對擬開墾為耕地的一般整理復墾項目和減量化復墾項目,其地表房屋拆除后應將埋入地下的基礎部分全部挖出,建筑殘渣應集中外運至符合要求的外運點位。
??禁止將拆房垃圾、河底淤泥、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復墾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采用客土進行回填或充填的,需提供其土壤經有資質的第三方調查機構檢測合格的報告,作為該項目耕地確認的依據。
??復墾后,應確保地塊基本平整,新增耕地的有效土層厚度在50cm 以上,耕作層厚度在30cm 以上。有效土層及耕作層中,不得含樹根、磚頭、瓦礫、混凝土塊等建筑殘渣及雜物。
??二、水土監測要求
??所有新立項的對擬開墾為耕地的一般整理復墾項目和減量化復墾項目要嚴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實施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第三方調查機構必須具備在有效期內的 CMA(中國計量認證/認可)和CNAS(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證資質,并對調查結果的科學性和準確性負責。凡不具備上述認證資質的機構,自本文件印發生效起不得在浦東新區周浦鎮范圍內承接有關耕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
??第三方調查機構開展調查時,應按照《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及《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2004)等相關技術規范執行并根據新區統一格式出具調查報告書。若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納入黑名單,不得參與浦東新區周浦鎮復墾項目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
??根據水土監測結果,若發現回填或充填的土壤不合格,土壤含有污染且質量不高,由復墾施工單位整改直至合格為止,整改期間暫停撥付工程款,整改后需重新進行水土監測工作直至合格,相關重新監測的費用由施工單位一并承擔。
??三、項目驗收
??減量化地塊完成清拆及土地復墾圍網工程實施完畢后,由鎮規建辦牽頭組織鎮級自驗,規建辦、經濟發展辦、財政所、建管中心、周浦規土所、相關行政村等部門組成鎮土地減量化工作驗收小組,按立項范圍和減量化相關要求對清拆復墾項目進行驗收,根據相關驗收標準對現場及內業資料核查通過后,各部門在自驗清單上簽字確認,通過鎮級驗收。
??鎮級驗收通過之日起,未經水土監測和區級驗收合格前,由地塊所屬行政村負責日常管理看護工作。各地塊不得擅自進行耕種(特別是種樹、種林)、造景、堆土、堆物等,若產生違規現象,由地塊所屬行政村承擔相應責任并落實整改。
??鎮規建辦會同規土所負責辦理外業測繪申請、驗收材料提交、產證滅失、水土監測委托等相關后續工作。
??四、復墾后土地移交
??減量化地塊驗收批復后,由規建辦憑驗收批復文件和水土監測結論,同經發辦簽訂移交簽收單,完成地塊現狀移交接管。
??自接管之日起,由經發辦負責做好土地流轉、撥付流轉費等相關工作,鎮規建辦、鎮規土所、各相關行政村為監督單位。
??其中,集體土地減量化復墾后,原有使用權注銷,土地所有權仍為所屬集體所有,土地用途調整為集體農用地(耕地)。
??國有土地減量化復墾后,原有使用權注銷,報區政府收回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為國家所有,土地用途調整為國有農用地(耕地)。
??五、用途管控
??經發辦根據水土監測結果,做好土地用途管控工作,禁止發生土地拋荒等現場,具體要求如下:
??1、水土監測合格地塊。(1)地塊符合農業耕種條件,應該組織開展農業生產;(2)地塊不符合農業耕種條件,應進行農業設施設置,相關經費列入鎮財政預算。
??2、水土監測不合格地塊。該類地塊暫不得作為耕地進行驗收,可進行土壤修復并經重新調查后符合標準的,方可作為新增耕地驗收。
??如發生實際用途與上述規定不符的行為,由經發辦負責落實整改;涉及場地硬化、建造房屋等行為,由鎮五違辦按違法用地查處。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周府(2020)96號文作廢。
??浦東新區周浦鎮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