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匯區關于實施科創金融高地計劃,推動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結合徐匯科創中心重要承載區、金融中心新增長極建設,圍繞“建設新徐匯 再造新徐匯”戰略抓手,持續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支持科創街區與科創金融雙向賦能,形成“科技-金融-產業”良性循環,加快構建廣渠道、多層次、全覆蓋、可持續的金融服務體系,深化科創金融建設,助力“科創繡帶”高質量發展,結合本區實際,經研究,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注冊在徐匯區,經營狀態正常且信用記錄良好的相關企業等,以及其他經區政府批準的支持對象。
??第三條(職責主體)
??區金融服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金融辦”)負責制定政策、編制預算、組織評審、認定企業、對接政策、兌現資助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扶持資金)
??區金融辦圍繞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采取分類分層、精準施策的方式,對經認定的企業給予資金支持。
第二章 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第五條(支持企業信貸融資)
??1.給予貸款貼息。對企業獲得銀行、取得金融許可證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的貸款,經認定按每年最高3000萬貸款額度,給予不超過利息的50%的貼息,單戶不超過50萬元。對通過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管理中心擔保、從上海轄內商業銀行首次獲得普惠貸款的中小微企業,經認定最高給予2%的貼息,單戶不超過20萬元。
??2.給予擔保費補貼。對企業獲得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保的,經認定給予擔保費全額補貼,每年單戶不超過20萬元。
??3.給予科技保險補貼。對符合條件的科創企業通過科技保險獲得貸款或分散風險,經認定給予科技保險費用的50%補貼,每年單戶不超過10萬元。
??第六條(支持企業發債融資)
??1.支持企業發行國家倡導的創新型金融產品,經認定最高給予發行費用50%且不超過300萬元的扶持。
??2.支持科創企業發行科技創新債、創新創業債、綠色債等創新品種公司債券,經認定最高給予發行費用50%且不超過200萬元的扶持。
??3.支持科創企業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集合債、集合票據、在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等,經認定最高給予發行費用50%且不超過100萬元的扶持。
??第七條(支持企業股權融資)
??1.對企業首次獲得機構投資者股權投資的,經認定按照實際投資額的5%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扶持。
??2.對企業后續獲得的投資機構股權投資的,經認定按照每次實際投資額的2%最高不超過400萬元的扶持。
??3.單戶每年不超過600萬元,根據投資款到位情況,給予事后支持。
??第八條(支持企業知識產權融資)
??1.支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對企業通過質押知識產權(專利、商標)獲得銀行貸款的,經認定按照利息的50%的貼息,每年單戶不超過100萬元。
??2.探索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對以知識產權對基礎資產公開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起單位,經認定最高給予發行規模的5%的獎勵,不超過300萬元。
第三章 支持企業上市融資
??第九條(支持企業改制上市)
??1.對在境內外資本市場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企業,經認定最高給予600萬元的扶持。
??2.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成功掛牌的企業,經認定最高給予150萬元的扶持。
??3.對在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創新板N板實現掛牌的企業,經認定最高給予100萬元的扶持。
??4.對在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轉讓系統E板實現掛牌的企業,經認定最高給予80萬元的扶持。
??5.對在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展示板Q板上線展示的企業,經認定最高給予60萬元的扶持。
??6.對采用買殼(借殼)方式上市的企業,且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遷入本區的,經認定最高給予500萬元的扶持。
??7.對新遷入企業(含紅籌回歸企業),遷入后兩年內上市的,除享受以上獎勵外,經認定最高另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遷入后兩年內在新三板首次掛牌的,除享受以上獎勵外,經認定最高另給予一次性獎勵25萬元;遷入后兩年內在N板首次掛牌的,除享受以上獎勵外,經認定最高另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遷入后兩年內在E板首次掛牌的,除享受以上獎勵外,經認定最高另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十條(支持上市企業做大做強)
??1.對已上市企業通過配股、增發新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等方式成功再融資,按實際發生中介費用的50%,經認定最高給予100萬元的扶持。
??2.支持已上市企業設立實業投資或產業基金,實施產業鏈上下游并購,進一步做大做強企業。鼓勵已上市企業設立財務公司,為上下游企業提供低成本融資服務。對于已上市企業主導實施并購的,國內并購經認定最高給予并購成本50%且不超過200萬元的扶持;對數字經濟、生命健康等重點領域科技企業實施跨境并購的,經認定最高給予并購成本50%且不超過500萬元的扶持。
??3.持續關注已上市企業發展,經認定按照對本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加大對其辦公用房購置或租賃支持,可給予最長不超過五年的綜合性扶持,主要用于設備購置、產品研發、業務創新和發展、團隊建設等方面。
第四章 完善區域融資服務體系
??第十一條(發揮地方金融組織作用)
??1.鼓勵符合條件的地方金融組織通過發行債券、股東借款、同業拆借等方式融入資金,對其用于企業的銀行融資成本,經認定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貼息扶持。
??2.支持地方金融組織提升業務規模。對小額貸款公司,按其當年度為企業提供貸款額的規模,經認定最高給予不超過貸款額0.5%且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業務補貼。對融資擔保機構,按其當年度為企業提供貸款擔保額的規模,經認定最高給予不超過擔保額1.5%且總額不超過800萬元的業務補貼。對融資租賃公司,按照其當年度新增的融資租賃額,經認定最高給予不超過新增業務規模1%且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業務補貼。對保理公司,按照其當年度新增的保理額,經認定最高給予不超過新增業務規模1%且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業務補貼。
??3.建立代償損失補償機制。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發生對支小支農貸款融資擔保代償時,對在已取得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等各類融資擔保代償損失補助后,仍不足以彌補代償損失的,經認定最高給予每年累計代償實際損失的10%且不超過200萬的補償。代償實際損失額=擔保代償額-通過司法訴訟程序和其他途徑已追回的金額-已取得的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等各類融資擔保代償損失補助資金。
??第十二條(鼓勵金融機構創新)
??1.鼓勵券商、基金等金融機構開展產品創新,服務區域發展,對協助區內企業通過創新型金融產品募集資金,經認定最高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2.支持銀行理財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資產管理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自愿的前提下,發行投資科技創新型企業股權的私募資產管理產品。
??3.鼓勵保險機構豐富適應科創企業研發、生產、銷售等各環節的保險產品和服務,加大科研物資設備和科研成果質量的保障力度。鼓勵保險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積極發展科技保險業務,為科創企業提供貸款保證保險,開發推廣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保險、專利執行和專利被侵權損失保險等新型保險產品。
??4.支持大型金融機構、總部型企業設立金融科技子公司。支持設立金融科技研發機構,參與金融科技標準制定,拓展金融科技應用場景。對獲得金融業務資質或金融牌照,或在實驗研究、行業標準制訂、創新監管試點項目等領域獲得國家或地方認定的金融科技企業,結合徐匯區支持科技創新相關政策經認定最高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5.鼓勵金融機構、金融科技企業與重點產業、行業融合賦能實體經濟,對獲得市級認定的金融科技示范場景或區級認定的創新融合應用項目的建設主體,按照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30%,經認定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扶持。探索區政府與金融科技企業深化合作模式,推動新興技術在金融服務、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和金融監管中應用場景示范項目落地,為新技術滲透與服務提供有益的試點樣本。
第五章 推動股權基金集聚發展
??第十三條(大力集聚股權基金)
??1.對新引進的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投資類企業,實繳注冊資本達到一定規模或管理規模達到5億元以上的,按注冊資本額1%給予相應的落戶獎勵,經認定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2.對新引進的以合伙制形式設立的投資類企業,實際管理規模達到5億元以上的,給予受托管理的注冊在徐匯區的投資管理企業相應落戶獎勵,經認定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3.在本區購房或租房的,購房按照不超過房款總價2%,經認定最高300萬元;租房按照年租金的20%-50%,經認定最高70萬元/年,連續不超過三年的金額補助。
??第十四條(引導股權基金發展)
??1.鼓勵股權投資企業投資或引進優質企業,經認定可作為系列企業申請綜合性扶持政策。
??2.股權投資企業投資并培育上市、掛牌的,或投資引進上市、掛牌企業的,經認定給予項目運營補貼。被投資企業成功在境內外上市的,經認定最高給予股權投資企業或金融類機構50萬元扶持;被投資企業在新三板首次掛牌的,經認定最高給予股權投資企業或金融類機構10萬元扶持;被投資企業在N板首次掛牌的,經認定最高給予股權投資企業或金融類機構5萬元扶持。
??3.支持股權投資企業與創業孵化平臺開展合作,利用“創投+孵化”模式,為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提供資金、平臺與業務等組合支持,經認定每年最高給予合作項目10萬元扶持。
??第十五條(發揮政府產業引導基金作用)
??1.發揮區屬產業引導平臺功能作用,按照項目選擇市場化、資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務專業化的原則,以階段參股和跟進投資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對符合本區發展規劃的產業領域進行投資,發揮對長期投資和投早投小投硬的引導帶動作用,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根據本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和要求,聚焦重點,在區產業投資引導基金中分設不同重點產業領域的子基金。
第六章 營造開放的金融發展環境
??第十六條(強化金融人才服務)
??1.對新引進的金融機構的高層管理人員,經認定,給予每人最高20萬元的一次性人才引進獎勵。對徐匯區金融業發展做出杰出貢獻的人才,經認定,每人最高獎勵100萬元。
??2.對新引進的境外高端緊缺金融人才,符合條件的,經認定,給予一定金額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
??3.對金融人才在落戶安居、人才公寓、子女教育、醫療健康、文體發展、創新創業、激勵獎勵、職業培訓、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專項政策與專門服務。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附則)
??1.涉及知識產權融資等相關政策,參照《徐匯區加快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執行。涉及支持企業股權融資等相關政策,參照《上海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項發展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執行。涉及支持企業上市融資等相關政策,參照《徐匯區關于推進企業改制上市工作的扶持辦法》執行。涉及人才相關等政策參照《徐匯區光啟人才行動計劃(2022年修訂版)》執行。
??2.在享受本意見政策期間,如同時可享受本區其他同類政策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上海市頒布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3.對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等行為,將追究扶持對象的責任,并收回已撥付的扶持資金,并根據市有關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數據平臺。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扶持對象,經查實,根據情節輕重,在一定時期內取消相關對象申報扶持資金的資格。
??4.本意見由區金融服務管理辦公室部門負責解釋。
??5.本意見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間新注冊登記的各類創新主體按照本意見執行。在本意見施行前享受原政策的各類創新主體,按本區原政策執行至政策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