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16〕39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2012年2月27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滬府辦發〔2012〕8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宗旨)
為引導本市各行各業改進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充分發揮質量和創新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雙輪驅動作用,進一步提升上海總體質量水平和城市核心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和《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獎項設置)
上海市政府質量獎設“上海市市長質量獎”和“上海市質量金獎”,均分為“組織”和“個人”獎。
(一)上海市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創新能力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處于本市和全國同行領先地位、在本市和全國同行中具有標桿示范作用的組織,質量工作成績顯著、對上海經濟社會發展做出卓越貢獻的個人。
(二)上海市質量金獎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優秀、自主創新能力強、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本市同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具有全市行業標桿示范作用或在質量管理模式創新、質量管理方法創新、品牌建設創新、質量技術攻關等方面取得突出創新成果的組織,質量工作成績突出、對推動企業、行業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獎項數量)
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為年度獎。
上海市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總數各不超過2個。
上海市質量金獎獲獎組織總數不超過10個,按照制造業、服務業、小企業組織、其他組織類別、創新單項分別評定;獲獎個人總數不超過5個。
上述獲獎數可少額或空缺。
第四條(評定原則)
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評審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愿申請;
(二)科學、客觀、公正;
(三)嚴格標準、好中選優。
第五條(評審標準)
上海市市長質量獎組織評審標準采用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
上海市質量金獎組織評審標準分類確定。其中制造業、服務業、其他組織類別評審標準采用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小企業組織評審標準采用上海市地方標準《小企業卓越績效評價細則》;創新單項評審標準參照中國質量獎評審要求。
上海市市長質量獎和上海市質量金獎個人評審標準,采用上海市地方標準DB31/T598《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個人評價準則》。
評審標準可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六條(工作及獎勵經費)
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定,不向申報組織或個人收取任何費用。政府質量獎工作經費和獎勵經費列入市年度財政預算。
鼓勵組織持續提高卓越績效管理水平,爭創國家質量管理榮譽。對獲得中國質量獎等國家級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本市各級政府應給予相應獎勵。
獎勵經費主要用于支持獲獎后的持續改進、經驗交流、推廣宣傳、人員培訓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審定機構及職能)
市政府成立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審定委員會,在政府質量獎工作方面履行以下職能:
(一)指導、推動、監督上海市政府質量獎評定活動的開展;
(二)審議評審規則、評審結果;
(三)提請市政府批準上海市政府質量獎擬獎名單;
(四)研究、決定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工作重大事項。
第八條(管理機構及職能)
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審定辦”)為政府質量獎工作的辦事機構,設在上海市質量技監局,負責上海市政府質量獎評定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及評審標準、評審規則;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上海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計劃和方案;
(三)組織建立上海市政府質量獎數據平臺,建立上海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
(四)監督上海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提請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審定委員會審議獲獎建議名單;
(五)組織宣傳推廣卓越績效模式和獲獎組織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組織開展培訓、培育工作;
(六)承擔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賦予的其他政府質量獎方面日常工作。
第九條(經辦機構及職責)
評審事務性工作由本市公益性質量專業機構承擔,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市審定辦制定的政府質量獎當年計劃組織開展評審工作,并按照評審階段向市審定辦反饋評審結果、提供評審報告;
(二)承擔上海市政府質量獎數據平臺建設工作,跟蹤統計獲獎組織相關數據;
(三)協助市審定辦組織開展培訓交流、宣傳推廣工作;
(四)承擔市審定辦交辦的其他政府質量獎相關工作。
第十條(評審組及職責)
經辦機構根據評審需要,在上海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內,擇選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若干評審組,開展當年評審工作。當年評審工作結束后,評審組自動解散。評審組的職責是:
(一)負責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的資料評審、現場評審、陳述答辯及綜合評價;
(二)撰寫評審報告;
(三)提出獲獎建議名單;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質量獎的培育和推薦)
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控股集團公司、行業協會、各區級質量行政主管部門及經市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區管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行業和本轄區申報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組織申報條件)
申報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生產經營5年以上。
(二)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三)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注重自主創新,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特色、企業特點,具有標桿示范意義。小企業組織需具有良好成長性。創新單項應具有可復制性、可推廣性。
(四)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在上年度位于行業領先地位,近3年未發生虧損(政策性虧損除外);非盈利性組織,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小企業組織需在行業細分市場中處于領先地位并具有創新引領作用。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責任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重大社會負面影響投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六)申報市長質量獎組織,需先獲質量金獎。
第十三條(個人申報條件)
申報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的個人,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5年以上。
(二)有強烈的質量創新和改進意識,積極推廣或應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或在質量管理中形成獨特的工作方法和經驗,具有體現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對提高組織或行業質量水平和績效做出重要貢獻。
(三)積極組織或參與群眾性質量管理活動,對形成組織質量文化做出重要貢獻,給組織和社會帶來顯著效益。
(四)長期從事基層質量工作實踐,具有豐富的一線實踐經驗,為本市產業工藝、技能的改進發展做出突出貢獻。
為行業質量水平的提升做出突出貢獻。在一線工作崗位上忠于職守,無私奉獻,事跡突出,在群眾中贏得良好贊譽。
(五)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具有榜樣作用,具有社會影響力,個人信用記錄良好。申報個人如為組織最高管理者,其任職組織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責任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重大社會負面影響投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第十四條(避免重復申報)
組織或個人在同一年度內不得重復申報本市各級各類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或個人在獲獎后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同一獎項。
第十五條(創新單項申報)
創新單項除單獨申報外,可經評審組推薦在政府質量獎申報組織中產生。
第四章申報評定程序
第十六條(申報)
市審定辦發布當年申報通知,會同有關方面開展申報發動工作。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可在自愿的基礎上,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將申報材料報送推薦機構。
第十七條(推薦)
推薦機構在通知規定時限內,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符合性進行審核,形成書面推薦意見,報送經辦機構。
組織或個人可以經下列推薦機構申報上海市政府質量獎:
(一)行業主管部門或控股(集團)公司;
(二)區級質量行政主管部門;
(三)符合條件的管委會(開發區);
(四)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組織。
第十八條(資格審查)
經辦機構組織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必要時以書面形式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并將審核結果報市審定辦。對通過審查的,市審定辦正式受理其申報。
第十九條(資料評審)
經辦機構組織評審組根據評審規則,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和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資料評審,按照好中選優的原則,確定現場評審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由市審定辦反饋資料評審結果。
第二十條(現場評審)
經辦機構組織評審組,根據評審規則,對通過資料評審的組織或個人進行現場評審,通過各種形式廣泛聽取顧客、供應商、員工及社會公眾等各方面意見,形成現場評審意見。
第二十一條(公眾評價)
對推薦評獎的組織和個人開展公眾評價,評價結果計入綜合評價。
第二十二條(陳述答辯)
經辦機構組織評審組,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進行陳述答辯,答辯結果計入綜合評價。
第二十三條(綜合評價)
經辦機構組織評審組,對申報組織和個人進行綜合分析評議,擇優提出獲獎建議名單。市審定辦綜合各評審組的建議,提出獲獎推薦名單。
第二十四條(公示)
市審定辦在資料評審結束后,向社會公示進入現場評審名單。在綜合評價結束后,向社會公示市政府質量獎獲獎推薦名單,同時在各申報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時間均不少于7天。
第二十五條(審定)
市審定辦在綜合獲獎推薦名單公示意見后,提請市政府質量獎審定委員會審議、決定擬獎名單,提請市政府批準擬獎名單。
第二十六條(表彰獎勵)
以市政府名義發文,表彰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
個人及項目。
第二十七條(宣傳推廣)
通過各類媒體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質量創新成功經驗做法,引導廣大組織學習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推動本市質量水平進一步提高。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評審紀律)
(一)經辦機構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相關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二)評審人員不遵守評審承諾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違法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三)評審人員及工作人員與申報組織或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本人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二十九條(雙向監督)
建立評審人員和受評單位雙向監督反饋制度。受評單位對評審人員紀律執行情況作評價,評審人員對受評單位守紀情況作評價,并反饋相關紀檢部門。
第三十條(社會監督)
上海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透明、公開,接受媒體、相關社會組織代表及群眾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獲獎后管理)
(一)鼓勵獲獎組織和個人向社會推廣、分享其先進管理經驗和方法(涉及商業機密的除外),在獲獎后持續改進創新,創造更具特色的質量管理新模式、新方法、新經驗。
(二)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高層管理人員、獲獎個人,列入市審定辦組織的質量服務志愿者隊伍。鼓勵質量服務志愿者為有提升質量管理和創新能力意愿的組織提供指導、服務,參加卓越績效模式及相關先進質量管理經驗方法宣傳活動。
(三)獲獎組織獲獎后,需如實填報《上海市政府質量獎年報表》,并于每年底報送經辦機構。
第三十二條(獲獎稱號使用規則)
獲獎組織和個人可在組織或個人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并注明獲獎年度,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上海市政府質量獎標志或獲獎稱號。發現違反者,由市審定辦責令其限期改正。
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獎牌、證書由上海市授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榮譽稱號管理)
申報組織或個人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上海市政府質量獎榮譽的,經核實后,由市審定辦報請市政府批準,取消其榮譽稱號,并將其納入本市社會信用信息系統。
第三十四條(榮譽稱號的撤銷)
獲獎企業或組織在獲獎后2年內如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和其他違反市政府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的,由評審委員會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并向社會公告。被撤銷獎項的企業或組織不得參加以后3年內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
第三十五條(資料的保存)
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申報材料一般保存10年。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第三十七條(區縣政府質量獎勵)
各區縣政府可根據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自行制定本級政府質量獎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