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2016〕75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商務委等三部門制訂的《上海市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制訂的《上海市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19日
上海市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推進本市服務貿易發展,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根據《商務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共同推進上海市服務貿易發展的合作協議》、《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修訂后的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13〕3號)和《上海市加快促進服務貿易發展行動計劃(2016-2018)》(滬府辦發〔2015〕52號),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
本市用于服務貿易發展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發展資金”),在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中安排。
第三條(使用范圍)
發展資金主要用于服務貿易發展中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促進服務貿易擴大規模,提升能級。具體用于以下方面:
(一)鼓勵本市服務貿易企業(單位)申請國家各類服務貿易發展促進資金。
對已獲當年度國家服務外包人才培訓專項資金支持的本市企業(單位),按照規定提供配套資金支持。
(二)重點支持《商務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共同推進上海市服務貿易發展的合作協議》和《上海市加快促進服務貿易發展行動計劃(2016-2018)》中明確優先發展的領域,并逐步擴大范圍。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給予認證補貼、中高級專業人才培訓補貼、企業(單位)開拓國際市場網絡營銷平臺(外文網站)建設支持、聘請境外專家補貼、翻譯費補貼;鼓勵總部型服務貿易企業(單位)在上海發展,鼓勵本市服務貿易企業(單位)以海外設點、海外投資、項目合作等方式拓展海外市場,鼓勵培訓機構從事服務貿易人才培訓。
(三)支持服務貿易境內外展會等服務貿易促進活動。
(四)支持服務貿易統計工作,包括建立服務貿易統計平臺系統等。
(五)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第四條(申報主體資格)
申請發展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在本市登記注冊,具有固定工作場所,運營時間不少于3年;
2.依法從事跨境服務交易的商業活動;
3.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納稅和會計信用良好。
(二)其他條件
各領域申請發展資金企業(單位)符合當年度發布的《上海市服務貿易促進指導目錄》《上海市服務外包產業重點發展領域指導目錄》和《上海市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的要求。
第五條(支持方式和標準)
發展資金的支持,采用無償資助方式,單個申請企業(單位)當年度獲得發展資金資助的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一)給予認證補貼。對服務貿易企業(單位)在上年度通過的ISO序列及其他國際管理體系系列認證,給予一次性補貼,資金補貼比例最高不超過實際認證費用的30%。對單個企業(單位)的補貼認證項目最多為5個,合計補貼資金額度最高為100萬元。
(二)給予中、高級專業人才培訓補貼。對上年度服務貿易企業(單位)開展與涉外業務相關的中、高級專業人才(本科以上學歷、項目經理以上職位)的業務培訓(不包括學歷教育),給予相關培訓費用不超過50%的補貼,每人每年的培訓費用補貼額度最高為3萬元,每個企業(單位)每年可獲補貼人數不超過20人,補貼總額最高為50萬元。
(三)給予聘請境外專家補貼。鼓勵本市服務貿易企業(單位)為改進服務貿易重點環節和關鍵領域,提高服務出口國際競爭力聘請境外專家,對企業(單位)在上年度支付境外專家的相關費用給予補貼,補貼比例不超過每人每年實際支出費用的50%,額度最高為5萬元;每個企業(單位)獲得該項補貼總額最高為30萬元。
與本市服務貿易重點企業(單位)簽訂相關項目服務協議(服務期限3年以內),并符合以下標準中的一項或多項的境外專業人員,可以被認定為境外專家:
1.在業內享有一定聲譽,并在國際性相關領域活動中獲得相關獎項或榮譽;
2.在業內出版過相關研究成果,或相關代表作品具有一定國際影響力;
3.在國際性行業組織擔任顧問或一定領導職務;
4.達到相關領域所規定的高級專業人員(包括相當于副教授、副研究員、副編(譯)審、藝術總監等以上職稱);
5.具有特殊專長、從事我國緊缺專業技術。
(四)支持開展服務貿易促進活動。對本市有關企業(單位)參加經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認定的,促進服務貿易發展的相關活動所需的注冊費、展位費(包括布展費、特裝搭建費及設備租賃費等)和宣傳推廣費等給予支持,資金支持比例最高為注冊費、展位費和宣傳推廣費等相關支出費用的50%,支持金額不超過10萬元。
對個別重點項目,由當年發布的《上海市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指南》作另行規定。
(五)支持企業(單位)開拓國際市場網絡營銷平臺(外文網站)建設。對企業(單位)上年度在國際網絡營銷平臺建設中的設備購置、軟件購買等費用給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過該平臺建設總投資的30%,單個平臺建設支持總額不高于50萬元,每個企業(單位)只可申報一個平臺建設支持。
(六)給予翻譯費用補貼。對上年度企業(單位)在制作企業(單位)營銷網站、開展服務出口等業務活動中投入的翻譯費、外語配音費等,給予補貼,補貼比例最高為翻譯費、外語配音費等支出費用的50%,每個企業(單位)補貼總額不高于30萬元。
(七)鼓勵總部型服務貿易企業(單位)在滬發展。對2010年后在滬設立,資產總額不低于10億元,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境內外分支機構不少于3個的總部型服務貿易企業(單位),給予不高于100萬元的一次性開辦費補貼。
(八)鼓勵服務貿易企業(單位)開拓新興市場。鼓勵服務貿易企業(單位)積極以海外設點、海外投資、項目合作等方式拓展海外市場。對于上年度在海外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的企業(單位),給予每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一次性開辦費10萬元的補貼(不超過辦事處首期總投入或分支機構注冊資本的50%),每個企業(單位)獲得的開辦費補貼最高為30萬元。對于上年度企業(單位)已落實的海外投資或合作項目,經專家評審確認,給予每個項目30萬元的補貼(不超過總投資的50%),每個企業(單位)獲得的項目補貼不高于100萬元。
(九)推進服務貿易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建設服務貿易公共服務平臺,對平臺建設所需的設備購買、軟件開發及相關服務等費用給予一定的支持,支持比例最高為該平臺建設總投資的20%,單個平臺建設支持總額不高于100萬元。
(十)鼓勵培訓機構從事服務貿易人才培訓。對相關培訓機構開展各類服務貿易人才培訓項目,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予以支持。
對已獲國家服務外包人才培訓資金支持的本市服務外包培訓機構,在國家給予支持資金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核準的人才培訓支持人數,每培訓1名從事服務外包業務人才(大專以上學歷),通過服務外包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考核,并與服務外包企業(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給予培訓機構每人不超過200元的定額培訓支持。
(十一)鼓勵服務外包企業(單位)開展人才培訓。對已獲對應年度國家服務外包人才培訓專項資金支持的本市企業(單位),在國家給予支持資金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核準的人才培訓支持人數,每新錄用1名大學(含大專)以上學歷員工從事服務外包工作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給予企業(單位)每人不超過2000元的定額培訓支持。對達到對應年度《上海服務外包產業重點發展領域指導目錄》重點培育標準和潛力領域培育標準(以服務外包業務管理和統計系統的備案數據為準)的企業(單位),給予每人不超過2500元的定額培訓支持。
對被錄用人員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規定的一年期內,與其他服務外包企業(單位)或原企業(單位)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不再給予上述企業(單位)定額培訓支持。
(十二)鼓勵建立服務外包培訓基地和實訓基地。對與相關大專院校簽訂兩年以上實習生實訓協議,且每年接受服務外包實習生20名以上的服務外包企業(單位),每接受一名在校學生(大專以上學歷、實習期3個月以上),給予企業(單位)1500元的補貼。
(十三)其他事項。
第六條(申請提交的材料)
申請支持資金的企業(單位)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有申請主體均需填報《上海市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同時提交企業(單位)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國稅、地稅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上年度經審核的會計報告復印件,出口收匯有效證明或有效出口合同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等有效憑證,申請主體就申請過程無虛假行為的承諾書等。
(二)申請不同類別的支持資金所需其他材料詳見當年度發布的《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指南》。
(三)所有申報材料應提供紙質文件一份(需裝訂成冊)。申報企業(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資金申報)
申請發展資金的企業(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向市商務委提交發展資金所需各項申請材料。
申報企業(單位)申請的支持內容已享受其他市級財政性資金補貼或支持的,不再享受本發展資金支持。
第八條(審核和撥付)
市商務委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匯總,根據實際情況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專業評估。初審結果提交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共同進行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市商務委根據評審意見,向市財政局提出撥款申請。市財政局根據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將專項資金核撥至相關企業(單位)。
第九條(使用監督)
市商務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對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發展資金必須專款專用,資金使用企業(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會制度,嚴禁騙取、截留或挪用資金。
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企業(單位),將全額收回資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請資格;對情節嚴重、觸犯國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或企業(單位)的責任。
第十條(附則)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