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17〕88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規章立法后評估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規章立法后評估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4日
上海市規章立法后評估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范規章立法后評估工作,提高政府立法科學性,促進規章有效實施,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市政府制定的規章(以下簡稱“規章”)的立法后評估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規章立法后評估,是指規章實施后,對規章的立法質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及原因等進行調查、分析、評價,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第三條(評估原則)
規章立法后評估,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社會參與、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主管部門)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市規章立法后評估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評估單位)
規章的實施部門是規章立法后評估的責任單位;有多個實施部門的,主要實施部門為規章立法后評估的責任單位;實施部門不明確的,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按照職責相關的原則,確定負責評估的單位。
規范共同行政行為的規章,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評估。
與規章實施有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規章立法后評估工作。
第六條(委托評估)
規章立法后評估的責任單位(以下簡稱“評估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將規章立法后評估或者評估的部分事項,委托具備評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業調查機構等組織實施。
第七條(對委托評估的監督)
評估單位應當對受委托單位開展的規章立法后評估活動進行指導、監督,不得為受委托單位預設評估結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與受委托單位簽訂保密協議。
受委托評估單位應當采用科學專業的調查方法,客觀全面地進行調查評估。
第八條(評估項目)
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部門應當進行立法后評估:
(一)擬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
(二)擬進行重大修改的;
(三)擬廢止但有較大爭議的;
(四)與經濟社會發展或者公眾利益密切相關,且實施滿5年以上的;
(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者社會各界意見、建議較為集中的;
(六)市政府法制機構認為需要評估的其他規章。
第九條(年度評估計劃的編制)
規章實施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向市政府法制機構報送下一年度的規章立法后評估建議項目,并說明建議理由。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統籌確定具體評估項目,編制本市規章立法后評估年度計劃(以下簡稱“年度計劃”)。
第十條(評估標準)
評估單位主要從以下兩方面開展評估:
(一)制度規范性:是否存在與上位法相抵觸的內容;制度措施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是否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是否存在與其他規章不相協調的內容等。
(二)實施有效性:公眾、行政相對人等對規章及其主要制度的知曉度、滿意度;制度措施是否可行;相關配套制度建設情況;規章的執行情況和效果,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原因等。
評估單位應當以實施有效性為重點開展評估。
第十一條(評估模式)
評估單位可以對規章進行全面評估,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規章的主要制度或者核心條款進行重點評估。
第十二條(評估方法)
評估單位可以根據評估項目的特點,綜合運用網上征詢意見、第三方問卷調查、抽樣調查、實地調研、個別訪談、召開座談會、組織專家論證等多種方法進行調查評估。
第十三條(評估程序)
規章立法后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小組由評估單位自行組織,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法律顧問、專家學者、行業組織等參加;
(二)制定評估方案。評估方案主要包括評估的目的和內容、評估方法、時間安排等;
(三)開展調查研究。選擇科學適當的調查方法,收集管理對象、社會公眾以及基層執法單位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形成評估報告。根據調查情況進行研究,對存在問題及原因進行分析,提出評估意見,形成評估報告;
(五)報送評估報告。評估單位應當按照年度計劃規定時限,將評估報告及內容摘要送交市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四條(社會參與)
評估單位開展規章立法后評估,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的對象、內容、方法、過程等評估工作情況;
(二)實施部門按照規章規定履行職責的評估;
(三)按照評估的目的和標準進行調查評估的情況;
(四)相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完成期限)
列入年度計劃的規章立法后評估項目,由評估單位在評估方案中自行確定完成期限,但自年度計劃下發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9個月。
第十七條(評估報告的運用)
規章立法后評估報告是開展規章立法、完善配套制度、促進規章實施、評價本部門法治政府建設成效的參考資料。
規章實施部門建議列入市政府規章立法工作年度計劃的修改項目,應當同時提交規章立法后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是衡量規章修改條件是否成熟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例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提交規章立法后評估報告:
(一)根據上位法進行的規章批量修改或者個別文字修改的;
(二)因緊急情況需要進行規章修改的;
(三)市政府法制機構認為無需提交規章立法后評估報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報告公開)
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評估單位應當在評估報告報送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本單位網站向社會公開;市政府法制機構收到評估報告后,通過政府網站予以集中公開。
第二十條(情況報告)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年度計劃的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督促,并將年度計劃的完成情況以及評估報告內容摘要匯總整理后上報市政府。
第二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