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17〕94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結合本市實際,現提出促進上海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如下:
一、明確總體要求
(一)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上海民辦教育以提高教育質量為核心任務,注重機制創新,突出內涵建設,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全面、協調、健康、有序發展。民辦教育的發展,適應了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豐富了教育資源供給、深化了辦學體制機制改革、創新了人才培養模式、滿足了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樣化教育需求。民辦教育已經成為上海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和教育發展的重要增長點,為上海率先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做出了積極貢獻。
(二)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并切實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從國家發展戰略高度出發,服務上海“四個中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建設,全面落實《若干意見》中提出的各項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全面貫徹實施《若干意見》,應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分類管理、公益導向,優化環境、綜合施策,依法管理、規范辦學,鼓勵改革、上下聯動”的基本原則。
(三)實施目標
全面深化教育綜合改革,大力扶持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教育,提升民辦教育治理水平、創新政府扶持機制、提高學校辦學質量、彰顯辦學特色、規范辦學行為,促進各級各類民辦教育健康發展,初步建立適應上海城市發展定位要求,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教育需求的民辦教育體系。
二、加強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
(一)切實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
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的通知》(中辦發〔2016〕78號),全面加強民辦學校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持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面覆蓋原則,落實黨的工作與民辦學校發展,同步謀劃、同步設置、同步開展。實現學校基層黨組織全覆蓋、黨建工作上水平,有效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共產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積極做好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制定關于進一步加強上海市民辦高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
學校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的選配與任免,要報上級黨組織批準。積極落實“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規定,選好配強民辦學校黨組織負責人。民辦學校黨組織書記應當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董(理)事會,辦學規模大、黨員人數多的學校,符合條件的專職副書記也可進入董(理)事會。黨組織班子成員應按照學校章程進入行政管理層,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按照黨內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班子。完善民辦高校黨政干部選聘機制,制定《上海市民辦高校黨組織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暫行辦法》。民辦高校黨組織負責人兼任政府派駐學校的督導專員。涉及民辦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項,黨組織要參與討論研究,董(理)事會在作出決定前,要征得黨組織同意;涉及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項,要由黨組織研究決定。堅持黨建帶群建,加強民辦學校工會、共青團、婦聯、教代會、學代會等群眾組織和學生社團建設。把民辦學校黨組織建設、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作為民辦學校年度檢查的重要內容。
(二)加強和改進民辦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全面貫徹中央和本市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學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署,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納入學校事業發展規劃,把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納入學校人才隊伍培養規劃,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制訂實施民辦高校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創新專項計劃。切實加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和思想品德類課程、教材、教師隊伍建設,深入開展學科德育、課程思政教育教學改革,深入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教書育人各環節,不斷增強廣大師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加強網絡思政和易班建設,充分發揮網絡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實加強理想信念、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傳統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民族團結教育,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大力開展社會實踐和志愿服務(公益勞動),積極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加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配備。大力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書育人、實踐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文化育人、組織育人的水平。
三、推進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
(一)落實分類管理制度
制定《上海市民辦學校分類許可登記管理辦法》。對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確保已設立的民辦學校實現平穩過渡。舉辦者自主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依規辦理許可和登記。其中,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不得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終止時的剩余財產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積極鼓勵和大力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無論是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還是營利性民辦學校都要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二)明確已設學校過渡安排
2016年11月7日前設立的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的現有學校(以下簡稱“現有學校”),其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政府按照分類管理原則,根據其完成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選擇以及后續相關工作的開展情況,予以差別化的扶持和管理,實現分類管理。對過渡階段的現有學校,根據其法人屬性予以管理。
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應當依法修訂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辦學條件,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辦學許可證并辦理完成其他相關手續。
(三)推進現有學校有序過渡
現有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部門提交關于學校辦學屬性選擇的書面材料,未按期提交材料的學校不得轉設為營利性民辦學校。
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在2019年12月31日前,依法修訂學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制度、繼續辦學。
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由學校組織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資產權屬,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繳納相關稅費,重新辦理法人登記手續,繼續辦學。其中,主要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學校,應當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其他學校應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
(四)完善退出機制
各有關部門、各單位應結合實際,健全各類民辦學校退出機制,依法保護受教育者、教職工和舉辦者的合法權益。民辦學校終止時,財產處置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學校章程處理。其中,新設立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終止時,清償后的剩余財產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現有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后終止,或者未及選擇直接終止,民辦學校的財產依法清償后有剩余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其余財產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清償后的剩余財產依照公司法和學校章程中的有關規定處理。民辦學校終止,應當及時辦理注銷辦學許可和法人登記等手續。
(五)建立補償獎勵機制
現有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后終止,或者未及選擇直接終止,妥善安置受教育者和教職工并且規范開展相關工作的,根據出資者的申請,由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綜合考慮其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資、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以及辦學效益等因素,從學校依法清償后的剩余財產中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獎勵。補償與獎勵從學校剩余財產中的貨幣資金提取;貨幣資金不足的,從將其他資產依法轉讓后獲得的貨幣資金中提取。剩余財產在扣除對出資者的補償或獎勵后,其余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四、鼓勵社會力量辦學
(一)完善準入制度
支持社會力量進入各級各類教育,提供優質教育資源,進一步優化民辦教育生態。社會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屬于法律法規禁止進入以及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的領域,政府不得限制。實行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簡政放權,推進一站式受理、窗口服務,吸引更多社會資源投入教育。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各種層次類型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教育、繼續教育、老年教育、社區教育和特殊教育等。民辦學校的設置應當參照國家同級同類學校設置標準。制定完善上海市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規范審批程序、審批材料目錄及相應的格式化文本。
(二)創新教育投融資機制
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擴大辦學資金來源。鼓勵社會資金進入教育領域舉辦學校或者投入項目建設。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特點的金融產品,積極運用信貸、租賃、保險等多種金融手段支持民辦學校發展,探索辦理民辦學校未來收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探索營利性民辦學校以有償取得的土地、設施等財產進行抵押融資,或根據自身發展需要而進行股權質押等投融資改革。引導社會力量創新教育投融資模式,依法依規為民辦學校提供特色化、專業化的貸款、擔保等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捐贈。
(三)試點多元主體合作辦學
探索創新政府與社會資本在民辦教育領域的合作機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支持和吸引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以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方式參與辦學,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探索舉辦混合所有制職業院校,允許管理者和骨干教師以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辦學并享有相應權利,在學校管理、人員聘用、人才培養、財務管理等方面充分發揮多元主體辦學的體制優勢。鼓勵營利性民辦學校建立股權激勵機制。
五、完善政府扶持政策
(一)落實稅費優惠政策
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民辦學校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獲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民辦學校,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捐資建設校舍及開展表彰資助等活動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贈人意愿。
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等,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價格政策。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以不動產作為出資,因履行出資義務需要將有關不動產登記到民辦學校名下的,只繳納證照工本費和登記費。
(二)實行差別化用地政策
民辦學校建設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公辦學校同等政策,可以按照劃撥等方式供應土地。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供給土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協議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應當將申請改變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時價定價,重新依法供應。
(三)試點市場化收費改革
制訂民辦教育收費管理辦法,實行分類管理政策,規范民辦學校收費,逐步擴大民辦學校收費自主權。新設立或者完成過渡手續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通過市場化改革試點,逐步穩妥推行市場調節價。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主確定。完善民辦學校學費專戶管理和收費公示等制度,健全民辦學校收費監管機制。在過渡期間,民辦學校需要調整現行教育收費標準的,應先按規定完成辦學屬性的重新登記,再按照程序調整收費標準。
(四)加大財政投入力度
根據國家要求,因地制宜,調整優化教育支出結構,逐步加大對民辦教育的財政扶持力度。各區可設立促進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將支持民辦教育發展資金列入年度同級教育財政預算,向社會公開,接受審計和社會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健全完善市、區兩級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優化專項資金支出結構,鼓勵、扶持、促進民辦學校內涵發展和特色創建,支持和鼓勵民辦學校開展職業能力培訓,加大財政對民辦學校職業培訓基礎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構建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公共服務平臺,推動民辦教育重大改革和發展。探索試點政府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學校的教育教學等設施建設。市、區兩級政府明確政府補貼的項目、對象、標準、用途。健全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經費扶持機制,對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的標準給予補助。健全以招收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為主的民辦小學辦學成本政府補貼制度。
(五)完善購買服務制度
鼓勵向民辦學校購買就讀學位、課程教材、科研成果、職業培訓、政策咨詢等教育服務,不斷完善購買項目、標準和程序,制定政府購買教育服務制度,完善購買服務績效評價機制。支持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在管理、課程、科研等方面探索資源共享,積極鼓勵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相互購買管理服務、教學資源、科研成果,形成相互委托管理和相互購買服務的新機制。探索不改變薄弱公辦中小學公益屬性的前提下由民辦學校進行委托管理,鼓勵民辦中小學參與集團化辦學。因地制宜開展地段內學生就近入讀民辦中小學與幼兒園的購買學位工作。鼓勵民辦學校開發適應市場和社會需要的各類教育公共服務項目,提高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能力。
(六)健全完善基金制度
繼續做大做強上海市民辦教育發展基金會,市有關部門對上海市民辦教育發展基金會予以支持。鼓勵社會力量按照國家關于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會,充分發揮基金會在籌集社會資源和資金、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資金支持、民辦學校終止辦學的剩余資產處置、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改革發展和特色創新、促進公益性強的優質民辦教育機構健康成長、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等方面的作用。引導營利性民辦學校合作設立投資基金,用于學校創新發展,防范辦學風險。
六、落實現代學校制度
(一)健全學校法人治理結構
規范民辦學校章程,健全學校決策機制。健全董(理)事會和監事(會)制度,董(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共同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董(理)事會應當優化人員構成,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探索實行獨立董(理)事、監事制度。學校黨組織要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范管理。
(二)規范關鍵崗位選聘機制
學校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回避制度,建立適應自身發展的標準化內部管理體系。探索職業校長制和公開選聘機制,依法保障校長行使管理權。民辦學校校長應當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辦學業績,個人信用狀況良好。一個自然人不得兼任同一個學校的董(理)事和監事。
七、強化規范發展
(一)落實學校法人財產權
民辦學校應當明確產權關系,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民辦學校舉辦者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將出資用于辦學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產足額過戶到學校名下。存續期間,民辦學校對舉辦者的出資、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二)健全資產和財務管理
進一步規范民辦學校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學校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第三方審計制度。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登記的法人屬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相應的會計制度。民辦學校要明晰財務管理,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民辦學校應將舉辦者出資、政府補助、受贈、收費、辦學積累等各類資產分類登記入賬,定期開展資產清查,并將清查結果向社會公布。民辦學校的辦學經費只能在學校的資金賬戶中統一核算和使用,不得轉往學校賬戶以外的資金賬戶。健全完善民辦學校財務監管平臺,建立民辦學校財務評估體系。進一步完善民辦學校財務管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辦法,制定民辦學校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管理指導意見,健全年度財務預算報告和決算報告報備制度。
(三)規范學校辦學行為
民辦學校要誠實守信、規范辦學。辦學條件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設置標準和有關要求,在校生數要控制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要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做好招生廣告與簡章的備案和發布工作,依法規范宣傳與招生。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相應的證書或者發給證明文件。
(四)明確安全管理責任
民辦學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重視校園安全工作,確保校園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學校選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國家抗震設防、消防技術、應急避難等相關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機制,制定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加強受教育者和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定期開展針對上課、課間、午休等不同場景的安全演練,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組織機構,配備學校內部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安全工作職責。
八、提高辦學質量
(一)明確學校辦學定位
積極引導民辦學校服務社會需求,更新辦學理念,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辦學模式,加強內涵建設,提高辦學質量。支持創辦理念先進、課程設置多樣、注重內涵發展和特色建設的民辦中小學和幼兒園,繼續實施民辦中小學特色學校(項目)、民辦優質幼兒園(項目)創建活動。職業院校應明確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定位,服務區域經濟和產業發展,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水平。鼓勵舉辦應用技術類本科高等學校,培養適應經濟結構調整、產業轉型升級和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需要的人才。試點建設高水平民辦高校和應用型特色高職,支持民辦高校進行中高職、應用本科貫通培養改革,探索應用型人才產學合作培養模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民辦高校設立專業碩士學位點,提升上海民辦高校的辦學層次和辦學水平。充分發揮民辦教育在完善終身教育體系、構建學習型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二)保障依法自主辦學
擴大民辦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自主權,鼓勵學校根據國家戰略需求和區域產業發展需要,依法依規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落實國家和上海關于招生的規定,支持民辦學校參與考試招生制度改革。鼓勵社會聲譽好、教學質量高、就業有保障的民辦高等職業學校,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進一步優化招生計劃分配模式、探索創新招生選拔機制、改進錄取方式。民辦中小學在完成國家規定課程前提下,自主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中等以下層次民辦學校根據全市統一規定,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面向社會自主招生。
(三)培育優質教育資源
鼓勵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辦學校培育優質學科、專業、課程、師資、管理,整體提升教育教學質量,著力打造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的民辦教育品牌,著力培養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懷、有擔當的民辦教育家。設立民辦教育人才培養專項計劃,培養一批民辦教育專業研究人員、學校管理專業人員。鼓勵民辦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與世界高水平同類學校在學科、專業、課程建設以及人才培養等方面開展交流。引導行業企業與學校加強合作,鼓勵具備資質的社會組織與企業建立體現職業教育特點的評估體系,把行業標準和崗位要求作為職業教育質量評價的重要依據。
九、保障師生權益
(一)落實教師同等待遇
落實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完善民辦學校教師戶籍遷移等方面的服務政策,探索創新民辦學校教師聘任和交流制度。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務評聘、培養培訓、評優表彰、教齡和工齡計算、社會活動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有同等權利。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享受當地公辦學校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引導鼓勵民辦學校建立教師收入與辦學效益動態調整機制,合理提高人員經費在學校支出中的比例。探索建立民辦學校教師從教獎勵制度。吸引各類高層次人才到民辦學校任教,做到事業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
(二)保障學生同等權利
民辦學校學生在評獎評優、升學就業、社會優待、醫療保險、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等方面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建立健全民辦學校助學貸款業務扶持制度,提高民辦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獲得資助的比例。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獎助學金評定、發放等管理機制,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落實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面向民辦學校設立獎助學金,加大資助力度。
(三)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將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納入教師隊伍建設整體規劃。民辦學校要著力加強教師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傳、考核、監督與獎懲相結合的師德建設長效機制,全面提升教師師德素養。加強輔導員、班主任隊伍建設,促進人員數量與專業能力滿足辦學需求。進一步完善民辦學校教師培養機制,充分發揮上海市師資培訓中心、上海市民辦高校教師專業發展中心等第三方教師專業培訓機構的作用,提高民辦學校教師教學科研水平,促進教師專業發展,引導民辦學校根據自身特點,形成分層分級的校本研修機制。民辦學校要在學費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教師培訓。
(四)完善教職工社會保障機制
完善學校、個人、政府合理分擔的民辦學校教職工社會保障機制。民辦學校應當依法為教職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鼓勵民辦學校通過建立年金制度、購買商業保險等補充養老保險方式,改善教職工退休后的待遇,試點對距退休時間較短的專職教師加速年金積累。對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將年金制度的建立與落實情況作為撥付民辦教育專項資金的重要因素之一。
(五)維護師生合法權益
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師生對學校辦學管理的知情權、參與權,保障師生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完善民辦學校師生爭議處理機制,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尊重、維護和保障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
十、提升管理水平
(一)改進管理方式
積極轉變職能,減少事前審批,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務水平。進一步清理涉及民辦教育的行政許可事項,向社會公布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嚴禁法外設權。改進許可方式,簡化許可流程,明確工作時限,規范行政許可工作。進一步健全完善民辦教育管理系統,逐步實現以大數據為基礎的審批備案、監督檢查、統計分析、信用管理、風險預警、信息公開、社會服務等功能,探索建立審批與備案事項并聯辦理機制,提升管理效能。
(二)完善年檢年報制度
加強民辦教育管理機制建設,強化民辦教育督導,主管部門與法人登記部門加強合作,完善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和年度報告制度。對民辦學校黨組織建設、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辦學指導思想、辦學條件、辦學形式、辦學層次、專業設置、課程教材、招生規模、教育教學質量、依法辦學、資產財務管理、校園安全穩定、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引導學校加強自身建設,提高辦學質量。年度檢查的結果,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
(三)加強風險防范
加強對新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資格審查。完善民辦學校財務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監督制度,加強風險防范。推進民辦教育信息公開,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強制公開制度。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制,將違規辦學的學校及其舉辦者和負責人納入“黑名單”,規范學校辦學行為。對民辦學校獲得辦學許可的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的情況,辦學水平和質量進行評估的情況,年度資產財務狀況、年度檢查的結果以及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情況,均應當通過學校網站、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和設施公開,并可根據需要,設置公共閱覽室、資料索取點方便調取和查閱。除學校已經公開的信息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書面形式,向學校申請獲取其他信息。探索建立民辦學校、受教育者(家長)、保險公司共同參與的風險防范機制,完善學校重大責任事故處理和學校終止時善后事宜處理機制。
(四)建立綜合監管機制
建立市、區、街鎮三級聯動的綜合治理體系,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行業管理,會同工商、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和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形成巡查發現、受理分派、違法查處、檢查督導、信息共享等各環節分工牽頭負責、共同協作的機制,構建行政審批、登記注冊、行業主管、行政執法相互銜接的綜合監管機制。
十一、發揮各方作用
(一)完善政府協調機制
將發展民辦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事業整體規劃,加強戰略研究、標準制定、政策實施等工作,積極推進民辦教育改革發展。建立完善由市、區教育部門牽頭,編制、發展改革、商務、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稅務、工商、金融、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銀監、證監等部門參加的市、區民辦教育工作聯席會議,建立健全管理體制,完善多部門協調機制,綜合解決社會力量辦學中的體制機制障礙,研究破解制約民辦教育發展重大問題。發揮“上海市民辦教育工作會議”和“上海市民辦高校黨建工作會議”功能,推進落實民辦教育相關政策。將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作為考核各級政府改進公共服務方式的重要內容。
(二)發揮社會組織作用
積極培育民辦教育行業組織,支持上海市民辦教育協會、上海市民辦教育發展服務中心等開展工作,支持行業組織在行業自律、交流合作、協同創新、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探索建立民辦學校第三方質量認證制度和質量監控制度,培育更多的社會機構參與民辦學校辦學過程和辦學質量評估。第三方評估結果,可以作為業務管理部門對民辦學校予以獎勵、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辦學資格的參考之一。充分發揮各類機構在民辦學校評估認證、咨詢服務、風險防范、融資貸款等方面的作用。
(三)加強輿論宣傳引導
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若干意見》精神,解放思想、凝聚共識、深化改革,制定具體措施,深入推進民辦教育綜合改革,總結體制機制改革的成功做法和先進經驗,促進上海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加大對民辦教育的宣傳力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民辦教育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獎勵和表彰,樹立民辦教育良好社會形象,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共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良好氛圍。
本實施意見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本市各相關部門貫徹《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任務分工方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本市各相關部門貫徹《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任務分工方案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參照《中央有關部門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任務分工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分工
(一)加強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
1.切實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全面加強民辦學校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市委組織部牽頭,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編辦、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社工委、各區委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2.制定關于進一步加強上海市民辦高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市教委牽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編辦、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區委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3.積極落實“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規定,選好配強民辦學校黨組織負責人。(市委組織部牽頭,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編辦、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區委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4.完善民辦高校黨政干部選聘機制,制定《上海市民辦高校黨組織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暫行辦法》。(市教委牽頭,市編辦、市民政局、市工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5.民辦高校黨組織負責人兼任政府派駐學校的督導專員。(市教委牽頭,市編辦、市民政局、市工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6.堅持黨建帶群建,加強民辦學校工會、共青團、婦聯、教代會、學代會等群眾組織和學生社團建設。(市委組織部牽頭,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編辦、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區委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7.把民辦學校黨組織建設、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作為民辦學校年度檢查的重要內容。(市委組織部牽頭,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編辦、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區委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8.加強和改進民辦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編辦、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區委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推進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
9.落實分類管理制度。(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10.制定《上海市民辦學校分類許可登記管理辦法》。(市教委牽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11.對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確保已設立的民辦學校實現平穩過渡。(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12.積極鼓勵和大力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稅務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13.對現有學校予以差別化的扶持和管理,實現分類管理。(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稅務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14.完善退出機制。(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稅務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15.建立補償獎勵機制。(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稅務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鼓勵社會力量辦學
16.完善準入制度。支持社會力量進入各級各類教育,提供優質教育資源,進一步優化民辦教育生態。社會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屬于法律法規禁止進入以及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的領域,政府不得限制。實行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簡政放權,推進一站式受理、窗口服務,吸引更多社會資源投入教育。(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編辦、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17.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各種層次類型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教育、繼續教育、老年教育、社區教育和特殊教育等。民辦學校的設置應當參照國家同級同類學校設置標準。制定完善上海市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規范審批程序、審批材料目錄及相應的格式化文本。(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編辦、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18.創新教育投融資機制。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擴大辦學資金來源。鼓勵社會資金進入教育領域舉辦學校或者投入項目建設。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特點的金融產品,積極運用信貸、租賃、保險等多種金融手段支持民辦學校發展,探索辦理民辦學校未來收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探索營利性民辦學校以有償取得的土地、設施等財產進行抵押融資,或根據自身發展需要而進行股權質押等投融資改革。引導社會力量創新教育投融資模式,依法依規為民辦學校提供特色化、專業化的貸款、擔保等服務。(市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上海銀監局、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19.鼓勵社會力量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捐贈。(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稅務局、市商務委、上海銀監局、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20.探索創新政府與社會資本在民辦教育領域的合作機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21.支持和吸引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以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方式參與辦學,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22.探索舉辦混合所有制職業院校,允許管理者和骨干教師以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辦學并享有相應權利,在學校管理、人員聘用、人才培養、財務管理等方面充分發揮多元主體辦學的體制優勢。(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23.鼓勵營利性民辦學校建立股權激勵機制。(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工商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四)完善政府扶持政策
24.落實稅費優惠政策。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民辦學校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獲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民辦學校,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捐資建設校舍及開展表彰資助等活動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贈人意愿。(市稅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25.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等,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價格政策。(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財政局、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26.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以不動產作為出資,因履行出資義務需要將有關不動產登記到民辦學校名下的,只繳納證照工本費和登記費。(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財政局、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27.實行差別化用地政策。民辦學校建設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公辦學校同等政策,可以按照劃撥等方式供應土地。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供給土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協議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應當將申請改變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時價定價,重新依法供應。(市規劃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環保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28.試點市場化收費改革。制訂民辦教育收費管理辦法,實行分類管理政策,規范民辦學校收費,逐步擴大民辦學校收費自主權。(市物價局牽頭,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29.完善民辦學校學費專戶管理和收費公示等制度,健全民辦學校收費監管機制。(市教委、市物價局牽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30.根據國家要求,因地制宜,調整優化教育支出結構,逐步加大對民辦教育的財政扶持力度。各區可設立促進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將支持民辦教育發展資金列入年度同級教育財政預算,向社會公開,接受審計和社會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健全完善市、區兩級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優化專項資金支出結構,鼓勵、扶持、促進民辦學校內涵發展和特色創建,支持和鼓勵民辦學校開展職業能力培訓,加大財政對民辦學校職業培訓基礎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構建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公共服務平臺,推動民辦教育重大改革和發展。(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31.探索試點政府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學校的教育教學等設施建設。(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32.市、區兩級政府明確政府補貼的項目、對象、標準、用途。健全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經費扶持機制,對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的標準給予補助。健全以招收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為主的民辦小學辦學成本政府補貼制度。(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33.完善購買服務制度。(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34.健全完善基金制度。繼續做大做強上海市民辦教育發展基金會,市有關部門對上海市民辦教育發展基金會予以支持。鼓勵社會力量按照國家關于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會。引導營利性民辦學校合作設立投資基金,用于學校創新發展,防范辦學風險。(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落實現代學校制度
35.健全學校法人治理結構。規范民辦學校章程,健全學校決策機制。健全董(理)事會和監事(會)制度,董(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共同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36.董(理)事會應當優化人員構成,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探索實行獨立董(理)事、監事制度。學校黨組織要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范管理。(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37.規范關鍵崗位選聘機制。學校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回避制度,建立適應自身發展的標準化內部管理體系。探索職業校長制和公開選聘機制,依法保障校長行使管理權。民辦學校校長應當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辦學業績,個人信用狀況良好。一個自然人不得兼任同一個學校的董(理)事和監事。(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六)強化規范發展
38.落實學校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應當明確產權關系,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民辦學校舉辦者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將出資用于辦學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產足額過戶到學校名下。存續期間,民辦學校對舉辦者的出資、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財政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39.健全資產和財務管理。進一步規范民辦學校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學校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第三方審計制度。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登記的法人屬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相應的會計制度。民辦學校要明晰財務管理,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民辦學校應將舉辦者出資、政府補助、受贈、收費、辦學積累等各類資產分類登記入賬,定期開展資產清查,并將清查結果向社會公布。民辦學校的辦學經費只能在學校的資金賬戶中統一核算和使用,不得轉往學校賬戶以外的資金賬戶。健全完善民辦學校財務監管平臺,建立民辦學校財務評估體系。進一步完善民辦學校財務管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辦法,制定民辦學校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管理指導意見,健全年度財務預算報告和決算報告報備制度。(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40.規范學校辦學行為。辦學條件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設置標準和有關要求,在校生數要控制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內。(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41.要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做好招生廣告與簡章的備案和發布工作,依法規范宣傳與招生。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相應的證書或者發給證明文件。(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42.明確安全管理責任。民辦學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重視校園安全工作,確保校園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學校選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國家抗震設防、消防技術、應急避難等相關標準。(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公安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民防辦、市消防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安全監管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4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機制,制定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加強受教育者和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定期開展針對上課、課間、午休等不同場景的安全演練,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組織機構,配備學校內部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安全工作職責。(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公安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民防辦、市消防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安全監管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七)提高辦學質量
44.明確學校辦學定位。積極引導民辦學校服務社會需求,更新辦學理念,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辦學模式,加強內涵建設,提高辦學質量。(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45.支持創辦理念先進、課程設置多樣、注重內涵發展和特色建設的民辦中小學和幼兒園,繼續實施民辦中小學特色學校(項目)、民辦優質幼兒園(項目)創建活動。(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財政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46.職業院校應明確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定位,服務區域經濟和產業發展,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水平。(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財政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47.鼓勵舉辦應用技術類本科高等學校,培養適應經濟結構調整、產業轉型升級和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需要的人才。(市教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48.試點建設高水平民辦高校和應用型特色高職,支持民辦高校進行中高職、應用本科貫通培養改革,探索應用型人才產學合作培養模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民辦高校設立專業碩士學位點,提升上海民辦高校的辦學層次和辦學水平。(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財政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49.充分發揮民辦教育在完善終身教育體系、構建學習型社會中的積極作用。(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50.保障依法自主辦學。擴大民辦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自主權,鼓勵學校根據國家戰略需求和區域產業發展需要,依法依規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市教委牽頭,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51.落實國家和上海關于招生的規定,支持民辦學校參與考試招生制度改革。鼓勵社會聲譽好、教學質量高、就業有保障的民辦高等職業學校,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進一步優化招生計劃分配模式、探索創新招生選拔機制、改進錄取方式。(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52.民辦中小學在完成國家規定課程前提下,自主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中等以下層次民辦學校根據全市統一規定,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面向社會自主招生。(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53.培育優質教育資源。鼓勵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辦學校培育優質學科、專業、課程、師資、管理,整體提升教育教學質量,著力打造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的民辦教育品牌,著力培養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懷、有擔當的民辦教育家。設立民辦教育人才培養專項計劃,培養一批民辦教育專業研究人員、學校管理專業人員。(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54.鼓勵民辦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與世界高水平同類學校在學科、專業、課程建設以及人才培養等方面開展交流。(市教委牽頭,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55.引導行業企業與學校加強合作,鼓勵具備資質的社會組織與企業建立體現職業教育特點的評估體系,把行業標準和崗位要求作為職業教育質量評價的重要依據。(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八)保障師生權益
56.落實教師同等待遇。落實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完善民辦學校教師戶籍遷移等方面的服務政策,探索創新民辦學校教師聘任和交流制度。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務評聘、培養培訓、評優表彰、教齡和工齡計算、社會活動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有同等權利。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享受與當地公辦學校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57.引導鼓勵民辦學校建立教師收入與辦學效益動態調整機制,合理提高人員經費在學校支出中的比例。探索建立民辦學校教師從教獎勵制度。吸引各類高層次人才到民辦學校任教,做到事業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財政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58.保障學生同等權利。民辦學校學生在評獎評優、升學就業、社會優待、醫療保險、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等方面,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金融辦、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銀監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59.建立健全民辦學校助學貸款業務扶持制度,提高民辦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獲得資助的比例。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獎助學金評定、發放等管理機制,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60.落實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面向民辦學校設立獎助學金,加大資助力度。(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金融辦、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61.加強教師隊伍建設。要將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納入教師隊伍建設整體規劃。民辦學校要著力加強教師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傳、考核、監督與獎懲相結合的師德建設長效機制,全面提升教師師德素養。加強輔導員、班主任隊伍建設,促進人員數量與專業能力滿足辦學需求。(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62.進一步完善民辦學校教師培養機制,充分發揮上海市師資培訓中心、上海市民辦高校教師專業發展中心等第三方教師專業培訓機構的作用,提高民辦學校教師教學科研水平,促進教師專業發展,引導民辦學校根據自身特點,形成分層分級的校本研修機制。(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63.學校要在學費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教師培訓。(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64.完善教職工社會保障機制。完善學校、個人、政府合理分擔的民辦學校教職工社會保障機制。民辦學校應當依法為教職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鼓勵民辦學校通過建立年金制度、購買商業保險等補充養老保險方式,改善教職工退休后的待遇,試點對距退休時間較短的專職教師加速年金積累。對于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將年金制度的建立與落實情況作為撥付民辦教育專項資金的重要因素之一。(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財政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65.維護師生合法權益。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師生對學校辦學管理的知情權、參與權,保障師生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66.完善民辦學校師生爭議處理機制,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尊重、維護和保障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九)提升管理水平
67.改進管理方式。積極轉變職能,減少事前審批,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務水平。(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編辦、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68.進一步清理涉及民辦教育的行政許可事項,向社會公布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嚴禁法外設權。(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編辦、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69.改進許可方式,簡化許可流程,明確工作時限,規范行政許可工作。進一步健全完善民辦教育管理系統。(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編辦、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70.完善年檢年報制度。加強民辦教育管理機制建設,強化民辦教育督導,主管部門與法人登記部門加強合作,完善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和年度報告制度。(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稅務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71.加強風險防范。加強對新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資格審查。(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72.完善民辦學校財務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監督制度。(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73.推進民辦教育信息公開,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強制公開制度。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制,規范學校辦學行為。(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74.探索建立民辦學校、受教育者(家長)、保險公司共同參與的風險防范機制,完善學校重大責任事故處理和學校終止時善后事宜處理機制。(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75.建立綜合監管機制。(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編辦、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市稅務局、市工商局、上海銀監局、上海證監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發揮各方作用
76.完善政府協調機制。將發展民辦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事業整體規劃,加強戰略研究、標準制定、政策實施等工作,積極推進民辦教育改革發展。(市教委牽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編辦、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市稅務局、市工商局、上海銀監局、上海證監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77.建立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市教委牽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編辦、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稅務局、市金融辦、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銀監局、上海證監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78.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79.第三方評估結果,可以作為業務管理部門對民辦學校予以獎勵、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辦學資格的參考之一。充分發揮各類機構在民辦學校評估認證、咨詢服務、風險防范、融資貸款等方面的作用。(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80.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加大對民辦教育的宣傳力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獎勵和表彰對民辦教育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樹立民辦教育良好社會形象,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共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良好氛圍。(市委宣傳部牽頭,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工作要求
(一)各相關部門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高度重視,認真組織,積極落實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各項改革任務。原則上,牽頭部門對分工任務負總責,參加部門積極配合,依據各自職能主動作為,確保改革發展任務目標如期實現。
(二)各牽頭部門要會同參加部門研究制定各項任務具體落實工作方案,擬定配套政策、明確落實方式及時間進度安排。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和業務指導,推動落實。
(三)市民辦教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加強工作協調,及時掌握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對落實中遇到的問題,及時提交市民辦教育工作聯席會議協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