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辦法》解讀 2017-11-07 來源: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本市建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評定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并由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評定的具體辦法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上海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配套制度。
一、《管理辦法》制定背景和目的
為規范餐飲監督檢查行為、提高監管效能,2005年8月,上海市食藥監局發布了《上海市餐飲業食品衛生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在全國率先試點推行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2009年,又在餐飲監督量化分級工作基礎上開始施行監督公示制度。
2012年,國家食藥監總局下發《關于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國食藥監食〔2012〕5號),正式在全國范圍實行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2012年8月,上海市食藥監局結合國家總局要求,進一步完善了本市餐飲監督量化分級管理以及監督公示管理制度,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年底,為進一步規范執法人員監督檢查行為,統一全市餐飲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內容、檢查項目、檢查規程以及評判標準,實現餐飲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規范化和標準化,市食藥監局在原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及“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基礎上,制定并下發了《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標準規程(餐飲)》(SOP)。新版“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也同步正式啟用。2016年12月,本市發布了《市場監督管理所通用管理規范第2部分:業務規范(DB31/T1028.2)》。《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標準規程(餐飲)》(SOP)及“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被吸納為該標準的資料性附錄。
綜上,本《管理辦法》是總結本市近年餐飲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經驗,在原量化分級工作規范基礎上,根據總局以及本市最新的相關法規及規范完善而成。
二、《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
《管理辦法》適用于持有效食品經營許可證且主體業態為餐飲服務經營者或單位食堂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以及經臨時備案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對于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事中事后監管予以規定:規定了相關部門建立監管及誠信檔案,將監管信息及時反饋街鎮,并向社會公布。目前,對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均發放了監督公示牌,也已使用“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并錄入“監管信息系統”,納入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三、對比現行制度,《管理辦法》關于量化等級的劃分有無變化?
為保持工作延續性以及視覺識別一致性,進一步提高市民對餐飲監督量化分級的知曉率,量化等級的劃分延續本市現行做法,使用“笑臉”、“平臉”和“哭臉”三個臉譜圖形代表動態等級,用字母A、B、C代表年度等級,對應國家局《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中的“符合”“基本符合”與“不符合”。
四、量化等級的評定標準有無調整?
自2005年起“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已在全市餐飲環節監督檢查廣泛使用。《管理辦法》中的等級評定標準延續目前在全市范圍內使用的“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中相關內容,僅根據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調整或新增內容進行了相應調整。
五、《管理辦法》在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方面有哪些新的規定?
本市采用多管齊下的做法,充分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首先消費者可以通過張貼在店內“監督公示牌”上動態等級結果(臉譜)直觀了解餐飲服務單位近期的食品安全等級。其次,通過把每次監督檢查結果錄入“監管信息系統”,納入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消費者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務外網等渠道可實時查詢。另外,消費者也可通過手機掃描店內“監督公示牌”上的二維碼,查詢到餐飲服務單位最近一次監督檢查的動態等級以及不合格項的內容。
為確保信息及時動態更新,《管理辦法》規定了監管人員應在監督檢查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內容錄入“監管信息系統”,及時納入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六、《管理辦法》對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進行等級公示有哪些懲戒措施?
對于餐飲服務提供者撕毀、涂改動態等級臉譜標志或“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未保持動態等級臉譜標志或“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至下次監督檢查、既不公示“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又未張貼二維碼供消費者掃描查詢最近一次監督檢查信息等影響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管理辦法》明確了由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具體可按照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的《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予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七、在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能方面,監督量化分級制度如何發揮作用?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日常監督檢查以及雙隨機監督檢查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并不是一成不變,而是根據動態等級或年度等級評定結果進行動態調整。對量化等級評定為“良好”的單位可適當降低監管頻次;對評定為“較差”的單位應提高監管頻次,以便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加強事中事后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