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辦理商標評審事宜,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也可以直接辦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對方當事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存在懷疑并有相應證據支持的,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公證認證手續。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文。未提交中文譯文的,該外文證據視為未提交。
對方當事人對譯文具體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對有異議的部分提交中文譯文。必要時,可以委托雙方當事人認可的單位對全文,或者所使用或者有異議的部分進行翻譯。
雙方當事人對委托翻譯達不成協議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指定專業翻譯單位對全文,或者所使用的或者有異議的部分進行翻譯。委托翻譯所需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各承擔50%;拒絕支付翻譯費用的,視為其承認對方提交的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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