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15〕49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10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本市城市建設管理機構職能的批復》(滬委〔2015〕725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級),為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管理的行政機構。
一、職能轉變
(一)整合的職責
將原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業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有關職責,劃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二)加強的職責
加強城市頑癥綜合整治,改善城市市容環境。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管執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有關城管執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編制城管執法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擬訂城管執法工作的標準、規范和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
(三)依法承擔本市市級城管執法權限范圍內的行政處罰權工作;負責本市城管執法工作的組織實施、業務指導、統籌協調、指揮調度和監督檢查。
(四)負責本市重大城管執法活動、專項執法活動的組織實施;組織協調重要節日、重大活動期間城管執法的保障工作;負責行業領域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并組織實施。
(五)負責本市城管執法隊伍的規范化建設、教育培訓和監督考核工作;負責本市城管執法的普法教育和社會宣傳工作。
(六)負責制定城管執法科技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負責城管執法重點科研項目管理、裝備建設以及信息化重大項目建設。
(七)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處)
(二)政策法規處(信訪辦公室)
(三)人事教育處
(四)科技信息處
(五)執法協調處
(六)執法監督處
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機關黨委。
四、人員編制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為5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級)、副局長3名(正處級),正副處級領導職數12名。非領導職數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核定。
五、其他事項
(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等,由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管理。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上海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上海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