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2013〕83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市財政局等四部門制訂的上海市耕地開墾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市政府同意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農委、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制訂的《上海市耕地開墾費管理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0日
上海市耕地開墾費管理辦法
為做好本市耕地開墾費的管理工作,根據《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制定本辦法。
一、征收主體
根據現行的建設用地供地權限,屬市政府供地的建設項目,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負責向用地單位或個人征收耕地開墾費;屬區縣政府供地的建設項目,由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向用地單位或個人征收耕地開墾費。
二、征繳程序
(一)區縣分批次上報農用地轉用方案的建設項目
區縣政府向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提出農用地轉用建設用地申請時,應按規定的標準,向市規劃國土資源局繳納預繳款。其中,區縣能做到占補平衡的,按7.5元/平方米的標準預繳;區縣不能做到占補平衡的,按37.5元/平方米的標準預繳。
根據當月農用地轉用方案,對農用地轉用建設用地的申請予以批準的,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將區縣政府預繳款轉作耕地開墾費;未批準的,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將已繳納的預繳款退還區縣政府。
區縣政府根據經批準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向用地單位供地時,應在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前,按37.5元/平方米的標準,向用地單位或個人征收耕地開墾費。
(二)單獨選址農用地轉用方案的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用地單位在向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時,應按37.5元/平方米的標準,向市規劃國土資源局繳納預繳款。
建設用地申請一經批準,預繳款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轉作耕地開墾費;未批準的,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退還用地單位已繳納的預繳款。
三、收入劃繳和管理
耕地開墾費實施“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征收的耕地開墾費(區縣所得部分),按規定解繳區縣財政。市規劃國土資源局直接征收的耕地開墾費以及區縣上繳的耕地開墾費,按規定全額解繳市財政。
四、使用管理
(一)耕地開墾費主要用于:
1.耕地開發項目支出和相關的農業支出;
2.經有關部門批準用于易地購買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的支出;
3.本市土地整理以及灘涂促淤、圍墾形成農用地的支出;
4.耕地開墾的土地管理業務支出。
(二)各有關預算主管部門和單位(資金使用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按部門預算、國庫直接撥付、政府采購等要求,進行資金和項目管理。
(三)涉及土地圍墾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審核管理。
五、監督管理
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和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應加強耕地開墾費的征收,按月統計耕地開墾費征收和減免情況并抄送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審計、財政等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耕地開墾費的征收和使用。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農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進行解釋。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20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