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規〔2019〕43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本市培訓機構管理促進培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培訓機構的規范發展,對滿足市民群眾多樣化學習需求,促進全民學習和終身學習,建設學習型社會具有積極作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現就加強本市培訓機構管理、促進培訓市場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促進發展和規范管理并行,進一步加強事前審批和事中事后監管、行業管理和行為監管、政府管理和社會治理,積極構建權責明確、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簡約高效的管理體系,努力形成政府依法管理、行業規范自律、社會協同治理的培訓市場綜合治理格局。
(二)基本原則
——全面覆蓋。全面梳理各類培訓機構的服務類型,將各類培訓市場業務納入管理范圍,杜絕管理盲區。
——依法規范。堅持權責法定、依法行政,管理的規則、標準、過程、結果等依法公開。依法保護培訓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
——綜合治理。明確部門分工和協作機制,加強部門協同力度,創新優化管理舉措,提升管理實效。
——社會共治。落實培訓機構主體責任,行業組織、專業機構參與治理,鼓勵社會各界共同監督,提升治理水平。
二、明確準入規則
(一)細化機構設置規定。細化各類培訓機構設置規定,推進“證照分離”改革,依法引導相關主體有序進入培訓市場。明確不同類型培訓機構的設置方式,按照行政許可、登記備案、登記等不同情形,建立統一明確、簡明易行的準入標準、服務流程和監管規則。
(二)完善分類設置標準。根據不同行業建立完善相應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嚴格按照標準開展準入和監管工作。針對培訓市場出現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堅持引導其規范發展。
三、健全監管機制
(一)完善統籌管理機制。教育部門總體牽頭協調培訓市場綜合治理工作,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市場監管、文化旅游、體育、科技、衛生健康等部門健全市、區、街鎮聯動的培訓市場綜合治理體系。按照屬地化、網格化管理要求,由市級相關部門制定政策和標準,各區政府統籌協調區屬職能部門和街鎮,通過城市網格化管理體系,建立巡查發現、監督檢查、違法查處機制,推進行政審批、登記注冊、行業主管、行政執法等各環節有序有效銜接。加強“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推進“互聯網+監管”。完善培訓機構“黑白名單”制度,強化跨領域、跨部門的聯合激勵和懲戒工作。
(二)厘清部門監管事權。對文化教育培訓、職業技能培訓、文化藝術輔導、體育指導、科技培訓、嬰幼兒照護服務(托育)和嬰幼兒早期發展指導服務等培訓活動,實施全覆蓋監管。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旅游、體育、科技、衛生健康等部門要充分發揮在標準制定、行政審批、風險研判、人員資質和培訓內容監管等方面的統籌協調作用。教育部門牽頭管理文化教育等培訓機構工作,對經其許可的培訓機構做好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管理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工作,對經其許可的培訓機構做好監督管理。民政部門牽頭做好非營利性培訓機構的依法登記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市場監管部門牽頭做好營利性培訓機構的依法登記和各類無需許可的營利性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加強資金風險防范。督促培訓機構落實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第三方審計制度,規范收費和退費行為,強化預收資金安全保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場監管、財政、稅務、地方金融監管、人民銀行、銀保監等部門健全培訓機構資金監管機制,建立資金監管和業務管理平臺,探索實施履約保證保險、第三方支付、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等方式,進一步降低預收資金風險。
(四)健全綜合執法機制。市場監管部門牽頭實施培訓市場綜合執法,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旅游、體育、科技、衛生健康等部門分別做好配合工作。相關職能部門統籌配置行政處罰職能和執法資源,對各類培訓機構設立的運營場所及時開展監督檢查,督促其在招生開班前進行驗照、業務培訓等,對完成相關程序的培訓點,要在醒目位置進行標簽提示。對監管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運用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予以處置。
(五)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規定,由本市市場監管部門集中行使原本由本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旅游、體育、科技、衛生健康等部門依法行使的涉及培訓市場的有關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權,包括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調查、處罰等。具體行政處罰事項及依據清單,由市教育部門、市市場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并公開。
四、加強權益保護
(一)加強學員權益保護。督促培訓機構建立健全學員投訴舉報機制,及時受理和處理各類投訴、舉報。鼓勵行業組織建立學員投訴維權的第三方平臺。依法嚴厲打擊泄露和濫用信息等損害學員權益的行為。
(二)保障從業人員權益。督促培訓機構依法簽署聘用合同,明確從業人員權益保護的相關內容。行業部門要明確培訓機構從業人員資質要求,鼓勵培訓機構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業務能力培訓。
(三)健全應急處理機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等,進一步明確培訓機構退出機制。完善培訓機構應急處理機制,在風險預警、及時發現、主動告知、依法處理、權益保障、穩步退出等環節明確分工,維護各方合法權益,保障培訓市場穩定。
五、推進社會共治
(一)壓實機構主體責任。全面落實培訓機構主體責任,培訓機構在健全資質、安全管理、招生宣傳、質量提升、誠信履約、風險保障等方面履行法定義務,強化自我管理。規范信息披露行為,推行“公開承諾+信用管理”模式,推動培訓機構開展服務質量公開承諾。推廣使用示范合同,督促培訓機構嚴格按照合同及相關規定提供培訓服務、辦理收退費等事宜。
(二)推動行業規范自律。鼓勵成立獨立法人的培訓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行業自律規范、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在機構自律、行業自律、交流合作、協同創新、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發揮橋梁紐帶作用。鼓勵行業組織參與制定行業標準和行業規劃,制定培訓課程和服務標準。發揮行業組織在權益保護、糾紛處理、行業信用建設和信用監管等方面的作用。
(三)鼓勵社會協同治理。進一步暢通群眾監督渠道,發揮社會公眾、新聞媒體、行業組織的外部監督作用。健全投訴處理機制,對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等渠道反映培訓機構問題的,按照職責分工,分派至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處理。鼓勵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培訓市場的評估認證、咨詢服務、風險防范等工作。
六、搞好組織保障
(一)強化統籌協調。健全市、區兩級培訓市場綜合治理工作聯席會議機制,統籌推進培訓市場規范發展工作。完善考核評估,壓實落細各項任務、專項行動和重點舉措,定期跟蹤督查,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二)健全工作機制。各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培訓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意義,完善工作機制,細化管理措施,積極推動各項政策措施落地見效。要切實保障市、區兩級教育、市場監管等部門的專門管理力量和工作經費。
(三)加強法治保障。有關部門要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推進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立、改、廢、釋工作,為培訓市場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市場監管部門和公安部門要加強監管執法與司法的無縫銜接,優化完善培訓機構違法案件移送標準和移送程序,切實規范培訓行為,維護培訓市場秩序。
本意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