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區屬企業集團:
??《黃浦區“撥投結合”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黃浦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黃浦區財政局
??2025年2月1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財政資金的引導撬動作用,實施財政資金“撥投結合”創新舉措,壯大長期資本、耐心資本、戰略資本,穩妥做好初創型、成長型企業的股權投資工作,加大對企業的扶持力度,加快打造新質產業集群,促進區域高質量發展,根據《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5〕1號)、《關于進一步促進上海股權投資行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滬府辦規〔2023〕29號)、《黃浦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黃發改規〔2024〕2號)等文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撥投結合”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撥投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資設立股權投資引導基金,以撥投結合的形式,聚焦國家戰略方向、上海市及黃浦區重點產業領域,支持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的,功能性、平臺型、成長型企業,以及具有良好的技術創新性和產業化前景的初創企業等。
??第三條 “撥投結合”是指,財政專項資金投入目標企業,在項目初期以適當讓利的形式扶持企業發展,支持企業開展研發,適應市場,做強做大,并約定在企業開展市場化股權融資或達到約定條件后,享有相應的投資權益。
??第四條 撥投基金運作管理原則為“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
??第五條 撥投基金的資金來源為產業政策資金等財政專項資金。
??第六條 撥投基金采取公司制的組織形式。
第二章 管理架構
??第七條 撥投基金實行決策與管理相分離的機制。撥投基金按照《黃浦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要求,將相關事項報區政府的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簡稱投決會)審議,并設立撥投基金投資決策工作組、撥投基金管理機構、專家咨詢委員會等機構,各機構獨立行使職責。
??第八條 撥投基金投資決策工作組由分管綜合經濟、產業經濟的副區長分別擔任組長、副組長。成員單位包括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國資委、區投促辦、區科委、撥投基金管理機構。
??第九條 撥投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報投決會審議,項目投資方案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5000萬元及以下的項目由撥投基金投資決策工作組審定。
??在具體投資決策過程中,可以按照投資項目和決策事項需要,邀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單位及專家參加。
??投決會和撥投基金投資決策工作組以下統稱投資決策機構。
??第十條 撥投基金的日常投資運作,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機構負責。撥投基金管理機構應按照《黃浦區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本實施細則以及委托管理協議要求履行相應的職責。
??第十一條 撥投基金管理費收取標準和收取方式在基金設立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撥投基金投資決策工作組日常工作;區財政局履行投資監督職責;區國資委履行撥投基金公司出資人的職責;撥投基金管理機構會同區投促辦、區科委、區商務委、區文化旅游局等產業部門開展項目企業征集、初步遴選工作。
??第十三條 撥投基金應選擇具有相關托管業務資質和托管經驗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托管商業銀行具體負責撥投基金資金撥付、清算和日常監控,定期向撥投基金管理機構報告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章 投資運作
??第十四條 撥投基金的運作模式為項目直投,具體投資方式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五條 撥投基金存續期最長可至15年。
??第十六條 撥投基金管理機構采用盡職調查、專家咨詢等方式對遴選的項目企業開展評估,形成評估報告,編制直接投資方案,報投資決策機構審議。
??為提高投資決策效率,對于早期項目,可以適當簡化資產評估、盡職調查等程序。
??第十七條 投資方案經審議通過后,撥投基金管理機構辦理投資相關手續。撥投基金與直投項目企業的其他出資人應簽訂投資協議。投資初期,撥投基金管理機構享有投后管理權、知情權等,撥投基金以適當讓利的方式扶持企業發展,不承擔除出資之外的其他義務;在企業開展市場化股權融資或達到投資協議約定條件后,撥投基金按照約定轉為與其他出資人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關于投資退出,按照約定在轉為與其他出資人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前,被投企業、其他出資人及指定方可選擇按約定回購撥投基金所持有的股份;按照約定在轉為與其他出資人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后,撥投基金可通過上市、股權轉讓、并購、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九條 投資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退出條件和退出方式,并在退出階段按照協議約定退出。如出現確實難以按照協議約定退出的情況,撥投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退出方案,報投資決策機構審議同意后執行。
??對于已經達到預期投資目標或撥投基金管理機構認為確有必要實施提前退出的,由撥投基金管理機構提出,經投資決策機構審議同意,可以實施提前退出。投資協議中可以作出提前退出的安排,并在滿足協議約定條件的時候實施提前退出。
??所投資企業的創始人及實控人,原則上不得先于撥投基金退出。
??第二十條 對所投資的單個直投項目的出資規模不得超過撥投基金總體規模的20%。
??第二十一條 撥投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投資階段、投資領域等合理設置撥投基金持有投資項目份額的上限。原則上,撥投基金不得成為所投資項目的第一大出資人。對于處于產業鏈關鍵環節、科技創新重點領域的投資項目,經投資決策機構審議同意,可以放寬出資或持股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條 撥投基金在投資項目企業時,撥投基金管理機構如發現直投項目出現下述任一情況,撥投基金有權終止合作并選擇提前退出,并要求直投項目企業等相關方承擔違約責任:
??(一)未按本實施細則要求、投資協議約定開展業務的;
??(二)投資協議簽訂后,其他投資方未按約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出資的;
??(三)撥投基金出資到位一年以上,直投項目企業仍未按投資協議使用投資資金的。
第四章 風險控制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立撥投基金投資風險管理和容錯制度,按照盡職免責原則處理。
??第二十四條 建立以功能作用為重點的全生命周期考核機制,對整體投資組合開展長周期考核評價。考核評價以功能發揮作用為核心,兼顧效益回報。區財政局對撥投基金采用整體評價原則進行綜合績效評價。區發展改革委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撥投基金投向的指導評價,對撥投基金管理機構采取以履職盡責、投后管理為核心的綜合評價。
??第二十五條 撥投基金投資運營遵循市場運作規律,合理容忍正常投資風險。符合基金功能定位和投資策略的項目出現投資失敗、未達預期或者探索性失誤,相關人員依法合規、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可按照規定不予、免予問責。
??第二十六條 建立定期報告制度。撥投基金管理機構應定期向投資決策機構報告撥投基金運行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情況。投決會定期向區委、區政府報告撥投基金管理運行情況及重大投資、決策情況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撥投基金運作過程中加強信用管理,相關部門根據職責組織實施授信承諾、信用審查、信用評價機制,并依法將相關各方失信信息納入信用平臺。
??第二十八條 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區審計部門根據職責對撥投基金管理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投資項目和發起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從事國家、市有關規定禁止從事的業務,國務院及各有關部門,上海市及市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施行期間,根據投資市場變化、撥投基金運營等年度評估情況,需調整部分條款的,應當按照行政規范性管理規定要求進行,經投決會審議后,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