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2014〕80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工作有關事項的決定
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為了更好貫徹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關于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整合執法主體的總體要求,促進和保障浦東新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和執法體制改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改革創新的決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和保障浦東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等規定,現就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工作有關事項作如下決定:
一、關于實施主體的調整
對浦東新區知識產權有關工作的實施主體作如下調整:
(一)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對以出具虛假專利檢索報告等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為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提供生產經營便利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由市知識產權局委托浦東新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實施。
(二)境外圖書出版合同登記、復制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權授權合同登記,舉辦境外著作權貿易活動的備案,由市版權局委托浦東新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實施。
(三)對違反著作權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由浦東新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行使。
(四)對違反商標及特殊標志、官方標志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由浦東新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相對集中行使。
二、關于行政復議的分工
浦東新區知識產權有關工作實施主體調整后,對浦東新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申請,由有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負責。其中,對有關著作權領域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復議申請,由市文化執法總隊或者浦東新區政府負責。
本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市有關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決定執行。今后市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