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規〔2018〕7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實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實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日
上海市實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進一步規范本市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定。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不適用本規定。國家對火災、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電力安全、特種設備、農業機械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根據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部分適用和參照適用)
發生以下事故、事件,按照本規定調查、處理:
(一)發生較大涉險事故的;
(二)發生較大影響的其他事故、事件,市或者區政府認為有必要按照本規定調查處理的。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作業中發生的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發生單位的主管部門參照本規定的程序組織調查處理。
第四條(基本原則)
市、區政府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分級實施”的原則,實事求是、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地開展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協調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效率。事故發生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支持、配合上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調查處理工作,如實提供調查處理所需文件資料,不得偽造和毀滅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擾和干預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五條(報告適用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程序要求進行報告:
(一)造成死亡(含下落不明,下同)1人(含)以上的;
(二)造成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1人(含)以上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含100萬元,不含事故賠償費用)以上的;
(四)造成較大涉險事故的。
第六條(事故單位的報告程序要求)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以及接到事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應當在1小時內向市應急聯動中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應當在30分鐘內報告。
第七條(政府部門的報告程序要求)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各級上報均應當在1小時內完成口頭上報,在2小時內完成書面上報。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政府,并依法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第八條(值班制度)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事故報告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并及時互相通報事故情況。
區政府、街道鄉鎮、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市級應急單元應當將事故報告納入其值班管理和突發事件應對體系,并實施管理。
第三章 事故調查組織
第九條(特大、重大和較大事故調查組織)
特別重大事故由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市政府組織調查,市政府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組織調查。
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組織調查。
第十條(一般事故調查組織)
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區政府授權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調查。各部門主要分工如下:
(一)房屋建設工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事故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水務等部門按照職責組織調查。
(三)電力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電力監管機構組織調查。
(四)燃氣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燃氣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五)道路管線施工單位發生管線外損事故,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道路管線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六)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組織調查;軌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交通部門組織調查。
(七)氣球(包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施放過程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氣象部門組織調查。
(八)鐵路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鐵路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組織調查。
(九)從事機場管理、服務、維護、倉儲等非航空運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民航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行業(領域)有事故調查處理規范要求的,可以按照本行業(領域)的事故調查處理規范要求組織調查。
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0萬元且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組織調查;事故發生單位屬于國有企業的,由其所屬的國有企業(集團)組織調查。
第十一條(特例和爭議處置)
市政府對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個案的調查組織另有指令的,執行其指令。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事故調查的組織權限有爭議的,報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經協調仍無法解決的,報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決定。
第十二條(超出權限的處理)
一般事故因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變化導致超出調查處理權限時,應當報請市政府或者其委托、授權的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織部門一般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請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并通知相關部門。事故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暫時無法統計的,應當在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依法組成事故調查組,并可以聘請相關技術專家參與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區政府或者其授權、委托組織調查的部門負責人擔任。必要時,市、區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
事故調查組成員的上級部門或者單位可以根據事故調查需要,參加下級部門或者單位的事故調查。
中央在滬企業或者市管國有企業發生一般事故且情況復雜的,可以邀請市有關部門派員參加事故調查。必要時,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直接組織調查。
根據事故調查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下設綜合、管理、責任追究、技術等工作組,具體負責專項事務的調查工作。工作組的負責人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
第十四條(調查組組長職責)
事故調查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領導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調查組各工作組的職責;
(二)主持事故調查會議,協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等;
(三)代表事故調查組向同級政府匯報調查進展情況。
第十五條(調查組成員職責)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部門和單位及其派出人員分別履行下列職責:
(一)牽頭組織事故調查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確定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收集事故有關資料;查明事故經過及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參加事故調查分析;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公安機關及其派出人員:維護事故現場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確定死亡原因,并提供相關材料;根據初步調查情況,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立案偵查和采取強制措施。
(四)工會及其派出人員: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參加事故調查分析;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六條(自行調查的組織規范)
按照本規定由事故發生單位或者國有企業(集團)組織調查的事故,應當由該單位安全生產、人力資源、技術等職能部門以及工會參加,調查工作在事故發生后60日內完成。調查的過程和結果資料,應當存檔備查3年以上。
第四章 事故調查
第十七條(前置判斷)
公安機關接到事故信息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對現場進行保護,對相關人員依法進行控制,排除刑事案件。初步判斷為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通知同級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八條(勘查、鑒定和論證)
事故調查組組成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實施現場勘查,發現、固定、提取與事故有關的證據。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鑒定單位和鑒定人應當對鑒定結論負責。
第十九條(材料提供)
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應當在事故調查組規定時限內,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行政許可及資質證明復印件;
(二)組織架構及相關人員資格證明;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相關管理制度;
(四)與事故相關的合同、傷亡人員身份證明及勞動關系證明;
(五)與事故相關的設備、工藝資料和安全操作規程;
(六)有關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和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明;
(七)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基本情況的說明;
(八)事故現場示意圖;
(九)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材料。
前款規定的材料內容,需要有關部門或者社會機構予以確認的,有關部門和社會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調查報告)
各工作組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分別形成專業報告并簽名。事故調查組織部門綜合各專業報告組織撰寫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經事故調查組全體成員討論并簽名,由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報送同級政府批復。事故調查組成員意見不一致的,可以在簽名時一并說明,并報請同級政府決定。
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直接組織調查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批復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一條(督辦)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較大事故、國務院安委會未列入督辦的重大事故以及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進行督辦。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具體承擔督辦事項。
對實施督辦的事故,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向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通報事故調查情況,并在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向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作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
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調查組織部門提出,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準;需要相關部門調查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做好有關移交工作。
第五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三條(處理)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人員作出處理,并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中發現的與事故無直接關聯的違法、違紀行為,由有關部門另案查處。
第二十四條(賠償)
事故涉及損害賠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執行。
當事人提出調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等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整改)
事故發生單位和相關責任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整改措施。有關部門和單位在事故處理工作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落實批復的情況報送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
第二十六條(單位自行調查事故的處理和備案)
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組織調查的事故,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事故調查,并在事故調查處理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調查處理以及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按照管理權屬報送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報告的公開)
事故調查報告全文由市和區政府及時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事故預防意見書)
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問題,可以在調查報告批復后,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發出事故預防建議書。
事故預防建議書可以提出修改地方性法規、規章、標準的建議,或者建議組織專業力量進行更深入的跟進技術調查。
第二十九條(事故統計分析)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事故統計分析工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定期對事故的各種形態、相關因素、發生規律進行綜合分析或者定量分析,提出預防和減少某類事故的建議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名詞解釋和界定)
本規定所稱的較大涉險事故是指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下列事故:
(一)涉險10人(含)以上,或者造成3人(含)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緊急疏散人員500人(含)以上的事故;
(三)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險化學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
本規定所稱的重傷事故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8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執行。
本規定所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指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對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指導手冊)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編制事故調查指導手冊,進一步明確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的執行指導規范。各區政府可以參照本規定,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