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18〕27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審改辦制訂的《關于本市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標準化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審改辦制訂的《關于本市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標準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8月16日
關于本市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標準化建設的若干意見
為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標準化建設,統一中介服務標準,提高中介服務透明度和服務效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本市推進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標準化建設提出若干意見如下:
一、政府部門開展行政審批時,需要申請人委托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以下統稱“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的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有關服務(以下稱“中介服務”),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證、鑒定、證明、咨詢、試驗等,要開展標準化建設,制定服務指南,細化服務項目,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
二、市審改辦負責指導、推進、協調、組織、監督全市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標準化建設。區審改辦負責指導、推進、協調、組織、監督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標準化建設。
三、每項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都要逐一制定服務指南。服務指南為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具體標準。中介服務機構要按照服務指南,提供中介服務。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服務指南,開展監督檢查,指導監督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一次性告知、執業記錄等制度,規范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非經法定程序,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篡改服務指南。
四、每份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指南,都要明確中介服務的依據、范圍、對象、內容、方法、結論、法律效力、機構、合同、材料、工作程序、期限、文件、收費依據和標準、義務和責任、中介服務禁止性行為、咨詢途徑、投訴渠道等18項內容,提供中介服務機構證件、委托書、中介服務合同、中介服務文件等的示范文本。
五、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指南的制定,要充分體現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有法律文件規定的,要嚴格按照法律文件規定制定,加以細化;沒有法律文件規定的,要從實際出發,依法合理制定,做到權限合法、業務窮盡,程序高效、便民,具有可操作性。
六、制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指南,要打破中介服務壟斷。要放寬中介服務市場準入,鼓勵支持各類資本進入中介服務行業和領域。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外,取消各部門設定的區域性、行業性和部門間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企業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政府部門不得強制指定或變相指定。
七、制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指南,要規范中介服務收費。對市場發育成熟、價格形成機制健全、競爭充分規范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通過市場調節價格;對壟斷性較強,短期內無法形成充分競爭的,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要深入推進中介服務收費改革,最大限度縮小政府定價范圍。事業單位提供中介服務的,推進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八、由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指南編制指引》規定的工作規范和程序,制定、執行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指南。市審改辦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訂服務指南制定計劃。新增加的中介服務,要在實施前完成服務指南制定工作。服務指南每過5年可重新修編。
九、服務指南由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發布。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自服務指南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審改辦報送備案。審改辦對報送備案的服務指南,要依據指引進行審查,自接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書面審查意見通知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審改辦未發現服務指南存在違反指引和明顯不合理情形的,予以備案;對違反指引或明顯不合理的,不予備案。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要自收到審改辦的審查意見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改正,并將辦理結果書面報告審改辦。
十、審改辦要對服務指南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協助、配合。審改辦應根據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變化,對服務指南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評價,并提出改進和優化的建議。根據實施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動態管理需要,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對服務指南的內容進行調整,同時向審改辦報送備案。
十一、中介服務行業主管部門要依據服務指南,建立懲戒和淘汰機制,嚴格查處違規收費、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同時,要把中介服務機構按照服務指南提供中介服務的情況納入中介服務機構分類監管范圍,并據此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和考核評價機制。
上海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