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規〔2018〕16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機管局制訂的《上海市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評價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機管局制訂的《上海市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評價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21日
上海市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評價辦法
為提高公共機構能源資源利用效率,進一步規范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上海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考評主體)
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為考核評價責任主體,組織指導協調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以下簡稱“節能”)考核評價工作。具體考核評價工作,由市機管局組織實施。
第二條(考評原則)
本市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評價工作,遵循“統一標準、分類指導、科學合理、激勵引導”的原則。
第三條(考評組織)
市機管局會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相關監督部門、節能專業機構等組成考核組,考核評價市級公共機構和區機管局推進節能工作情況。
各區機管局在市機管局指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考核組,考核評價本區域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市、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在同級機管局指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考核組,負責考核評價各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各公共機構負責考核評價所屬單位節能工作。
實施考評前,由市機管局會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制定考評方案,進行工作部署。
考評結束后,市機管局匯總考評結果,經聯席會議審核后,報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條(考評內容)
考評內容包括節約能源資源目標完成和節能工作措施落實情況。
節約能源資源目標完成情況主要指能耗總量、人均能耗量、單位建筑面積能耗量、人均用水量等指標完成情況。
節能工作措施落實情況主要指管理架構建立、節能管理崗位設置、節能制度標準制定、能耗統計、分項計量、能源審計、垃圾分類、水資源利用、宣傳培訓、節能產品采購、節能改造、節能產品技術推廣、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推進、新能源公務車配置使用情況、新能源車充電樁建設、分時租賃推進、節能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節約(水)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創建等。
第五條(考評標準)
市機管局會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制定全市公共機構考核評價標準。市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可結合本系統節能工作特點,制定本系統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評價標準。考核評價標準可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實際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六條(考評方式)
考核評價工作采用書面考核評價和現場考核評價兩種方式。
書面考核評價是指被考核評價公共機構按照要求,填報書面材料(電子或紙質),并及時上報考核組核查的考核評估。
現場考核評價是指被考核評價公共機構按照要求,接受考核組現場踏勘、座談交流、查閱資料的考核評估。
第七條(考評類型)
考核評價根據實際情況,分為全面考核評價、重點考核評價、專項考核評價三種類型。其中,全面考核評價以書面考核評價方式為主,重點考核評價和專項考核評價以現場考核評價方式為主。
第八條(考評程序)
根據節能工作要求,市機管局會同相關單位原則上于每年10月-12月組織開展全面考核評價。
(一)市、區兩級機關于每年10月30日前,根據考核評價標準完成對其所屬單位的考核評價工作;于11月15日前,將考核評價結果報送市、區機管局。
(二)市、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于每年10月30日前,根據考核評價標準,完成對各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機構考核評價工作;于11月15日前,將考核評價結果報送市、區機管局。
(三)區機管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區域實際情況,開展本區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考核評價,于每年11月15日前,將考核評價結果報送市機管局。
(四)市機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在綜合各考核評價結果的基礎上,對部分市級公共機構和區機管局進行重點考核評價或專項考核評價,于每年12月5日前,確定考核評價結果,并反饋被考核評價公共機構。其中,對年綜合能耗超過500噸標準煤(含500噸標準煤)的市級公共機構按照5%以上比例、小于500噸標準煤的市級公共機構按照1%以上比例,區機管局按照50%以上比例,組織現場考核評價。
第九條(考評等次)
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評價采用百分制評分法,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綜合評價90分以上為優秀(含90分),70分至90分為良好(含70分),60分至70分為合格(含60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第十條(結果應用)
聯席會議辦公室將考核評價結果以通報等形式予以公布,并將考核評價結果報送市相關部門,作為區政府年度節能降碳考核評價、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含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文明單位評選、公共機構負責人考核評價等的參考依據。
對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等次的公共機構,按照規定予以通報表揚,并作為本市機關事務管理工作先進集體評選依據。對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公共機構,列為下一年度節能重點監督對象,由市節能監察中心等單位不定期對該公共機構節能情況進行檢查。
區機管局可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參照執行上述做法。
第十一條(考評免除)
公共機構遇有機構調整、辦公場所變動等特殊情況或實施重要建設項目時,應向同級機管局提出書面申請,經考核組批準,可免除考核評價,但其當年用能情況仍按照規定按時上報。
第十二條(考評配合)
公共機構應積極配合考核評價工作,及時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和數據,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阻礙考核評價。
第十三條(考評監督)
公共機構應主動接受全社會對本單位節能工作的監督,市、區機管局接到相關舉報后應及時調查處理,查實后的有關情況作為年度考核評價依據。
第十四條(結果復查)
公共機構對考核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考核評價結果公布后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同級機管局申請復查。市、區機管局應在收到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對考核通知書、考核評價表、考核結果告知書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復查,并將復查結果告知相關公共機構。
第十五條(附則)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