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16〕106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職工自愿使用醫保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購買商業醫療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減輕參保職工自費醫療費負擔,更好地發揮職工醫保個人賬戶醫療保障作用,根據《上海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試點方案(2016-2020年)》(滬府〔2016〕45號)的要求,現就職工自愿使用醫保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購買商業醫療保險有關事項作如下通知:
一、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可按照自愿的原則,使用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為本人購買經保監會批準、市政府同意的商業醫療保險專屬產品。具體商業保險公司名單及產品目錄,由上海保監局會同相關部門向社會公布。
二、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資金購買商業醫療保險的相關產品,可使用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也可用現金支付。
三、參保人自愿購買產品后,與經辦商業保險機構以合同方式來確定雙方責任、權利、義務,相關行為的責任主體為參保人和商業保險公司。
四、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進商業保險機構與基本醫保經辦機構進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商業保險公司應定期向市醫保經辦機構報送經參保人確認的投保信息。市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后,將參保人購買商業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劃轉至商業保險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并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本醫療待遇支出項目中列支。
本通知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