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黃浦區鼓勵貿易型總部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黃商務委規〔2022〕2號
各相關單位:
??《黃浦區 鼓勵 貿易型總部 發展的 實施意見》已 經第 27 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黃浦區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黃浦區財政局
??2022年11月30日
黃浦區鼓勵貿易型總部發展的實施意見
??一、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鼓勵企業設立貿易型總部的若干意見》(滬商規〔2021〕5號)要求,深化服務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和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建設,持續提升區域資源配置功能和經濟密度,進一步支持貿易型總部的集聚和發展,特制訂本實施意見。
??二、貿易型總部定義
??本意見所稱貿易型總部,是指境內外企業在黃浦區注冊設立并依法開展經營活動,且具有采購、分撥、營銷、結算、物流等單一或綜合貿易功能的總部機構。
??貿易型總部既包含傳統貿易企業,也包含基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從事撮合交易或提供配套服務的平臺型貿易企業。
??三、貿易型總部認定標準
??貿易型總部應依法設立在黃浦區,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商貿流通業總部。以國內批發和零售貿易為主營業務,企業年商品銷售總額達15億元以上。
??(二)國際貨物貿易總部。以國際貨物貿易為主營業務,企業年商品銷售總額達15億元以上。
??(三)航運物流和服務貿易總部。以航運物流、國際服務貿易為主營業務,企業年營業收入達10億元以上。
??(四)平臺交易型總部。以平臺交易為主營業務,注冊會員或入駐商家超過2500家且超過30%為非本區企業。其中,面向消費者的平臺企業要求年交易額超過25億元人民幣;面向企業(提供企業間交易)的平臺企業要求年交易額超過75億元人民幣。
??(五)對黃浦區貿易新業態、新模式發展起到引領作用、做出突出貢獻的,經評估給予認定。
??經市商務委認定為市級貿易型總部的,享受本實施意見相應政策支持。
??四、貿易型總部政策支持
??根據《上海市鼓勵企業設立貿易型總部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強化區級政策配套,提升專項資金的使用效能,鼓勵貿易型總部企業不斷提升功能和能級。對經申報審核認定的貿易型總部企業給予以下支持:
??(一)一次性補貼
??對認定為市、區級貿易型總部的企業,給予相應的一次性開辦補貼和租金補貼。
??(二)貢獻增長獎勵
??經認定的貿易型總部企業,每年實施動態審核,對年商品銷售總額、年營業收入或年交易額增幅達到一定水平的,給予相應獎勵。
??(三)貿易便利支持
??鼓勵符合條件的貿易型總部在海關等部門的指導下,積極申請適用包括AEO高級認證、國際貿易分撥中心等便利化措施。支持貿易型總部推進貿易便利化試點工作,協助提升通關效率。
??(四)相關產業政策配套
??支持符合條件的貿易型總部積極申報市外貿專項資金、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高新技術成果轉化資金等。
??(五)財稅制度支持
??支持貿易型總部參與電子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簡化增值稅專用發票升版與增量業務辦理流程。
??(六)人才服務支持
??為貿易型總部各類人才提供證件辦理及出入境便利協助。在人才引進、人才公寓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
??(七)金融服務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加強對接貿易型總部,支持貿易型總部積極申請政策性融資擔保服務。鼓勵符合條件的貿易型總部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設立財務公司,為中國境內投資企業提供集中財務管理服務。鼓勵貿易型總部通過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實施集團內資金的集中運營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鼓勵貿易型總部利用信用保險等金融工具,有效管控風險,加大國內外市場拓展。
??五、貿易型總部動態監督管理
??由區商務委牽頭相關部門組成工作組,對企業的申請進行共同審核、認定。對已認定的貿易型總部,聯合相關部門開展動態監督管理,復核企業各方面經營狀況,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將取消其貿易型總部資格。
??經認定的貿易型總部企業,發生名稱變更、股東變更、遷移等重大調整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區商務委。
??六、本實施意見由區商務委負責解釋。
??七、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實施意見自頒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