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新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浦東新區促進法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
浦府管規〔2023〕4號
區政府各委、辦、局,各管理局(管委會),各直屬企業,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
??現將《浦東新區促進法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2023年11月10日
浦東新區促進法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規定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促進法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加快構建適應開放型經濟發展的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上海國際法律服務中心核心承載區,保障上海“五個中心”建設,根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法治保障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決定》以及相關規定,結合浦東新區(以下簡稱“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登記在新區的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所開展的法律服務和相關促進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法律服務,是指為滿足各類主體維護合法權益、排除不法侵害、防范法律風險等需求而提供的專業服務,包括由律師、公證、仲裁、調解、司法鑒定、域外法查明等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以法律知識和技能提供的服務。
??第三條 (基本原則)
??促進法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應當堅持黨建引領、市場主導、政府引導、開放創新、包容審慎的原則。
??第四條 (部門職責)
??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相關法律服務業的指導、管理、監督等工作,統籌推動法律服務業各項支持措施制定實施。
??區發展改革、商務、公安、財政、稅務、金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法律服務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支持律師事務所發展)
??吸引全國知名律師事務所在新區落戶或者設立分所。
??鼓勵律師事務所通過在長三角以及全國設立分所等方式,推動專業化、規模化、品牌化發展。
??鼓勵律師事務所通過出資設立、并購、聯營、合作、合同授權等方式在世界主要經濟體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與境外法律服務機構、從事外向型經濟的中國企業開展相關業務合作。
??第六條 (支持境外律師事務所開展業務)
??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外律師事務所通過以下方式提供法律服務:
??(一)境外知名律師事務所在新區開設代表處;
??(二)外國律師事務所與中國律師事務所在新區特定區域設立聯營辦公室;
??(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新區開展合伙聯營。
??第七條 (探索律師特許創新)
??建立境外法律服務人才引進機制,依據國家和市有關考核執業許可規定,吸引具有境外律師執業資質并具有較強實戰能力的法律服務人才在新區從事律師職業。
??鼓勵律師事務所聘用符合條件的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
??根據國家部署,依法、穩步、審慎探索符合條件的境內注冊會計師、稅務師、注冊造價工程師、專利代理師等其他專業人員成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
??第八條 (促進公證創新)
??支持公證機構開展運營機制改革與探索,拓展更多公證事項實現“跨省通辦”,打造集成式、一站式的標準化公證法律服務平臺。
??支持公證機構通過網絡視頻通話、生物識別、證件核驗、電子簽名等方式,開展海外遠程公證事項和事務的辦理。鼓勵公證機構在人工智能、生物醫藥、集成電路等新型領域拓展業務,參與區塊鏈存證等新興公證領域的行業標準制定。
??第九條 (支持仲裁發展)
??支持本市仲裁機構落戶新區,或者在新區設立專業性仲裁工作平臺。支持境外知名仲裁機構在新區依法設立業務機構或者代表處。
??根據國家授權,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門探索在新區登記的涉外商事糾紛當事人自主約定在新區內,適用特定仲裁規則,由特定仲裁人員對有關爭議進行仲裁。
??第十條 (促進國際商事調解發展)
??支持在新區建立國際商事調解組織,健全與國際調解規則相銜接的商事調解機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參與國際商事調解,支持聘請律師、仲裁員、法學專家等專業人員擔任國際商事調解機構的調解員。
??支持境外知名調解機構在符合監管要求條件下,在新區依法設立業務機構。
??第十一條 (推動司法鑒定規范發展)
??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司法鑒定管理,支持聲像資料和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有序健康發展。鼓勵司法鑒定行業優化基礎資源配置,提升技術更新迭代能力,提高服務質量。
??第十二條 (建設浦東國際法律服務集聚區)
??支持構建全鏈條法治機構集聚、法律功能集約共享的國際法律服務集聚區,推動法律服務業全鏈條融合發展。
??建設以法律科技為特色的國際法律服務集聚區,吸引境內外法律科技機構和專業服務機構集聚。鼓勵法律服務機構與科技企業、高等院校合作共建、創新策源,孵化培育法律科技、法律智庫等新業態。
??第十三條 (支持舉辦高端法律論壇)
??支持舉辦以“陸家嘴法治論壇”為代表的各類高端法律論壇、研討會等交流對話活動,聚焦全球法律服務業發展熱點和前沿問題,開展制度型開放創新探索,加強與境內外法律服務機構、行業組織的交流合作。
??第十四條 (健全法律服務行業組織)
??吸引各類法律服務行業組織向新區傾斜工作力量和資源供給。建立健全區律師行業自律組織,以黨建為引領,發揮其在自律管理、人才培養、權利保障、對外交流中的作用。
??支持法律服務行業組織和專業機構對標國際法律服務業發展水平,結合新區法律服務業發展狀況,建立評價模型和評估體系,打造法律服務業的“浦東指數”。
??第十五條 (倡導公益法律服務)
??倡導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發揮專業優勢,開展公益法律服務,自覺承擔社會責任。推動律師事務所按照相關規定規范會計核算,如實將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的執業成本計入相應會計科目,規范申報成本抵扣。
??第十六條 (引進培養法律服務人才)
??新區應當加大對境內外高層次法律服務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力度,按照規定提供人才落戶、安居等保障;推動為符合條件的外籍法律服務人才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等服務便利。
??建立專業領域法律服務人才庫,實行分類動態管理。探索建立青年法律服務人才在新區法治部門擔任專職法務助理制度。探索在境外法律服務機構建立培訓基地,定期組織涉外法律服務人才赴基地開展業務培訓。
??第十七條 (提供出入境便利)
??對臨時來新區參加仲裁、調解等法律活動的相關外籍人員,可由經備案的法律服務機構按照規定在浦東新區口岸代為申請口岸簽證,享受口岸簽證便利。
??第十八條 (提供跨境收支便利)
??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在“展業三原則”基礎上,憑收付款指令直接為符合條件的法律服務機構辦理其業務范圍內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以及資本項目跨境人民幣收入、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在境內的支付使用。符合條件的法律服務機構外籍從業人員可開立多幣種自由貿易賬戶。
??對來新區參加仲裁、調解等法律活動的外籍仲裁員、調解員憑相關機構出具的文書,或者對法律服務機構長期聘任的外籍從業人員,憑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明,由相關法律服務機構或者外籍從業人員本人按照有關外籍人才薪酬購付匯的規定辦理外匯業務,享受購匯便利。
??第十九條 (資金支持)
??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對法律服務集聚區建設、符合條件的法律服務機構和人才發展給予支持。
??支持在新區設立法律服務業發展基金,接受社會捐贈,為推動新區法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第二十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于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