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16〕97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政府部門效能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政府部門效能評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4日
上海市政府部門效能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宗旨)
為規范政府部門效能評估工作,建立政府部門效能持續改進的長效機制,提升政府效能,優化政府服務,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根據國家有關政府績效管理工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市、區(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效能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職責分工)
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編辦”)是本市政府部門效能評估工作的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全市效能評估,研究、協調、管理、推進、監督效能評估工作。
各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編辦”)是本行政區域內政府部門效能評估工作的管理機構。
第四條(效能評估原則)
政府部門效能評估的基本原則為:
(一)結果導向,注重過程;
(二)科學合理,客觀公正;
(三)公開透明,社會參與。
第五條(效能評估內容)
政府部門效能評估的主要內容為:
(一)職能職責履行情況;
(二)基礎管理開展情況;
(三)行政權力行使情況;
(四)政府服務提供情況;
(五)滿意服務實施情況。
有關行政機關應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報告、責任審計報告、依法行政情況工作報告、監督執紀問責情況工作報告等提供給市、區編辦,由其在效能評估中加以利用。
第六條(效能評估重點)
政府部門效能評估的重點為:
(一)部門管理資源是否科學配置;
(二)部門管理要素是否優化;
(三)部門運作方式是否完善;
(四)部門工作作風是否改進。
第七條(效能評估方式)
效能評估方式包括效能考核和效能評價。
效能評估內容中,對可以量化的部分,運用效能考核的方式進行效能評估;對不可量化的部分,運用效能評價的方式進行效能評估。
第八條(效能考核指標)
效能考核指標,主要為工作效率、社會效果和管理效益3個方面9個指標。
(一)工作效率,主要為職能職責履行情況、基礎管理建設情況、行政權力行使情況、政府服務提供情況和滿意服務實施情況。
(二)社會效果,主要為改革創新情況、社會滿意度測評情況和行政監督情況。
(三)管理效益,主要為部門人均公用經費支出情況等。
第九條(效能考核程序)
效能考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效能考核工作方案;
(二)考核動員和前期準備;
(三)政府部門依據考核指標,對效能考核內容進行自我測評,形成相應考核指標的數據和資料,報送市、區編辦;
(四)市、區編辦組織有關部門、機構,采集和整理考核信息,匯總和查訪核實基礎數據、資料,對被考核部門效能情況進行考核;
(五)由市、區編辦組織有關機構根據效能評估內容設計服務對象測評表和社會公眾問卷調查表等,對被考核部門的效能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
(六)由市、區編辦對自我測評、指標考核、滿意度測評結果進行復核和分析,綜合形成考核結果。
第十條(效能評價指標)
效能評價指標,主要為政府部門職能職責、基礎管理、行政權力、政府服務和滿意服務制度設計和實施運行的有效性。制度設計有效性的內容為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操作性、完善性和實施效果等,實施運行有效性的內容為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正確履行職責等。
第十一條(效能評價依據和標準)
政府部門效能評價的依據和標準為:
(一)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行業規劃和方針政策;
(三)行業管理制度;
(四)部門職能職責和年度工作計劃;
(五)相關行業政策、專業技術規范等;
(六)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效能評價類別)
政府部門效能評價分為綜合效能評價和專項效能評價。
綜合效能評價,是指根據效能評價的指標、依據、標準,圍繞職能職責、基礎管理、行政權力、政府服務和滿意服務,對政府部門一定時期內的效能情況,作出綜合性評價。
專項效能評價,是指根據效能評價的指標、依據、標準,圍繞職能職責、基礎管理、行政權力、政府服務和滿意服務,對政府部門某一方面或某一領域的效能情況,作出專項性評價。
第十三條(效能評價主體)
效能評價,由政府部門或市、區編辦組織進行。
(一)部門年度自我綜合效能評價,由市、區編辦組織進行,政府部門具體實施;
(二)市、區編辦根據工作需要,可選擇相關部門某一方面或某一領域進行專項效能評價;
(三)市、區編辦根據工作需要,可責令相關部門對某一方面或某一領域進行專項效能評價。
第十四條(效能評價程序)
效能評價一般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收集與分析相關資料;
(二)定性或者定量分析各項評價指標完成情況;
(三)對照依據和標準,作出總體評價并提出改進建議;
(四)形成評價報告。
第十五條(效能評價方式)
效能評價工作可采取公開收集公眾意見,發放調查問卷,組織實地調查、訪談、座談,委托專門機構、專家研究等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效能評估期限)
市、區編辦應于每季度和半年結束后,組織開展季度考核和中期考核,形成效能考核結果;于次年初組織政府部門開展效能年度考核和自我綜合效能評價,形成年度效能考核結果和自我綜合效能評價報告。
專項效能評價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組織進行。
第十七條(效能評估報告)
市、區編辦應在效能考核和綜合、專項效能評價完成后,編制政府部門效能評估報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結果運用)
效能評估結果應按照下列方式運用:
(一)年度效能考核結果,納入黨政領導班子年度(績效)考核;
(二)效能評價報告內容,作為職能配置、機構設置、編制配備、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據;
(三)政府部門應根據效能評價報告,改進相關工作。其中,政府部門的年度自我綜合效能評價報告,經保密審查后,應向社會公示,接受評議,并根據評議結果改進工作;
(四)市、區編辦應建立政府部門效能評估專家庫,對政府部門的年度自我綜合效能評價報告實施專家評審,反饋政府部門整改;
(五)市、區編辦編制的政府部門效能評估報告提出的改進效能工作建議,有關政府部門應采取措施予以落實,市、區編辦應予以跟蹤監督;
(六)政府部門效能評估報告,適時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效能改進)
效能評估中發現的問題,應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涉及制度設計和實施運行不合理的,由審改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深化改革,完善和優化各項管理制度、業務流程,并納入下一年度效能評估內容;
(二)涉及職責不清、職能交叉的,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職責、理順關系;
(三)涉及推諉扯皮、敷衍塞責、互為掣肘、效率低下的,根據情節輕重,由組織人事部門予以教育幫助、通報批評、告誡、限期改正,對責任人調離現崗位、停職和免職等;
(四)涉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據情節輕重,由行政監察機關對責任部門及其責任人依照法紀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行政監督)
政府部門和相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區編辦責令其限期改正,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由有權機關對責任部門及其責任人依照法紀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參照執行)
本市行政委托組織以及其他具有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組織的效能評估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