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2015〕49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修訂后的上海市突發事件應急聯動處置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上海市突發事件應急聯動處置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處置暫行辦法的通知》(滬府〔2004〕57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日
上海市突發事件應急聯動處置辦法
第一條(編制目的)
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和城市安全,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整合政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資源和力量,提高處置效率,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損失,根據《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急聯動處置工作。
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本辦法所稱應急聯動處置,是指在應對突發事件時,通過組織、指揮、調度、協調各方面資源和力量,采取各種必要的應急措施,使危險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處置。
第三條(突發事件分級標準)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具體分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應急聯動處置原則)
突發事件的應急聯動處置工作,堅持“統一指揮、快速反應、協同配合、高效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市應急聯動中心工作職責)
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決定和部署本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務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上海市應急聯動中心(以下簡稱“市應急聯動中心”)設在市公安局,作為突發事件應急聯動處置的職能機構和指揮平臺,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受理全市范圍內突發事件的報警;
(二)負責應急聯動處置一般和較大突發事件;
(三)負責組織聯動單位對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進行先期應急聯動處置,并協助有關職能部門或專項指揮機構實施后續處置;
(四)負責配合實施海上搜救及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聯動處置;
(五)負責對全市應急聯動工作進行指導;
(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
各區(縣)政府建立應急聯動分中心,設在區(縣)公安機關,納入區(縣)應急管理工作體系。
第六條(聯動單位工作職責)
承擔突發事件處置職責的部門、區(縣)政府是聯動單位。市應急聯動中心可以提出調整聯動單位范圍,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聯動單位主要職責如下:
(一)設立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建立24小時值班備勤制度,并視情設值班長(指揮長),做好應急處置準備;
(二)加強突發事件監測、預測和預警,及時向市應急聯動中心通報預警信息,依托上海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做好預警發布工作,并對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危險情況,及時采取預防性處置措施;
(三)按照應急處置的實際需要,組建和管理應急處置隊伍、專家隊伍,組織開展應急處置隊伍的訓練和演練;
(四)按照規定,配備、管理、使用應急處置的專業設備、器材、車輛、通信工具等裝備、物資和經費,保持應急處置裝備、物資的完好,確保應急通信的暢通;
(五)接到市應急聯動中心指令后,迅速派出應急處置隊伍、專家隊伍,快速高效地處置突發事件,并及時報告處置情況和有關信息;
(六)加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信息資源的交流與共享,為突發事件的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提供及時、準確、全面的基礎材料、數據、情況及其他有關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突發事件報警受理)
市應急聯動中心通過“110”以及其他緊急救助電話號碼,統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突發事件報警,指揮、調度、協調聯動單位開展應急聯動處置工作。
第八條(應急聯動處置程序)
市應急聯動中心接警后,應當立即予以核實。需要應急聯動處置的,應當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置專項預案,向有關聯動單位的指揮機構下達指令,組織有關聯動單位進行處置。
聯動單位接到市應急聯動中心指令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應急預案的要求,迅速指揮、調度本單位應急處置隊伍、專家隊伍和裝備、資源,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快速高效的處置突發事件。
聯動單位接到超出處置能力范圍的突發事件處置指令或緊急求助時,應當迅速核實、研判,并及時將信息及建議報送市應急聯動中心或直接轉送有關職能部門處置,不得擱置、延誤。
第九條(應急響應時限)
市應急聯動中心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聯動單位分類響應時限標準。聯動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組織應急處置隊伍攜帶專業裝備趕到現場開展處置。
市應急聯動中心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聯動處置工作需要,協調做好事發現場及周邊區域的道路交通組織、疏導工作,確保處置隊伍快速趕赴現場。
第十條(分級處置)
屬于一般、較大突發事件的,市應急聯動中心應當直接指揮、調度、協調有關聯動單位開展應急聯動處置。在處置過程中,市應急聯動中心應當收集、匯總突發事件現場信息,掌握突發事件的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
屬于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市應急聯動中心應當組織有關聯動單位開展先期應急聯動處置。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有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后續處置工作;必要時,成立市級專項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開展處置工作。
第十一條(現場組織指揮)
市和區(縣)政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處置的需要,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確定現場指揮長,統一開展現場應急指揮工作。
應急聯動處置隊伍到達突發事件現場后,應當立即向現場指揮長報到,按照相關規定,在現場指揮長指揮下開展現場處置。現場指揮長有權決定現場處置方案,調度現場處置力量和裝備,協調有關聯動單位開展現場處置。各參與處置力量及有關單位負責人要服從和配合現場指揮長的指揮調度。
在處置過程中,現場指揮長應當對突發事件態勢和處置措施進行評估,及時調整處置力量。當事態有擴大蔓延趨勢或出現現場處置力量無法有效控制的緊急情況,現場指揮長應當及時報告,由市應急聯動中心或市級專項指揮機構調集應急處置隊伍、物資、裝備進行增援。
第十二條(應急處置緊急措施)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聯動處置的需要,可以依法實施下列緊急措施:
(一)封閉、封鎖現場;
(二)實行交通管制;
(三)強制隔離、強行帶離現場;
(四)開展應急征用;
(五)清除障礙物;
(六)疏散、撤離,實施緊急避險;
(七)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部隊協助處置)
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加強與駐地軍隊和武警部隊在應對突發事件中的聯系,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共享、協同處置等機制。當需要協同處置時,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應急終止)
突發事件的危險狀態得到有效控制的,應急聯動處置工作即告終止。后續工作,由有關職能部門負責處理。
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聯動處置的終止,由市政府決定。
一般、較大突發事件應急聯動處置的終止,由市應急聯動中心或現場指揮部決定。
第十五條(信息反饋)
聯動單位在接到市應急聯動中心發送的警情后,應當立即確認接收信息;應急聯動處置過程中,應當盡快反饋應急處置隊伍出動和到場情況、帶隊人員身份和通訊方式等信息,并根據任務職責,及時報告處置中所掌握的重要現場信息;應急聯動處置工作終止后,應當及時反饋處置基本情況、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以及后續工作措施。遇重大或特殊情況,聯動單位應當即時向市應急聯動中心報告,必要時,可直接向市政府報告。
市應急聯動中心和區(縣)應急聯動分中心應當按照本市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的相關規定,分別向市和區(縣)政府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信息發布)
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信息,由市政府新聞辦會同突發事件處置職能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發布。
社會影響較大的一般、較大突發事件信息,由事件處置職能部門和事發地所在區(縣)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發布,市政府新聞辦負責指導、協調;社會影響較小的一般、較大突發事件信息,由事件處置職能部門和事發地所在區(縣)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發布。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訓練和演練)
依托本市應急救援工作機制,由市應急辦、市應急聯動中心、市應急救援總隊統籌制定市級應急演練計劃,協調推進演練工作。
聯動單位應當加強對應急處置隊伍的訓練,定期組織開展演練,提高實戰處置能力。
第十八條(評估通報)
市應急聯動中心應當對應急聯動工作中值守應急、信息報送和應急響應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督促有關聯動單位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對工作失當、貽誤時機造成后果的,予以書面通報,并報告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
建立應急聯動處置工作例會制度,加強聯動單位工作情況交流、溝通。
第十九條(獎懲)
對在突發事件應急聯動處置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聯動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應急聯動工作職責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應急聯動單位名單
附件
應急聯動單位名單
1、市公安局
2、市司法局
3、市建設管理委
4、市交通委
5、市環保局
6、市水務局
7、市衛生計生委
8、市工商局
9、市質量技監局
10、市綠化市容局
11、市安全監管局
12、市民防辦
13、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14、市氣象局
15、上海海事局(上海海上搜救中心)
16、市地震局
17、上海化工區管委會
18、市防汛指揮部
19、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
20、上海華誼(集團)公司
21、市電力公司
22、上海燃氣(集團)有限公司
23、(新增)上海申通地鐵集團有限公司
24、(新增)上海鐵路局
25、(新增)虹橋商務區管委會
26、(新增)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
27、(新增)市政府新聞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