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2016〕76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市、區燃氣兩級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市、區燃氣兩級管理的若干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23日
關于進一步完善市、區燃氣兩級管理的若干意見
《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修正案(以下簡稱《條例》修正案)已于2016年9月1日起實施。為貫徹落實好《條例》修正案,全面建立健全本市市、區燃氣兩級管理體系,強化綜合監管、屬地管理,依法規范燃氣市場經營秩序,保障燃氣供應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結合本市城鎮燃氣管理工作實際,現提出進一步完善市、區燃氣兩級管理的若干意見如下:
一、市級燃氣管理部門職責
(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主管本市燃氣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職責是:
1.依法實施燃氣經營許可和行政處罰,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2.組織編制燃氣發展規劃和燃氣專項規劃并實施。
3.組織制定月度燃氣分配計劃和燃氣應急調度預案。
4.負責對本市燃氣設施的保護工作以及管轄范圍內燃氣建設項目進行協調。
5.組織制定全市瓶裝燃氣統一配送總體方案和管理規范,并協調推進。
(二)市燃氣管理處
市燃氣管理處負責具體實施本市燃氣行業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職責是:
1.依法實施燃氣供氣站點許可、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許可、燃氣設施改動許可和燃氣器具與泄漏報警保護裝置產品銷售備案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
2.負責市級燃氣管理部門核定的、跨區域實施的、設計壓力大于0.8Mpa(含)以及為燃氣氣化站、門站、調壓站配套的燃氣配套管線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
3.組織月度燃氣生產供應調度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協調解決燃氣企業之間的生產和供應爭議;負責燃氣資源供求的監測、預測、預警和信息發布。
4.負責對燃氣企業經營服務行為與燃氣用戶用氣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實施本市燃氣監管信息系統(包括氣瓶的信息化管理)和燃氣企業成本規制的日常管理,受理燃氣企業停業、歇業報告,監督、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并對燃氣特許經營以及審批范圍內的燃氣供氣站點停業、歇業或者關閉進行事中事后監管。
5.負責對燃氣企業燃氣設施保護工作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及組織、協調工作。對燃氣主干管道以及中心城區燃氣管道安全運行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6.監督實施瓶裝燃氣統一配送。
7.負責本市燃氣事故處置應急預案的實施以及燃氣企業燃氣事故處置應急預案和氣瓶色標的備案,并參與燃氣事故調查,提供技術支持。
二、區級燃氣管理部門職責
區級燃氣管理部門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職責是:
1.依法實施審批范圍內的燃氣供氣站點許可、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許可、燃氣設施改動許可等行政許可。
2.依法實施燃氣行政處罰,但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部門實施。
3.負責除市級燃氣管理部門審批以外設計壓力小于0.8Mpa的燃氣配套管線工程建設程序的監督管理。
4.根據市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燃氣專項規劃,并負責協調轄區內燃氣建設項目落地;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燃氣供應保障以及燃氣企業間生產供應的爭議。負責區域內有關燃氣供求的統計工作,并向市燃氣管理處提供監測預測信息。
5.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燃氣企業經營服務行為與燃氣用戶用氣行為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并對審批范圍內的燃氣供氣站點、燃氣企業對用戶安全檢查情況以及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報警保護裝置情況進行事中事后監管。
6.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管道占壓整治和燃氣設施保護行政強制。對本行政區域(中心城區除外)內的次高壓(1.6Mpa除外)、中壓、低壓燃氣管道的安全運行實施監督管理。
7.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瓶裝燃氣統一配送實施方案并監督管理,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組織實施。
8.配合市級燃氣管理部門做好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三、具體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區兩級管理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編制本級部門燃氣權力清單,進一步健全市、區燃氣兩級管理聯動機制,加強市級燃氣管理部門對區級燃氣管理部門的指導以及市、區燃氣兩級管理的協調、統籌。
(二)建立健全燃氣監管隊伍。各區要落實燃氣管理機構和執法隊伍,配備相應的燃氣監管執法人員,使機構設置、人員編制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將依法履行管理和執法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確保燃氣管理工作正常有序開展。
(三)充分發揮鄉鎮(街道)的管理作用。各區要指導和推動鄉鎮(街道)根據燃氣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健全發現、報告機制;建立各職能部門與鄉鎮(街道)聯動機制,及時制止違法經營和占壓、損壞燃氣設施的行為,及時報告、協助處理燃氣安全事故,共同做好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