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24年7月30日市政協十四屆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人民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提案)在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上海市政協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提案是政協委員,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各界別,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的委員小組(以下統稱提案者),向政協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并交提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提案委員會審查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經審查立案的提案,交承辦單位辦理并作出書面答復。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協職能、發揮人民政協專門協商機構作用的重要方式,是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載體,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實踐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協助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 提案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緊緊圍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聚焦上海中心工作,充分發揚民主,廣開言路,改革創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上海加快建設“五個中心”、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為推進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凝聚團結奮斗的力量。
第四條 提案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統一戰線、協商民主有機結合,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提高質量、講求實效的方針,加強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設和信息化建設,提高提案質量、辦理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五條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協的一項全局性工作,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各界別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應當密切協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職能。把協商民主貫穿提案工作全過程,完善提、立、辦、督、評全流程工作機制。
第六條 政協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關于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聽取和審議提案審查委員會或提案委員會關于提案審查情況的報告。
政協上海市委員會秘書長或者秘書長委托的副秘書長負責協調提案工作。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七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成員從本屆政協委員中產生,各界別應有1至2位代表性人士參加,由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決定,負責第一次會議期間提案的審查工作,并向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
第八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閉會后,提案審查委員會除特殊情況作必要調整以外,組成人員應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和延續性,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作為提案委員會列入專門委員會序列,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負責提案工作,每屆任期五年。提案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命和調整,依據《政協上海市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提案委員會的職責:
(一)起草常務委員會關于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向政協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向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報告工作;
(二)制定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四)組織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務;
(五)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和處理;
(六)對提案辦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督促,對辦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請承辦單位重新辦理,對未按期辦復的及時催辦;
(七)采取多種形式向中共上海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見和建議;
(八)組織重點提案的遴選與督辦;
(九)組織提案工作的宣傳報道和評選表彰,推動提案公開和信息化建設;
(十)組織提案工作學習研討和經驗交流,開展業務培訓,制定和完善提案工作制度;
(十一)加強與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及各承辦單位的聯系;
(十二)加強與政協委員和各民主黨派、有關人民團體、各界別,以及政協其他專門委員會的聯系與協作;
(十三)接受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加強與本市各區政協提案委員會的聯系,互通情況,交流經驗,指導工作。
第十條 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三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提案委員會主任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也可臨時召開。
第十一條 以提案委員會名義形成的重要文件,須經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或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并由提案委員會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簽發。
第十二條 提案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是提案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是政協機關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條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協委員,可以個人名義或聯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協全體會議期間,可以委員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提案;
(三)參加市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各界別,可以本黨派、團體、界別名義或聯名方式提出提案;
(四)市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本專門委員會名義或聯名方式提出提案;
(五)在滬全國政協委員,可通過有關渠道以個人名義或聯名方式提出有關涉及上海工作的提案。
第十四條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應圍繞黨和國家大政方針在上海的貫徹落實,上海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以及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以及愛國統一戰線的其他重要問題提出。
(二)提案應堅持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須一事一案,實事求是,簡明扼要,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建議。
(三)提案應按規定格式撰寫,原則上一件提案不超過1500字,通過提案信息系統提交。
(四)提案的提出注重質量不比數量。提倡委員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每年集中精力提交高質量提案。鼓勵各黨派團體、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各界別將協商議政工作的成果轉化為提案。
第十五條 提案根據內容分為意見建議類和解決具體問題類,由提案者在提交提案時選擇所屬類別,提案委員會在提案立案審查時予以確認或調整。
第十六條 提案可以在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
第十七條 提案委員會應加強閉會期間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應當重視在閉會期間提出提案,可將有關調研報告或者在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專題協商會等的會議發言,以及網絡議政、遠程協商的成果按照要求轉化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審查和處理
第十八條 提案審查委員會或提案委員會本著尊重和維護提案者的民主權利、保證提案質量的原則,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
提案審查實行提案委員會辦公室初審、提案審查專業小組復審、提案委員會主任會議定審的工作機制。
對內容相近且符合立案標準的提案,作并案處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處理情況應及時告知提案者。
第十九條 不符合本條例第三章規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違反憲法和法律規定的;
(二)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
(三)中共黨員對黨內有關組織、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見的;
(四)民主黨派成員反映本組織內部問題的;
(五)進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行政復議、仲裁程序的;
(六)屬于學術研討的;
(七)為本人或者親屬解決個人問題的;
(八)宣傳、推介具體作品、產品的;
(九)指名舉報的;
(十)涉及紀檢監察機關正在審查和調查的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的;
(十一)內容空泛,沒有具體建議的;
(十二)內容不屬于本市工作范圍的;
(十三)其他不宜作為提案的。
不予立案的,應當與提案者及時溝通協商并書面告知,可通過委員來信、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轉送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或參考;內容不屬于本市工作范圍的,可通過其他渠道予以反映。提案者可自行撤案,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二十條 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根據提案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按照歸口管理的原則,從有利于建議落實的角度出發,協商確定承辦單位。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辦理的提案,應確定主辦單位和會同辦理單位或者分別辦理單位。如提案者對提案分理有異議,提案委員會應積極做好服務協調工作。
第二十一條 提案委員會對涉及全局問題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請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后以建議案形式向有關方面提出。
第二十二條 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經審查立案的提案,通過全市辦理工作會議等形式,集中送交有關單位辦理;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經審查立案的提案,與有關部門協商后,及時送交有關單位辦理。
第五章 提案的辦理
第二十三條 承辦提案的本市黨政機關、中央在滬單位等,根據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定辦理提案。
(一)對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領導領辦的重點提案,提案委員會應配合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等有關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二)提案辦理工作應完善制度、嚴格程序、保證質量。承辦單位應針對提案所提建議提出辦理意見,進行書面答復。書面答復應明確、具體、有針對性,對未予采納的要說明情況。答復應按規定的格式行文,須經本單位負責人審定,加蓋公章,并根據提案辦理情況,按照“解決或采納、列入計劃擬解決、留作參考”三個類別,在提案答復件首頁上注明。
(三)承辦單位收到提案后,應在三個月內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書面答復。確屬問題復雜、辦理難度較大的提案,須經提案委員會同意延長辦理期限,延長期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四)委員提案、委員聯名提案,辦理復文寄送提案者,也可通過提案信息系統送達提案者;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提案,辦理復文寄送提案單位;界別提案,辦理復文寄送界別召集人。中共上海市委有關部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有關人民團體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滬單位和區人民政府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所有辦理復文均抄送市政協提案委員會。
(五)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會同辦理的提案,主辦單位應主動協商,會同辦理單位應積極配合,及時將會辦意見函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答復提案者。分別辦理的提案,由各承辦單位就涉及本單位職責的事項分別或聯合答復提案者。
(六)在辦理提案過程中,提案者可以通過提案委員會了解提案辦理情況,參與提案的辦理。提案者在收到提案正式答復后,應在一個月內向提案委員會反饋對提案辦理的意見。
(七)承辦單位應當將溝通協商作為提案辦理的必要環節,堅持辦前協商、辦中協商、辦后協商的工作機制,與提案者共商解決問題的方法,并征詢對辦理復文的意見。如提案者對辦理結果不滿意,提案委員會應加強協調,建議承辦單位重新研究,作進一步的答復。
(八)辦理黨派、人民團體、界別、政協專門委員會提案,在書面答復前,應由承辦單位領導征求該黨派、人民團體和政協專門委員會負責人或界別召集人的意見。
(九)承辦單位對內容相關的同類型提案可進行歸并辦理。提案委員會應積極提供協助服務。
(十)承辦單位對承諾采納的建議或列入計劃擬解決的問題,應重視檢查落實,并及時向提案者反饋。
第二十四條 有序推進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和提案內容向社會公開,適時開展提案辦理評議。
第二十五條 市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提案辦理情況的通報。
第六章 提案的督辦
第二十六條 提案的督辦由市政協辦公廳統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分工協作,提案委員會組織實施。提案督辦工作應分層次、多形式,搭建協商平臺,形成合力。
第二十七條 對反映市委市政府亟待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切的問題的,對推動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較強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選作重點提案。重點提案中應有民主監督性提案。
第二十八條 重點提案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由主席會議審定。
第二十九條 重點提案督辦可以采用主席會議成員領銜、視察與調查、提案辦理協商會、走訪提案承辦單位、報送《重點提案摘報》等方式,推動辦理工作,保證辦理質量。對提案中當年不能解決的重要問題,要跟蹤督辦,促進落實。
第三十條 對于黨派、人民團體、界別、政協專門委員會提案和其他反映重要問題的提案,提案委員會可報送主席或副主席閱批后,轉報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一條 對于優秀提案,政協上海市委員會應當給予表彰。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優秀提案的推選。每屆最后一年組織開展一次優秀提案的評選表彰,集中表彰本屆市政協五年來的優秀提案和優秀提案特別獎。
第三十二條 優秀提案的評選條件為:
(一)選題準確,圍繞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以及愛國統一戰線的其他重要問題建言獻策。
(二)針對性強,反映情況真實,分析問題深入,提出建議具體,具備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
(三)成效顯著,對宏觀決策、長遠規劃有重要參考價值,對改進工作有明顯作用,充分體現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 充分彰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制度優勢和治理效能。
第三十三條 優秀提案的評選應當發揚民主,廣泛征求意見。優秀提案由提案者、承辦單位推薦。推薦結果經提案委員會主任會議、全體會議協商遴選后,報請主席會議審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經政協上海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后實行。提案委員會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