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16〕62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28日
上海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推進鹽業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抓緊上海市鹽業體制改革,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明確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鹽行業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依法治鹽,創新管理方式,健全食鹽儲備,嚴格市場監管,建立公平競爭、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逐步形成符合上海實際的鹽業管理體制。
(二)基本原則
1.突出食鹽安全。完善食鹽監管機制,加強企業規范條件和信用體系建設,健全食鹽儲備體系,拓寬碘鹽供應渠道,保障食鹽質量,實現科學補碘。
2.釋放市場活力。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改革食鹽定價機制和工業鹽管理,鼓勵企業自主經營、產銷一體,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不斷做優做強,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動力。
3.注重統籌兼顧。把確保用鹽安全和激發市場活力有機結合,統籌協調各項改革措施,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工作指導和效果評估,確保改革穩妥推進。
4.堅持依法治鹽。完善法規政策和治理措施,加快建設標準體系,實施政企分開,建立健全監管制度,明確各方管理職責,創新管理方式,實施依法治理。
二、完善鹽業管理,保障食鹽安全,釋放市場活力
(三)完善食鹽管理體制
市經濟信息化委是本市鹽業主管機構,承擔鹽行業管理職能,管理食鹽專營工作,保證本市鹽行業發展和市場穩定。
實施市鹽務局與鹽業公司政企分開,剝離鹽業公司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創造條件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配合食鹽安全監管,做好食鹽安全工作。(市經濟信息化委、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編辦牽頭,市政府法制辦、市財政局、市衛生計生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市鹽務局配合)
(四)完善鹽業制度體系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本市現行鹽業管理制度規范進行清理,按照程序提出修改建議,推動健全制度體系,促進鹽業健康發展。在新的相關法規政策生效前,依照相關法規政策、國務院印發的《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和相關標準,加強食鹽監管工作,防止出現監管“空檔期”。(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衛生計生委、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鹽務局配合)
(五)完善食鹽生產和批發的審批
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鹽生產企業)。全市以現有3家生產企業為基數,確保企業數量只減不增。鼓勵食鹽生產與批發企業產銷一體。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生產領域,與現有定點生產企業進行合作。
堅持食鹽批發專營制度,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準新增食鹽批發企業。鼓勵食鹽批發企業與定點生產企業兼并重組,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鼓勵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在保持國有控股基礎上,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企業重組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
從2017年1月1日起,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許可證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不再重新核發,其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從2018年1月1日起,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可依照新的規定申請許可,根據許可范圍,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市經濟信息化委依照新的規范條件,對本市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重新進行審核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并在指定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
(六)食鹽生產批發突破區域限制
國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持有省級食鹽批發許可,經市經濟信息化委備案,允許進入本市流通和銷售。支持本市省級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省經營,鼓勵食鹽企業依托現有營銷網絡,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市經濟信息化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工商局、市鹽務局配合)
(七)改革食鹽政府市場定價機制
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本市各級價格管理部門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配合市經濟信息化委采取措施,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本市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市物價局牽頭,市經濟信息化委、市鹽務局配合)
(八)完善食鹽儲備體系及應急聯動機制
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的安全供應。
將本市政府儲備納入市級重要商品儲備體系,由市級重要商品儲備管理領導小組管理和運行。食鹽儲備量按照不低于全市1個月食鹽消費量的標準,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有儲備能力的食鹽經營企業承儲。市級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資金,給予相關費用補貼。補貼資金納入市級審計,接受社會監督。(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商務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鹽務局配合)
完善企業食鹽儲備制度,本市食鹽生產、批發企業按照上一年在本市銷售的月平均量(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每年核準發布一次)確定最低庫存。市經濟信息化委對實際庫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外省市在滬經營的食鹽批發企業參照本市食鹽批發企業庫存管理模式設置最低庫存,承擔相應的企業儲備責任。(市經濟信息化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鹽務局配合)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市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置工作。緊急突發情況下,按照應急預案規定,采取投放政府儲備、調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等方式,確保食鹽市場穩定。(市經濟信息化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鹽務局配合)
(九)加強科學補碘工作
充分發揮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保障供應作用,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在90%以上,并滿足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搞好科學補碘宣傳教育,以孕婦和兒童為重點,提高群眾的科學補碘意識。市衛生計生委制定本市食鹽加碘標準,組織開展碘缺乏病監測,公布區域人群碘營養狀況,做好動態監控。(市衛生計生委、市經濟信息化委牽頭,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鹽務局配合)
(十)加強工業鹽運銷管理
市經濟信息化委督促本市工業鹽生產企業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
質量技監部門加強工業鹽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監管,督促企業提高產品質量,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工商部門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市經濟信息化委牽頭,市質量技監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配合)
(十一)加強食鹽行業信用管理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按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建立全市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國家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對擬進入食鹽生產、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在準入前公示有關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業及其負責人的有關信息。對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有關部門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行為后果嚴重且影響食鹽安全的,依法采取行業禁入和退出等措施。政企聯動、以企為主,加快推進全市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范、責任可追究。建立本市鹽業協會,發揮協調溝通和行業自律的作用。(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公安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配合)
三、強化組織領導,穩步推進改革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由市政府領導牽頭,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衛生計生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編辦、市公安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市財政局、市鹽務局等相關部門組成的市鹽業體制改革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全面統籌協調解決改革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領導小組下設工作小組,落實鹽業體制改革的各項工作,確保本市鹽業體制改革如期順利完成。
(十三)平穩推進改革
改革過程中,為保持本市食鹽市場穩定有序,過渡期內,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市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領食鹽批發許可證工作及相關備案管理、推動鹽業政企分開、做好本市食鹽儲備等工作;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做好市鹽務局市場監管職能的劃轉與鹽政執法銜接工作;各有關部門按照本實施方案確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原則,結合實際抓緊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細化深化監管責任,建立協作聯動機制,形成監督管理合力。對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研究提出解決辦法,確保食鹽安全和市場穩定,如有重大問題,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十四)各有關部門加強聯合執法,確保過渡期內食鹽安全
按照“依法治理、標本兼治”的要求,加強食鹽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安全管理,依法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使用假冒偽劣食鹽以及食鹽中摻雜摻假等違法行為,切實消除食鹽安全的風險和隱患,有效規范和凈化本市食鹽市場。新的食鹽監管體制沒有建成并有效開展工作之前,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鹽務局等監督管理部門密切協作,聯合執法,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嚴厲處罰違法違規企業。(市經濟信息化委、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市鹽務局配合)
(十五)加強鹽業改革宣傳引導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加大宣傳力度,搞好改革內容的解讀,消除模糊認識和片面理解,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確保鹽業體制改革平穩有序推進,確保食鹽安全和市場穩定。利用多種方式和渠道,加強食鹽安全的宣傳,普及食鹽安全知識,提高全社會的食鹽安全意識,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食鹽安全監督。(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牽頭,本市各有關單位配合)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并設置過渡期分步推進。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為改革過渡期。2017年1月1日后,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鹽業體制改革任務,并總結全市鹽業體制改革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