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15〕67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決定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精神,市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等事項,共計75項。其中,取消53項,調整22項。現予公布。
各區縣、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等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切實加強后續監管。要繼續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法治化水平。
本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市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共53項)
2.市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共22項)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5日
附件1
市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
(共53項)
一、市發展改革委(3項)
(一)國家和市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轉報或認定管理
(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審批(初審)
(三)收費許可證及年審制度
二、區縣發展改革部門(1項)
收費許可證及年審制度
三、市經濟信息化委(2項)
(一)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含電廠)認定(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初審)
四、區縣經濟信息化部門(1項)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含電廠)認定(初審)
五、市科委(3項)
(一)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審批
(二)上海市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認定審核
(三)境內國際科技展覽審批
六、區縣科技部門(1項)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審查(初審)
七、市民政局(1項)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
八、市規劃國土資源局(2項)
(一)探礦權、采礦權協議出讓申請審批
(二)土地登記上崗證核發的人員報名、培訓和考試組織工作
九、市水務局(市海洋局)(1項)
設立水利旅游項目審批
十、市衛生計生委(1項)
臍帶血造血干細胞治療技術、腫瘤消融治療技術、造血干細胞(臍帶血干細胞除外)治療技術、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療技術(口腔頜面部惡性腫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療技術除外)、腫瘤深部熱療和全身熱療技術、組織工程化組織移植治療技術等6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準入審批
十一、市工商局(2項)
(一)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批
(二)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十二、市國稅局(市地稅局)(16項)
(一)對辦理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的核準
(二)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三)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
(四)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
(五)集團公司具有免抵退稅資格成員企業認定
(六)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的認定
(七)列入車輛購置稅免稅圖冊的審批
(八)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審核
(九)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審核
(十)乙烯、芳烴生產企業退稅資格認定
(十一)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含與港澳臺協議)待遇審批
(十二)企業就成本分攤協議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審核
(十三)企業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業務的核準
(十四)企業享受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十五)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十六)注冊稅務師執業核準
十三、區縣國稅(地稅)部門(16項)
(一)對辦理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的核準
(二)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三)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
(四)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
(五)集團公司具有免抵退稅資格成員企業認定
(六)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的認定
(七)列入車輛購置稅免稅圖冊的審批
(八)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審核
(九)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審核
(十)乙烯、芳烴生產企業退稅資格認定
(十一)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含與港澳臺協議)待遇審批
(十二)企業就成本分攤協議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審核
(十三)企業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業務的核準
(十四)企業享受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所得稅優惠的核準
(十五)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準
(十六)注冊稅務師執業核準
十四、市綠化市容局(市林業局)(1項)
對進口種子種苗和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申請的審核
十五、市安全監管局(1項)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初審)
十六、市氣象局(1項)
其他部門新建、撤銷氣象臺站審批
附件2
市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
(共22項)
一、區縣發展改革部門(1項)
經授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審核及《收費許可證》核發、變更、注銷(事項名稱調整為“經授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審核”)
二、市民政局(1項)
涉外和市兒童福利院孤兒收養登記(事項名稱調整為“涉港澳臺、華僑、外國人和市兒童福利院棄(嬰)兒、孤兒收養登記”)
三、區縣建設管理部門(2項)
(一)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備案管理(取消申請材料“混凝土評估報告”)
(二)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備案管理(取消申請材料“飾面石材加工能力證明、評估報告”)
四、市水務局(市海洋局)(4項)
(一)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核(申請材料“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不再限定由具有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提供,申請單位可自行或自主委托技術單位編制)
(二)核發《取水許可證》(申請材料“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不再限定由具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機構提供,申請單位可自行或自主委托技術單位編制)
(三)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保持設施驗收審批(申請材料“水土保持方案報告”不再限定由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質的機構提供,申請單位可自行或自主委托技術單位編制)
(四)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活動的審批(申請材料“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論證報告”不再限定由國家海洋局發文確定的無居民海島使用論證推薦單位提供,申請單位可自行或自主委托技術單位編制)
五、區縣水務(海洋)部門(3項)
(一)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核(申請材料“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不再限定由具有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提供,申請單位可自行或自主委托技術單位編制)
(二)核發《取水許可證》(地表水)(申請材料“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不再限定由具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機構提供,申請單位可自行或自主委托技術單位編制)
(三)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保持設施驗收審批(申請材料“水土保持方案報告”不再限定由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質的機構提供,申請單位可自行或自主委托技術單位編制)
六、市質量技監局(3項)
(一)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資格許可(事項名稱調整為“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單位資格許可”)
(二)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單位資格的許可(氣瓶檢驗機構核準證)〔事項名稱調整為“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單位資格的許可(氣瓶檢驗機構核準證、安全閥校驗機構核準證、兩工地起重機械檢驗機構核準證)”〕
(三)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施工告知(事項名稱調整為“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施工告知”)
七、區縣質量技監部門(1項)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施工告知(事項名稱調整為“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施工告知”)
八、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1項)
前期物業服務招標項目備案(取消申請材料“上海市住宅物業服務超過最高等級收費標準論證報告”)
九、市氣象局(4項)
(一)氣象臺站(除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遷移審批(取消申請材料“新遷建氣象站現址現狀圖、新址規劃圖”)
(二)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取消申請材料“建筑工程與氣象探測設施或觀測場布局圖”)
(三)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取消申請材料“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四)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取消申請材料“防雷產品測試報告”)
十、區縣氣象部門(2項)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取消申請材料“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二)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取消申請材料“防雷產品測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