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代理機構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布圖設計登記和辦理其他與布圖設計有關的事務的,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布圖設計登記和辦理其他與布圖設計有關的事務的,應當委托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六條 文件的語言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的,應當采用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向外國人轉讓專有權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轉讓登記時應當提交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允許其轉讓的證明文件。
布圖設計專有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不予受理
布圖設計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二)外國申請人的所屬國未與中國簽訂有關布圖設計保護協議或者與中國共同參加有關國際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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