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機構改革涉及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滬府發〔2018〕43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機構改革涉及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的《上海市機構改革方案》,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確定的原則,平穩有序調整本市有關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推進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優化協同高效,現就本市機構改革涉及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一、現行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上海市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調整適用相關規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
區級行政機關承擔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原則執行。
二、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批準、備案、復議等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職責已調整到位、下級行政機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的,由《上海市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承擔該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履行有關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
三、實施《上海市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廢止政府規章或者需要由市政府作出相關決定的,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依照法定程序,經市司法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四、實施《上海市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廢止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和建議;需要修改或者廢止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抓緊清理,及時修改或者廢止。相關職責已經調整,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中涉及職責和工作調整的有關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由承接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執行。
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區級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修改、廢止或者調整執行相關規范性文件的,按照上述原則執行。
五、各級行政機關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開展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特別是做好涉及民生、應急、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工作。上級行政機關要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劃入、劃出職責的部門要主動銜接,加強協作,防止工作斷檔、推諉扯皮、不作為、亂作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