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20〕11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9月18日
上海市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6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80號),為切實承擔上海主銷區糧食安全責任,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市建立由各級行政首長分級負責的糧食安全責任制。各區政府承擔保障本區域糧食安全的主體責任,全面加強糧食生產、儲備和流通能力建設,加快糧食產業高質量發展,推進糧食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第二條 市政府對各區政府糧食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具體由市糧食物資儲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商務委、市規劃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統計局、上海海關、農業發展銀行上海市分行等部門、單位組成的考核工作組負責實施。考核工作組辦公室設在市糧食物資儲備局,承擔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條 考核工作堅持“統一協調與分工負責相結合、全面監督與重點考核相結合、集中評價與日常評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結合日常工作,對各區政府糧食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工作組辦公室對市有關部門落實糧食安全責任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市糧食物資儲備局、市國資委、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對承擔政策性糧食業務的單位落實糧食安全責任情況進行考核評估。
第五條 考核內容包括以下6個方面,根據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糧食安全工作發展變化,每年動態調整考核評分體系。
(一)確保耕地面積基本穩定、質量不下降,糧食生產穩定發展,糧食可持續生產能力不斷增強。
(二)保護種糧積極性,財政對扶持糧食生產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長,提高種糧比較收益,推動糧食產業高質量發展。
(三)落實地方糧食儲備,增強糧食倉儲能力,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安全。加強源頭治理,完善糧食質量安全保障體系,落實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責任。
(四)完善糧食調控和監管體系,保障糧食市場供應和價格基本穩定,不出現脫銷斷檔,維護糧食市場秩序。完善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及時處置突發事件,確保糧食應急供應。
(五)加強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能力和超標糧食處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流入口糧市場。
(六)按照保障糧食安全的要求,落實糧食物資儲備、農業農村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任務,確保責任落實、人員落實。
第六條 考核采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按照25%-30%的比例確定優秀等次名單。考核得分95分及以上為優秀,85分及以上95分以下為良好,60分及以上85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七條 各牽頭部門要會同配合部門和單位結合年度重點工作任務,修訂完善考核細化方案,經考核工作組辦公室匯總審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印發。
第八條 考核采取以下步驟:
(一)自查評分。各區政府和承擔政策性糧食業務的單位按照本辦法和考核細化方案,對本年度糧食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形成書面報告,于每年12月10日前,報送市糧食物資儲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農業農村委,抄送考核工作組其他成員單位。
(二)部門評審。各牽頭部門會同配合部門和單位按照考核細化方案,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各區政府本年度糧食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及自評報告有關內容進行考核評審,形成書面意見送考核工作組辦公室。
(三)組織抽查。考核工作組辦公室根據各區政府的自評報告和各牽頭部門的評審意見,確定抽查區,組成聯合抽查小組,對被抽查的區進行實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報告。
(四)綜合評價。考核工作組辦公室根據相關部門評審和抽查情況,對各區政府落實糧食安全責任情況作出綜合評價,確定考核等級。同時,對承擔政策性糧食業務的單位作出考核評價,統一報市政府審定。
第九條 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后,由考核工作組辦公室向各區政府和市相關部門、單位通報,同時報市委組織部納入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年度績效考核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范圍。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區政府給予表揚。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區政府,要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同時抄送考核工作組各成員單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考核工作組約談該區政府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市政府約談該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因不履行職責、存在重大工作失誤等對糧食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年度考核為不合格,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對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區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對受其委托承擔政策性糧食業務的企業履行糧食安全責任的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