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財稅〔2017〕27號
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物價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市有關部門,各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
現將《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轉發給你們,并將本市貫徹落實的有關要求明確如下,請一并按照執行。
一、本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非刑事案件財物價格鑒定費等16項行政事業性收費(詳見附件)。
二、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或停征之后,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必需經費,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三、有關單位應及時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項目登記簿》的項目注銷手續,并按規定清理銷毀相關財政票據。同時,及時做好相關收費項目的收入清算工作,對以往欠繳、未繳的收費收入及時按規定渠道繳入國庫。
四、有關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文件規定,認真做好清理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落實和后續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經營服務性收費方式或者其他名義對已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繼續收費,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國家文件要求有效落實實施。對違反規定的,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特此通知。
附件:本市貫徹落實國家要求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物價局
2017年3月30日
附件:本市貫徹落實國家要求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 |||
序號 | 部門 | 收費項目名稱 | 清理類型 |
1 | 物價 | 非刑事案件財物價格鑒定費 | 取消 |
2 | 公安 | 機動車抵押登記費 | |
3 | 環保 | 環境監測服務費 | |
4 | 住房建設 | 房地產交易手續費 | |
5 | 衛生計生 | 預防性體檢費 | |
6 | 環保 | 城市放射性廢物送儲費 | 停征 |
7 | 交通 | 船舶登記費 | |
8 | 交通 | 船舶及船用產品設施檢驗費 | |
9 | 水務稅務 | 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 |
10 | 農業 | 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費 | |
11 | 質量技監 | 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 | |
12 | 質量技監 | 計量收費 | |
13 | 食藥監 | 藥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費 | |
14 | 食藥監 | 藥品檢驗費 | |
15 | 規土 | 測繪成果成圖資料收費 | |
16 | 有關部門 | 政府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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