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5-01-09
滬府〔2014〕96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實施本市《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批復
市環保局、市質量技監局:
滬環保科〔2014〕532號文收悉。經研究,市政府同意《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860-2014)為本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請自行印發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此執行。
特此批復。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