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第二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期間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通告
滬府規〔2019〕35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第二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期間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通告
第二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以下簡稱“進博會”)將于2019年11月5日至10日在上海舉行。為保持進博會期間價格穩定,營造良好的價格秩序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對全市酒店旅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和部分公共停車場(庫)實行臨時價格干預。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期間
2019年10月26日至11月14日。
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范圍
(一)本市所有具有特種行業許可證(旅館業)的酒店旅館及其客房銷售企業。
(二)本市所有網約車。
(三)國家會展中心(上海)周邊10公里范圍內(涉及青浦、閔行、長寧、嘉定、普陀、松江、徐匯7個區)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公共停車場(庫)。
三、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一)酒店旅館客房價格
1.所有酒店旅館銷售的2019年臨時價格干預實施期間各類客房的實際交易價格(包含線上、線下所有交易渠道),不得高于2018年臨時價格干預實施期間該酒店旅館同等房型、同等服務條件客房的最高限價。
2.2018年11月14日以后新開業的酒店旅館,應當參照同等地段、同等檔次酒店旅館客房價格水平,確定2019年臨時價格干預實施期間各類客房最高銷售價格,并向所在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申報。其中,2018年11月14日至本通告施行前新開業的酒店旅館,應當在本通告開始施行后10個工作日內申報;本通告開始施行后新開業的酒店旅館,應當在開業前10個工作日內申報。區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酒店旅館申報后5個工作日內,會同區價格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并抄送區市場監管部門。酒店旅館銷售的臨時價格干預實施期間各類客房的實際交易價格(包含線上、線下所有交易渠道),不得高于相關部門核準的價格。
(二)網約車運價
1.本通告施行前已在滬運營的網約車平臺,其在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期間各類車型運價(包括各運價組成部分的價格),不得高于通告施行前30日內該平臺實際執行的最高運價(包括各運價組成部分的最高價格)。同時,不得新增其它收費項目。各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當在通告施行后10個工作日內,將通告施行前30日內該平臺實際執行的最高運價表報送市市場監管局。
2.本通告開始施行后在滬新投入運營的網約車平臺,其在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期間各類車型運價(包括各運價組成部分的價格),不得高于通告施行前已在滬運營網約車平臺在本通告施行前30日內相同或相似車型的最高運價(包括各運價組成部分的最高價格)。各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當在投入運營前10個工作日,將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期間本平臺擬實行的運價表報送市市場監管局。
(三)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公共停車場(庫)價格
1.本通告施行前,國家會展中心(上海)周邊10公里范圍內已對外經營的公共停車場(庫)在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期間,機動車停放收費標準不得高于通告施行前經營者辦理公共停車場(庫)經營備案時報送的收費標準。
2.本通告開始施行后,國家會展中心(上海)周邊10公里范圍內首次辦理經營備案的公共停車場(庫)在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期間,機動車停放收費標準不得高于所在區域同等場(庫)政府指導價上限。各經營單位應當在投入運營前10個工作日,將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期間擬實行的收費標準報送所在區價格、交通主管部門。
四、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實施要求
(一)各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有關規定,規范自身價格行為,認真做好明碼標價。市、區有關部門要抓緊開展酒店旅館、交通等專項檢查,嚴厲查處未執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等違法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行為,可以通過“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中心等途徑,進行監督舉報。
(三)對不執行法定價格干預措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本通告自2019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4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