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規〔2018〕20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財政局等三部門關于完善本市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體系財政支持政策意見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財政局、市農委、市金融辦《關于完善本市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體系財政支持政策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2014年5月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農委等三部門《關于完善本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擔保財政支持政策的意見》(滬府辦〔2014〕49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7月24日
關于完善本市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體系財政支持政策的意見
建立和完善由財政支持的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體系,既是引導推動金融資本投入農業,解決農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重要手段,也是新常態下創新財政支農機制,放大財政支農政策效應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促進現代農業發展。按照國務院發布的《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根據財政部、農業部、銀監會《關于財政支持建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的指導意見》(財農〔2015〕121號)、《關于做好全國農業信貸擔保工作的通知》(財農〔2017〕40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完善本市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體系財政支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資金規模
市級財政安排2億元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資金(以下簡稱“農業擔保資金”)專門用于支持本市各類農業經營主體開展涉農貸款擔保,支持上海都市現代農業發展。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農業擔保資金規模可適當調整。農業貸款擔保規模以農業擔保資金的15倍為限。
二、農業擔保資金管理模式和機制
在管理層面上,成立上海市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工作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市財政局牽頭,市農委、市金融辦、上海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擔保中心”)以及相關方面代表為成員。指導委員會主要負責對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工作的組織協調、重大事項決策審議、業務指導推進、擔保資金使用情況考核評估等。
在運作層面上,擔保中心為農業擔保資金的運作管理機構,市級財政將農業擔保資金撥付至擔保中心,作為代償備付金。擔保中心主要負責組織實施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業務,定期向指導委員會報告農業信貸擔保工作開展情況等。擔保中心要創新多種合作模式,拓展抵押、質押物種類,推進多種貸款擔保業務形式。經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擔保中心可與其他金融機構或合規單位合作開展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業務。
各涉農區相關農業管理部門要主動對接基層,做好政策宣傳和業務推薦。鼓勵涉農區根據本區農業發展的實際情況,不斷探索創新接地氣、可復制、易推廣的業務推薦模式。將各涉農區開展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工作情況納入都市現代農業發展專項一并考核。
三、農業擔保資金業務范圍、扶持對象和擔保金額
本市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業務由擔保中心負責管理和實施。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業務實行“雙控”標準。一是控制業務范圍。服務范圍限定為糧食生產、畜牧水產養殖、菜果茶等農林優勢特色產業,農資、農機、農技等農業社會化服務,農田基礎設施,以及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家庭休閑農業、觀光農業等農村新業態。二是控制擔保額度。服務對象聚焦家庭農場、種養大戶、農民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小微農業企業等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單戶在保余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擔保中心符合“雙控”標準的擔保額不得低于總擔保額的70%。
農業擔保資金不得用于開展任何形式的非農擔保業務。對于“雙控”標準范圍外的農業擔保業務應謹慎開展,并優先扶持輻射面廣、帶動力強、與農戶利益聯結緊密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以及實施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等提高糧食生產能力的項目,且單個經營主體在保余額不得超過1000萬元。對跨行業、混業經營的農業龍頭企業要加大風險識別,嚴格控制擔保額度和業務規模。
四、銀擔合作開展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業務的條件
為方便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辦理政策性農業信貸業務,拓展銀行“三農”業務,改善服務水平,鼓勵在鄉鎮設有網點且開展涉農貸款的銀行參加政策性農業信貸業務,并與擔保中心簽訂合作協議。在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業務范圍內,鼓勵合作銀行按照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發放貸款。合作銀行根據項目風險和申請貸款主體信用情況,對發放貸款利率予以適當上浮。
五、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費率
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費率一般為擔保額的0.5%-1.5%,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擔保期限、擔保金額等具體確定。對于各區推薦的符合擔保條件的貸款主體,予以優先支持并給予擔保費率優惠。
六、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代償風險處理
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貸款一旦出現代償,在符合相關條件的基礎上,按照未償還的貸款本金部分,分別由農業擔保資金承擔不超過90%,銀行承擔不低于10%。
農業擔保資金承擔的代償支出,在扣除擔保費收入和追償所得后,資金損失每年由市、區兩級財政予以補足。其中,市級財政承擔70%,貸款主體注冊地所在區級財政承擔30%。
七、擔保費用補貼
為促進農業生產適度規模經營,扶持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壯大,減輕新型經營主體融資成本負擔,對于“雙控”標準范圍內的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業務,擔保費予以財政補貼。擔保費補貼納入都市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統籌管理。
八、加強貸前審核和貸后管理
有關銀行要進一步建立完善各類農業經營主體征信體系,加強對申請貸款的經營主體的資金用途、財務制度等情況的貸前調查、審核。同時,要積極做好貸后管理工作。對于代償率出現異常的銀行,擔保中心可適時暫停與其業務合作,經過風險評估后,再行啟動信貸擔保業務。
擔保中心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與金融機構、涉農區部門之間的溝通聯動和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溝通貸款發放和逾期等情況,定期向指導委員會報送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相關季度統計數據和年度農業信貸擔保業務開展情況。
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資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印發。
本意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本意見施行之前已經開展的農業信貸擔保業務代償損失處理,仍參照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農委等三部門《關于完善本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擔保財政支持政策意見的通知》(滬府辦〔2014〕49號)有關規定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