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6-03-30
滬府〔2016〕31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批復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滬人社〔2016〕21號文收悉。經研究,市政府同意你們《關于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請示》。調整后的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從今年4月1日起執行,請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和各區縣組織實施。
特此批復。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