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4-08-04
滬府〔2014〕54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實施本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批復
市環保局、市質量技監局:
滬環保科〔2014〕278號文收悉。經研究,市政府同意《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387-2014)為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請自行印發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此執行。
特此批復。
201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