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衛生健康委:
??《上海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規定》已經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第34次委務會審議通過,自2022年8月14日起實施。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2年7月14日
上海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規范《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辦理工作,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光榮證》辦理的監督指導工作。
??區衛生健康委負責轄區內《光榮證》的發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光榮證》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并協助區衛生健康委做好《光榮證》發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申請領取《光榮證》:
??(一)本市戶籍;
??(二)依法登記結婚;
??(三)在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依法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收養一個子女;
??(四)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養;
??(五)其子女未滿十六周歲的。
??喪偶或者離婚的公民,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法生育或者收養一個子女,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請領取《光榮證》。
??第四條 符合本規定擬領取《光榮證》的公民,可以到就近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本市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平臺提出申請,并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相應材料。
??第五條 申請領取《光榮證》的公民,應當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張和填寫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戶籍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已有子女狀況的聲明;
??(五)子女的出生證明或收養證明。
??以上材料可通過電子證照等方式獲取的,申請人可以免于提交紙質材料。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按照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一)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應當當場或者在二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申請,應當當場或者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受理意見,并將受理意見及全部申請材料報區衛生健康委。
??第七條 區衛生健康委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受理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按照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給《光榮證》。
??(二)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申領條件的,不予發放《光榮證》,并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持有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可以憑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光榮證》按照本規定換領本市的《光榮證》。
??換領本市《光榮證》時,不受子女未滿十六周歲條件的限制。
??第九條 《光榮證》遺失或者損毀的公民,可以按照本規定補辦《光榮證》。申請時,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張和填寫補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戶籍證明;
??(三)已有子女狀況的聲明;
??(四)《光榮證》遺失或者損毀的聲明;
??(五)領取過《光榮證》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已領取《光榮證》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所持《光榮證》無效:
??(一)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的,自其第二個子女出生之日起無效;
??(二)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光榮證》,自始無效;
??(三)不符合領取《光榮證》條件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所持《光榮證》無效的,應當主動到區衛生健康委辦理注銷手續并退回《光榮證》。區衛生健康委發現當事人所持《光榮證》無效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注銷并通知當事人退回《光榮證》,同時通知發證機關。
??當事人持有《光榮證》仍然有效,但當事人自愿退回的,提供本人自愿退回《光榮證》的聲明,到區衛生健康委退回《光榮證》并辦理注銷手續。區衛生健康委應當自收到當事人自愿退回《光榮證》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注銷并收回其《光榮證》。
??第十一條 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光榮證》申領、換領、補辦和退回手續。委托辦理時,除提供委托人按照本規定應提供的全部材料外,還須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書。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2年8月14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8月13日。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印發的《上海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規定》(滬衛計家庭〔2016〕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