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崇明區鼓勵企業設立總部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崇經規〔2023〕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崇明區鼓勵企業設立總部的實施辦法》(附件1)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崇明區鼓勵企業設立總部的實施辦法
??上海市崇明區經濟委員會
??上海市崇明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崇明區財政局
??上海市崇明區投資促進辦公室
??上海市崇明區工商業聯合會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崇明區鼓勵企業設立總部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大力發展“五型經濟”的決策部署,發揮總部經濟在提升世界級生態島區域經濟發展能級,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中的核心作用,根據《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滬府規〔2022〕17號)《上海市鼓勵設立民營企業總部的若干意見》(滬商規〔2019〕1號)《上海市鼓勵企業設立貿易型總部的若干意見》(滬商規〔2021〕5號)等文件,結合崇明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實施辦法所稱總部,包含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跨國公司總部型機構、跨國公司事業部總部、民營企業總部、民營企業總部型機構、貿易型總部。
??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是指在境外注冊的母公司在本區設立,以投資或授權管理形式履行一個國家及以上區域范圍內投資、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唯一總機構。跨國公司須以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組織形式在本區設立地區總部。
??跨國公司總部型機構,是指未達到地區總部標準,由境外注冊的母公司或外商投資性公司在本區設立的,實際履行一個國家及以上區域范圍內投資、管理、營銷、結算、支持服務等總部職能的外商投資企業(含分支機構)。
??跨國公司事業部總部,是指在境外注冊的母公司具有以功能、業務、產品、品牌、服務等為依據細分的事業部制組織架構,由其或外商投資性公司在本區設立,以投資或授權管理形式負責事業部在一個國家及以上區域范圍內投資、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唯一總機構。跨國公司須以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組織形式在本區設立事業部總部。
??民營企業總部,是指在本區設立,對其投資機構擁有控制權或行使管理權,經濟性質以民營經濟為主的獨立法人企業組織。
??民營企業總部型機構,是指外省市民營企業在本區設立,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省級區域內提供管理決策、資金管理、采購、銷售、物流、結算、研發、培訓等服務,經濟性質以民營經濟為主的獨立法人企業組織。
??貿易型總部,是指境內外企業在崇明設立的,具有采購、分撥、營銷、結算、物流等單一或綜合貿易功能的總部機構。貿易型總部既包含傳統貿易企業,也包含基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從事撮合交易或提供配套服務的平臺型貿易企業。
??第三條(適用范圍)
??在本區范圍內設立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總部型機構及事業部總部,民營企業總部、民營企業總部型機構和貿易型總部,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認定條件)
??(一)市級總部認定
??市級總部按照市級相關文件進行認定。崇明區在支持企業申報市級總部中,積極做好政策宣貫、對接溝通、快捷初審等相關服務工作,為企業申報市級總部營造良好環境。
??(二)區級總部認定條件
??1.申請認定崇明區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
??(2)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美元;
??(3)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美元;
??(4)基本符合前述條件,并對地區發展綜合貢獻較大的,可以酌情考慮認定。
??2.申請認定崇明區跨國公司總部型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或其分支機構;
??(2)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于5000萬美元;
??(3)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美元,如以分支機構形式設立的,總公司近3年累計撥付的運營資金不低于50萬美元。
??3.申請認定崇明區跨國公司事業部總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地區總部認定條件的(1)至(3)條;
??(2)在本區持續經營1年以上,本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占境外母公司事業部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
??除上述條件外,申報企業須在3年內無嚴重失信行為,或者至申報之日起失信行為已修復。
??4.申請認定崇明區民營企業總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本區注冊且持續經營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資產總額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
??(3)上年度營業收入(銷售收入)超過5億元人民幣;
??(4)除本市外,擁有1個或1個以上分支機構。
??5.申請認定崇明區民營企業總部型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母公司為外省市注冊的民營企業,且持續經營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資產總額達到2500萬元人民幣;
??(3)上年度營業收入(銷售收入)超過5億元人民幣;
??(4)除本市外,擁有1個或1個以上分支機構。
??6.申請認定崇明區貿易型總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營業務為國內批發零售的,要求該業務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營業收入(銷售收入)超過50億元人民幣;
??(2)主營業務為國際貨物貿易的,要求該業務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營業收入(銷售收入)超過30億元人民幣;
??(3)主營業務為物流倉儲或國際服務貿易的,該業務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營業收入(銷售收入)超過20億元人民幣;
??(4)主營業務為平臺交易的,要求注冊會員或入駐商家超過2500家且超過30%的比例為非本市企業,其中面向消費者的平臺企業上年度交易額需超過25億元人民幣,面向企業(提供企業間交易)的平臺企業上年度交易額需超過100億元人民幣。
??基本符合前述條件,并對地區發展綜合貢獻較大的,可由轄區提出申請,酌情考慮認定。
??第五條(申請程序)
??(一)每年由區經委牽頭各有關部門,發布年度總部認定申請通知,公布申請要求、受理時間等具體信息。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年度申請通知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鄉鎮或集團(園區)提出申請,并遞交相關材料。
??(三)鄉鎮、集團(園區)收齊資料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后,提交區經委。
??(四)區經委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市場監管局、區投資促進辦、區工商聯、區稅務局、有關鄉鎮、有關集團(園區),分別開展聯合評審。根據初審情況,對申請企業總部情況進行書面審核和現場答辯,如有必要,還可以采取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共同參加評審、開展實地核查等手段進行評審。
??第六條(信息變更)
??對具備總部功能的新引進企業,企業及所在鄉鎮、集團(園區)應在設立后第一時間反饋區經委,以便進一步做好企業服務對接工作。
??申請企業發生以下重大事項變更的,應當及時向所在鄉鎮、集團(園區)說明變更事項和理由,鄉鎮、集團(園區)查實后及時反饋區經委進行綜合評定。
??(一)總部名稱發生變更;
??(二)總部主營業務發生變更;
??(三)總部功能發生變化;
??(四)總部業務發生遷移;
??(五)可能影響重大財務變動的情形。
??第七條(便利服務)
??符合條件的市級總部企業,按照《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滬府規〔2022〕17號)《上海市鼓勵設立民營企業總部的若干意見》(滬商規〔2019〕1號)《上海市鼓勵企業設立貿易型總部的若干意見》(滬商規〔2021〕5號)的文件規定,在資金運作與管理、貿易便利、科技創新支持、商事登記、項目投資、人才引進、出入境便利、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享受便利。崇明區各相關部門須積極做好服務對接工作。符合條件的區級總部企業,享受便利服務情況,由區經委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實施細則予以明確。
??第八條(扶持獎勵)
??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資助和獎勵。區級資助獎勵的扶持細則由區經委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信息公開)
??擬認定總部的名單,由區經委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由區經委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條(附則)
??1.本辦法由區經委負責解釋。
??2.本辦法如遇上級政策調整,以上級政策為準。
??3.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