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本市進一步促進外商投資的若干意見》解讀稿 2019-09-18 來源:解放日報
利用外資是我國對外開放基本國策和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和《市人大常委會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決定》,市政府制訂了《關于本市進一步促進外商投資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
一、制訂背景和依據
今年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對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工作高度重視。李強書記要求站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的高度,認真貫徹實施好這部法律,并強調要及時做好相關地方性法規的銜接,盡快制定出臺符合上海實際的配套政策措施,確保《外商投資法》執行到位。應勇市長要求堅決抓好《外商投資法》貫徹落實,突出外商投資促進和保護,著力推動外商投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著力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市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本市外商投資立法工作,于今年5月出臺了全國地方人大首個貫徹實施該法的法律性問題決定,明確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決定,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
《若干意見》圍繞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著眼深化開放內涵、創新開放模式,通過高水平開放帶動高質量發展。主要有四個方面依據:一是《外商投資法》和市人大常委會出臺的法律性問題決定;二是近年來國務院關于利用外資、優化營商環境的系列重要文件精神,主要有《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5號)、《關于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關于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19號)等文件;三是上海擴大開放、利用外資的創新實踐。如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總體方案和本市支持政策,鼓勵支持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發展的政策措施,以及政企合作圓桌會議工作機制等。四是結合《外商投資法》地方立法開展了系列調研,并廣泛收集外資企業、商協會等多方意見建議。
二、主要內容
《若干意見》主要分為三個部分,共26條意見。
第一部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圍繞市場準入、新片區制度創新、重點產業、金融業開放和吸引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共提出5條意見。包括:(一)全面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加大對外商投資企業享有準入后國民待遇的保障力度;(二)推進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投資自由化便利化,進一步在電信、保險、證券、科研和技術服務、教育、衛生等重點領域加大對外開放力度;(三)鼓勵和支持外商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生產性服務業重點領域,實施產業轉型升級和技術改造;(四)落實國家關于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部署,爭取金融業開放措施項目率先落地;(五)實施更開放的總部政策,打造高水平總部經濟平臺,吸引全球優質企業總部落戶。
第二部分,進一步吸引外商投資。圍繞外商投資促進工作機制、服務體系、平臺搭建、對接進博會、貿易便利化、放管服等,共提出13條意見。包括:(六)建立完善外商投資促進工作機制,建設投資促進“三庫兩網”,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服務聯席會議制度,支持在全市設立外商投資促進服務咨詢點;(七)全面構建外商投資促進服務體系,構建由政府部門、專業機構、商協會、企業組成的“四位一體”投資促進體系;(八)建立全市統一的外商投資促進服務平臺,線上線下聯動提供投資資訊、項目配對、投資對接等功能服務;(九)發揮進博會招商引資促進效應,對接進博會高級別經貿團組和境外參展企業,每年舉辦“上海投資推介大會”,市區聯動打造一批投資促進品牌活動,推出“投資上海地圖”和特色經貿考察路線;(十)支持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揮產業優勢和制度優勢,優化開發建設主體和運營主體管理機制,提高吸引外資質量;(十一)支持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依規在主板、科創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在新三板掛牌,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等方式拓展融資渠道;(十二)定期編制和發布各類外商投資指南、外商投資環境白皮書等指引;(十三)按照信用等級給予外商投資企業相應的通關便利,營造更加便利化的貿易環境;(十四)為外籍人才辦理出入境和工作許可提供便利,支持各區優化提升外籍高層次人才服務水平;(十五)鼓勵和支持外籍初創團隊和外商投資企業來滬創辦創新型企業和服務機構,支持外商投資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十六)深化外商投資領域放管服改革,依托上海政務“一網通辦”總門戶,簡化辦事程序;大力推進“雙隨機、一公開”,建立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容錯機制;(十七)建立健全圓桌會議等外商投資政企溝通長效機制;(十八)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第三部分,進一步保護外商合法權益。圍繞營商環境、公平待遇、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合作、投訴機制等,共提出8條意見。包括:(十九)建立優化營商環境法治保障工作機制,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本市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二十)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獲取人力資源、資金等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二十一)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聽取外商投資企業、商協會的意見和建議;(二十二)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二十三)健全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二十四)鼓勵并依法保障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基于自愿原則和商業規則,與本市各類市場主體、科研主體開展技術合作;(二十五)切實履行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二十六)建立健全全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及時回應和解決外商投資企業反映的各類訴求和問題,不得限制外商投資企業依法跨區域經營、搬遷、注銷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