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6-03-31
滬府〔2016〕33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調整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批復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滬民救〔2016〕12號文收悉。經研究,市政府同意你們《關于調整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有關事項的請示》。調整后的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自2016年4月1日起執行,請會同各區縣、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實施。
特此批復。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