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日期:2010-12-20
第十四條 (涉外活動要求)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申請進入保護區獨立從事、與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從事科學研究活動或者開發活動的,由市海洋局負責受理、審批,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保護區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