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16〕109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實施本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關于實施本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7日
關于實施本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意見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社會救助體系,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民政部印發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民發〔2016〕178號)和市政府印發的《關于本市貫徹〈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4〕60號),現就實施本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提出如下意見:
一、申請條件
具有本市戶籍且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可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一)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申請人的收入低于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狀況符合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中關于財產規定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1.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3.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4.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
1.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
2.60周歲以上或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財產符合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中關于財產規定的。
3.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中關于財產規定的。
4.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供養內容和標準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保障特困人員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求。特困人員日常生活供養標準不低于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水平,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變動等多方面因素,適時適度調整。有關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訂并經市政府同意后發布,2016年的標準為每人每月1150元。
(二)提供生活照料服務
1.對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則上實行集中供養,由供養機構提供生活照料服務。
2.對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的60周歲以上老年人,按照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辦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提供相應的生活照料服務;殘疾人參照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辦法執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殘疾人)不評估,按照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辦法中照護三級標準提供相應生活照料服務。上述服務標準在原有基礎上,增加30%的生活照料服務時間。
(三)提供疾病治療
全額資助特困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制度性的補充醫療保障計劃,并承擔其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產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及各類制度性的補充醫療保障計劃、商業保險等報銷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用,按照醫療機構的護理標準,經基本保險承擔后,剩余部分據實結算。
(四)辦理喪葬事宜
特困人員死亡后,按照“移風易俗、文明辦事”的原則,為其辦理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委托居(村)委會或其親屬辦理。
(五)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特困人員中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或已滿16周歲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保障其接受教育,并繼續享有其他救助供養待遇。
三、供養方式
特困人員可自愿選擇分散供養和集中供養兩種方式。
(一)分散供養
鼓勵有居住條件且有一定獨立生活能力的特困人員選擇分散供養。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可委托其親友或居(村)委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常照料和住院陪護等服務。同時,發揮特困人員包戶組的志愿服務作用。
(二)集中供養
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統一安排至供養服務機構供養。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特困人員應與供養服務機構簽訂供養服務協議。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舉辦的供養服務機構,應優先為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供養服務。供養服務機構需依法登記,辦理相關手續,并按照協議規定,為特困人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醫治療等基本救助供養服務。
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吃、穿、住(水電煤)等費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從日常供養金中撥付至供養服務機構。
四、申請辦理流程
(一)申請受理
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申請表,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殘疾證、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等相關證明。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委托居(村)委會或他人代為提出申請,代理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及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對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及時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一次性告知其補齊所有規定材料后受理。
(二)審核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請人進行照護等級評估,并在居(村)委會的協助下,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評議、經濟狀況核對等多種方式,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及主要社會關系人進行審查。經濟狀況核對,參照《上海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審核結果應予公示,公示期為7天。
(三)審批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在公示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
批準給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自批準之月起享受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按照本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與收入的差額補差,計發其日常生活供養金。
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在做出審批決定3個工作日內,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四)復審
特困供養人員實施動態管理,每年復審一次,及時調整日常供養金發放金額,做出繼續供養或退出供養的決定,對退出供養的人員給予書面通知。
(五)退出或終止供養
特困供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或終止供養:
1.特困人員不再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
2.特困人員提出退出政府供養申請并經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審查同意的。
3.特困人員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居(村)委會或供養服務機構應向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報告有關情況。為其辦理喪葬事宜后,核銷其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格,終止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4.特困人員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五、保障措施
(一)明確管理職責
市民政部門主管全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包括制定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有關政策;擬定并公布救助標準;指導、督促、檢查區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負責各區民政部門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包括編制年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計劃和預算方案;指導、督促、檢查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負責本區域內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在區民政部門的指導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負責本轄區內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的申請受理、審核、審批、復審、退出或終止供養。
(二)落實資金保障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由各區財政承擔。區財政部門應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確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并將所需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各級財政、民政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合理、規范,最大限度發揮資金效益,保障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
(三)主動及時救助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及時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人員,主動為其講解政策、協助其依法辦理申請。
個人、團體等社會力量若發現居民生活困難,可及時反映給相關部門,以便及時查證,予以救助。
(四)做好制度銜接
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困人員,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老年綜合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但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
(五)規范檔案管理
特困檔案是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真實記錄,是民生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保管特困檔案。
特困檔案工作遵循“一人一檔”的原則,建立科學的檔案管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快速檢索、方便查閱。應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申請審批和供養服務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電子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文件材料整理歸檔。保管期限從特困檔案形成年度起,到退出或終止特困供養后滿5年為止。
(六)強化監督檢查
各區要根據《上海市社會救助工作績效評價辦法(試行)》,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將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納入本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要加強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擠占、挪用、虛報、冒領等違紀違法行為。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公眾和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及時查處并公布處理結果。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因責任不落實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本意見自2017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