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14〕81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市發展改革委制訂的《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管理辦法》等七個文件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政府同意市發展改革委制訂的《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管理辦法》、《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上海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上海市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上海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2014年本)》、《上海市政府備案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上海市政府審批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市政府批轉的《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滬府發〔2008〕33號)、《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滬府發〔2008〕33號)、《上海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滬府發〔2011〕14號)、《上海市境外投資項目暫行管理辦法》(滬府發〔2008〕33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規范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行為,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行核準制的投資項目范圍和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由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以及根據《目錄》制定的《上海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以下簡稱“《目錄細則》”)確定。根據情況變化,《目錄細則》適時調整。
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辦法另行制定,其他各類企業在上海投資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機關(以下簡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區(縣)投資主管部門以及市政府確定的機構。
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是指根據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對所屬區域內項目實施核準的機構。
第四條實行核準制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取得依法應當附具的有關文件后,按照規定報送項目核準機關。
在部分領域,試行項目申請報告的表格化管理。
第五條項目核準機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應當主要從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規劃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維護經濟安全等方面依法進行審查,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并加強監督管理。
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準機關不得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第二章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制
第六條項目單位應當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
項目申請報告應當由項目單位委托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其中,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由具備相應資格的甲級工程咨詢機構編制。
第七條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四)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
(五)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項目單位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具以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
(三)土地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
(四)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意見;
(五)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項目單位應當對所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項目申請報告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的有關規定進行編寫。屬于本市核準權限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制定并公開《辦事指南》,列明項目核準的申報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內容,提高工作透明度,為項目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三章核準程序
第九條由國家項目核準機關核準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單位、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項目申請報告應當根據國家項目核準機關的要求,附具市發展改革委、本市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其他項目,應當根據國家項目核準機關的要求,經市發展改革委、本市行業管理部門初審并提出意見。
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核準的項目,中央在滬企業、市屬管理的企業可以直接向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其他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區(縣)投資主管部門、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區(縣)投資主管部門、市政府確定的機構初審后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核準。
由本市其他項目核準機關核準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直接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條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單位補正。
項目核準機關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項目核準機關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后,如有必要進行評估的,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通過競爭性方式或直接委托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的工程咨詢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評估工作。工程咨詢機構與項目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咨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單位的項目評估工作。
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當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咨詢機構在進行評估時,可以要求項目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評估費用由委托評估的項目核準機關承擔,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的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對涉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職能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核準機關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三條對于可能會對公眾利益構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四條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做出對項目申請報告是否核準的決定,或者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意見。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核準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及時書面通知項目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項目核準機關委托咨詢評估、征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要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五條對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項目核準文件格式文本要求,向項目單位出具項目核準文件,并抄送相關部門;對不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向項目單位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并說明不予核準理由。
項目核準機關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者不予核準決定書應當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
市級項目核準機關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者不予核準決定書,應當抄送項目初審機關、所在區(縣)項目核準機關。
項目核準機關做出予以核準的決定,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項目核準機關在出具項目核準文件的同時,應當將項目基本信息、核準文件文本等錄入上海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七條項目單位對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四章項目核準的條件及效力
第十八條項目核準機關應當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宏觀調控政策;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地區發展規劃;
(三)符合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準入標準;
(四)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
(五)不影響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和生態安全;
(六)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不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九條項目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項目核準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有效期2年。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前的30個工作日之前,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1年。
原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已經核準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提出調整申請。原項目核準機關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出具核準變更意見或者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一)項目法人發生變更;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更;
(三)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的;
(四)項目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五)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對未按照規定取得規劃意見、用地預審、環評審查、節能審查意見的項目,各級項目核準機關不得予以核準。
對應當報請項目核準機關核準或者核準變更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的項目,規劃、土地、建設管理、安全監管、水務、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準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準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不予核準的;
(四)擅自增減核準審查條件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內做出核準決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管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條項目核準機關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工程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參與專家評議的專家,在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受項目核準機關委托開展評估或者參與專家評議過程中,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項目單位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準的,項目核準機關不予以受理或者不予核準;已經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一經發現,項目核準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該項目核準文件,已經開工建設的,有關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
第二十七條對屬于實行核準制的范圍但未依法取得項目核準文件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照項目核準文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條相關單位或人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相應項目核準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其不良信用記錄歸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二十九條項目核準機關負責會同行業管理、建設管理、規劃、土地、環保、金融監管、安全監管等部門加強對核準項目的稽察和監管。相關部門應當加快建立完善項目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和事中事后監管機制。
各區(縣)政府投資管理、建設管理、規劃、土地、環保等部門應當進一步增強項目核準管理和事中事后監管能力,依法合規、高效便捷為企業投資項目做好服務,并按要求做好項目信息的報送、共享等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的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12月26日
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規范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行為,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指導意見的通知》,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類企業在上海投資,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備案辦法另行制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機關(以下簡稱“項目備案機關”)是指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區(縣)投資主管部門以及市政府確定的機構。
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是指根據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對所屬區域內項目實施備案的機構。
第四條本市制定《上海市政府備案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備案目錄》”),明確項目備案機關分工,并根據情況變化適時調整。
第二章項目備案程序
第五條項目備案申請單位按照《備案目錄》,分別向市或者區(縣)項目備案機關進行備案。
項目備案申請單位應當填寫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房地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租賃協議;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項目備案申請單位對所有申請備案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在部分領域,本市試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與項目備案手續同步辦理。
第七條項目備案機關對項目進行備案審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是否屬于本級機關的備案管理范圍等內容。
第八條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向項目備案申請單位出具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意見。
對不違反法律、法規,不屬于產業政策禁止發展范圍,不屬于政府核準或者審批的項目,應當予以備案。對違反法律、法規,屬于產業政策禁止發展范圍,屬于政府核準或者審批的項目,不予備案,并向項目備案申請單位說明依據。
第九條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在出具項目備案文件的同時,將項目基本信息、備案文件文本等錄入上海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信息系統。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以及市政府確定的機構出具的項目備案意見,應當同時抄送所在區(縣)投資主管部門。
第三章備案的變更
第十條取得項目備案文件后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單位應當填寫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變更表,及時向原項目備案機關提出備案變更。原項目備案機關根據項目變化情況及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備案變更手續,出具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變更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一)項目法人發生變更;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更;
(三)主要建設內容、建設性質發生變化;
(四)其他規定的重要變更事項。
第十一條項目單位如停止建設已備案的項目,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原項目備案機關。
第四章項目備案的效力
第十二條實行備案制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首先向項目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手續。項目單位憑備案意見,分別向規劃、土地、環保、節能和建設管理等部門、單位申請辦理規劃、用地、環評、節能審查、工程建設等手續。
第十三條對未經備案的項目或者有重大變更而未辦理備案變更手續的項目,規劃、土地、環保、建設、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法不予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第十四條項目備案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有效期2年。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項目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項目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文件的,項目備案機關應當撤銷對該項目的備案;對未予備案擅自開工建設以及不按照備案內容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相關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項目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項目備案機關負責會同建設管理、規劃、土地、房屋、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對備案項目實施監管。
第十八條相關部門應當加快建立完善項目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和事中事后監管機制。
各區(縣)政府投資管理、建設管理、規劃、土地、環保等部門,應當進一步增強項目備案管理和事中事后監管能力,依法合規、高效便捷為企業投資項目做好服務,并按照要求做好項目信息的報送、共享等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的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
2.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意見
3.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變更申請表
4.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變更意見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12月26日
附件1
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
附件2
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意見
項目備案意見號()
附件3
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變更申請表
附件4
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變更意見
項目備案變更意見號()
上海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投資合伙、外商并購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及再投資項目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
第三條本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機關和項目備案機關(以下稱“項目主管機關”)是指市發展改革委、區(縣)發展改革委以及市政府確定的機構。
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是指根據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對所屬區域內項目實施核準、備案的機構,包括: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臨港地區開發建設管委會、虹橋商務區管委會、長興島開發建設管委會辦公室、國際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張江高科技園區管委會、化學工業區管委會、國務院批準在上海設立的出口加工區管委會等。
第二章項目管理方式
第四條外商投資項目管理,分為核準和備案兩種方式。
第五條本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的范圍、項目主管機關權限劃分等,按照《上海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相關規定執行。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的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項目主管機關權限劃分等按照《上海市政府備案的投資項目目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外商投資涉及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審查。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增資項目總投資以新增投資額計算,并購項目總投資以交易額計算。
第三章項目核準
第八條擬申請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向項目主管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及投資方情況;
(二)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三)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并購方情況、并購安排、融資方案和被并購方情況、被并購后經營方式、范圍和股權結構、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第九條項目申請報告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的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等相關要求編寫。項目主管機關出具核準文件應當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的項目核準格式文本相關要求。
第十條項目申請報告應當附具以下材料:
(一)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明材料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二)投資意向書,增資、并購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
(四)土地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
(五)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查意見;
(六)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七)以國有資產出資的,需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權限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委提出初審意見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附市發展改革委的意見。
第十二條項目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項目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單位補正。
第十三條對涉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職能的項目,項目主管機關應當商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逾期沒有出具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四條項目主管機關在受理項目核準申請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
對可能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主管機關在進行核準時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五條項目主管機關自受理項目核準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如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核準決定的,由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單位。
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委托咨詢評估和進行專家評議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六條對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條件是: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
(二)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準入標準;
(三)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
(四)不影響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
(五)對公眾利益不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六)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對予以核準的項目,項目主管機關出具書面核準文件,并抄送相關部門;對不予核準的項目,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項目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項目備案
第十八條擬申請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填報上海市外商投資項目備案有關申請表信息,并附以下材料:
(一)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明材料(個人投資者提供個人身份證明);
(二)投資意向書,增資、并購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出資決議;
(三)房地產權證、或土地中標通知書(或土地成交確認書、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租賃協議;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項目備案有關申請表式和填報要求等由市發展改革委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項目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單位出具項目備案意見,并將備案意見抄送相關部門。
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準入標準且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外商投資項目,項目主管機構應當予以備案;不予備案的,應當在項目備案意見中說明理由。
第五章項目變更及延期
第二十條經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項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一)項目地點發生變化;
(二)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三)項目主要內容發生變化;
(四)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需要變更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經核準的項目若變更后屬于備案管理范圍的,應當按照備案相關規定辦理;予以備案的項目若變更后屬于核準管理范圍的,應當按照核準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核準或備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核準或備案之日起計算。
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向原項目主管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延長期限為1年。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且未提出延期申請的項目,原核準或備案文件期滿后自動失效。
第二十三條核準和備案的變更、延期程序,比照本辦法前述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項目主管機關應當會同規劃、土地、環保、行業管理、金融監管、安全監管、工商管理、商務等部門對項目單位執行項目情況和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情況進行稽察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項目主管機關應當通過本市投資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報送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相關情況信息以及項目監管情況信息,實行項目信息聯網查詢。
第二十六條市發展改革委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完善本市外商投資信息共享機制,建立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準入標準、誠信記錄、項目實施情況等信息的橫向互通制度。
市政府確定的機構、各區(縣)政府投資管理、規劃、土地、環保、建設管理等部門應當進一步增強項目核準、備案管理和事中事后監管能力,依法合規、高效便捷為企業投資項目做好服務,并按照要求做好項目信息的報送、共享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項目主管機關應當依法公開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情況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對未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項目主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項目主管機關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或備案過程中濫用職權謀取私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對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參與專家評議的專家,在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受項目核準機關委托開展評估或者參與專家評議過程中,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二條項目單位以拆分項目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準或備案的,項目主管機關不予受理、不予核準或備案;已經取得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的,項目主管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該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文件;已經開工建設的,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
項目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項目單位相關信用信息歸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大陸投資的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外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對外商投資項目管理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國家及本市對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項目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12月26日
上海市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境外投資,加快境外投資管理職能轉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注冊的地方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以新建、并購、參股、增資和注資等方式進行的境外投資項目,以及投資主體以提供融資或擔保等方式通過其境外企業或機構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適用于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是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中方投資額,是指投資主體為境外投資項目投入的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的總額。
第三條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市境外投資項目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企業境外投資的宏觀指導、投向引導和綜合服務,并通過本市對外交流合作渠道,為投資主體實施境外投資項目積極創造有利的外部環境。
第二章項目管理機關及權限
第四條除涉及未建交和受國際制裁的國家,發生戰爭、內亂等國家和地區(以下稱“敏感國家和地區”)和基礎電信運營,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輸電干線、電網,新聞傳媒等行業(以下稱“敏感行業”)的項目外,投資主體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五條除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外,投資主體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項目,經投資主體提出申請,由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六條投資主體實施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由投資主體提出申請,經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第七條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投資主體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應當通過市發展改革委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
第三章備案程序
第八條屬于本市備案范圍的項目,投資主體通過全國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網絡系統提出申請,填報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并報送以下材料:
(一)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
(二)投標、并購或合資合作項目,提交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三)涉及銀行融資的,提供銀行出具的含融資金額的意向書。
項目涉及商業機密的,投資主體可以紙質文件辦理項目備案手續。
第九條備案申請表及附件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
第十條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出具備案通知書。對不予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市發展改革委以書面決定的方式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市發展改革委對申請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主要從是否屬于備案管理范圍,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境外投資政策,是否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相關規定,是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資主體是否具備相應投資實力等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對境外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周期長、所需前期費用(包括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中介服務費、資源勘探費等)規模較大的,根據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的需要,投資主體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對項目前期費用申請備案。經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計入項目中方投資額。
第十三條對已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其變更后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管理的,由市發展改革委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變更;其變更后屬于本市備案權限的,由市發展改革委確認變更:
(一)項目規模和主要內容發生變化;
(二)投資主體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三)中方投資額超過原備案的20%及以上。
第十四條對屬于國家核準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屬于國家備案權限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投資主體報送的項目信息報告申請,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四章備案文件效力
第十五條投資主體憑備案通知書,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對于未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十六條投資主體實施需市發展改革委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在對外簽署具有最終法律約束效力的文件前,應當取得市發展改革委出具備案通知書;或可在簽署的文件中,明確生效條件為依法取得市發展改革委出具的備案通知書。
第十七條備案通知書應當規定有效期,其中建設類項目備案通知書有效期為2年,其他項目備案通知書有效期為1年。
在有效期內投資主體未能完成辦理本辦法所述相關手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申請延長有效期。
第五章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市發展改革委依托本市有關信息共享機制和平臺,加強對境外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九條投資主體應當對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或項目備案申請表及附件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項目申報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市發展改革委將不予受理、不予備案或轉報;已經取得備案通知書的,市發展改革委應當撤銷備案通知書,將相關情況歸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對按照本辦法規定投資主體應申請辦理備案但未依法取得備案通知書而擅自實施的項目,以及未按照備案通知書內容實施的項目,一經發現,市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項目實施,并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參股或設立股權投資基金,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投資主體在臺灣地區實施的投資項目,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在境外實施的投資項目,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規定辦理。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注冊的企業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12月26日
上海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
(2014年本)
簡要說明: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國發〔2014〕53號),結合上海市投資項目管理的實際,制定本目錄細則。
二、本目錄細則具體劃分市與區(縣)的核準權限。其中:
(一)本目錄細則規定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的項目按照下列原則進行核準:
1.市經濟信息化委核準工業領域項目。
2.浦東新區投資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準其所屬區域內項目。
3.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是指根據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對所屬區域內項目實施核準的機構,包括: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臨港地區開發建設管委會、虹橋商務區管委會、長興島開發建設管委會辦公室、國際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張江高科技園區管委會、化學工業區管委會、國務院批準在上海設立的出口加工區管委會等。
4.其他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二)本目錄細則規定“由區(縣)項目核準機關核準”的項目,由區(縣)投資主管部門以及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核準,并按照項目所在地原則進行核準。
三、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范圍、核準機關及核準權限按照本目錄細則第十一、十二條有關規定執行。
四、需要綜合平衡岸線、能源等資源,跨區(縣),以及享受重要政策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五、本目錄細則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市與區(縣)的備案權限按照《上海市政府備案的投資項目目錄》相關規定執行。
六、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專門規定的項目核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七、各級項目核準機關按照“誰核準、誰負責”的原則,加強項目管理。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12月26日
目錄
一、農業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水庫: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市管轄河道及其水閘、泵站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堤防護岸項目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縣)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二、能源
水電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單站總裝機容量300萬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抽水蓄能電站: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火電站: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燃煤火電項目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準。
熱電站: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抽凝式燃煤熱電項目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準。
風電站:由市發展改革委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內核準。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準。
電網工程: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余項目中,110千伏及以上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按照國家制定的規劃核準;35千伏及以下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核準;浦東新區范圍內110千伏項目由浦東新區發展改革委核準。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新增年生產能力500萬噸及以上的報國務院備案,國家規劃礦區內的其余煤炭開發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余一般煤炭開發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國家規定禁止新建的煤與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開發項目,不予核準。
煤制燃料: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新建(含異地擴建)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新建接收儲運能力300萬噸及以上的報國務院備案;其余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余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余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煉油: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列入國務院批準的國家能源發展規劃、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的擴建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變性燃料乙醇: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三、交通運輸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項目和國家鐵路網中的干線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家鐵路網中的其余項目由中國鐵路總公司自行決定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余地方鐵路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
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普通國道網項目、省道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按照規劃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縣)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獨立公路、鐵路橋梁、隧道:跨境、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國家鐵路網中的其余項目由鐵路總公司自行決定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跨10萬噸級以下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二級及以下通航段)、跨黃浦江(橫潦涇及以下)、跨三級航道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縣)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在沿海(含長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集裝箱專用碼頭:在沿海(含長江南京及以下)建設的年吞吐能力100萬標準箱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內河航運:跨省(區、市)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500噸級及以上(除跨省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外)的通航建筑物、四級及以上航道沿線碼頭及航道整治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縣)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民航:新建運輸機場項目由國務院核準;新建通用機場項目、擴建軍民合用機場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際通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五、原材料
稀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稀土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石化:新建乙烯項目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化工:年產超過50萬噸的煤經甲醇制烯烴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新建對二甲苯(PX)項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稀土深加工項目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黃金:采選礦項目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六、機械制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
七、輕工煙草
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干線支線飛機、6噸/9座及以上通用飛機和3噸及以上直升機制造、民用衛星制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6噸/9座以下通用飛機和3噸以下直升機制造項目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
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10萬噸級以下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二級及以下通航段)、跨黃浦江(橫潦涇及以下)、跨蘇州河(吳淞江)、跨三級航道項目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縣)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項目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縣)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城市客運交通樞紐:列入市政府批準的《上海市綜合客運交通樞紐布局規劃》中的A類、B1類A類是指對外綜合性客運交通樞紐;B類是指軌道交通與公交換乘樞紐,其中軌道交通數量達到或超過3條的為B1類,軌道交通數量少于3條的為B2類。城市客運交通樞紐項目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縣)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有軌電車、快速公交系統:由區(縣)項目核準機關按照市政府批準的建設規劃核準。
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區范圍以外且由市統籌分配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縣)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城市供水:市定價供水服務區域內的原水工程、水廠和供水主管網(泵站)項目,以及跨區(縣)供水項目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縣)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污水處理:市定價污水處理服務區域內的污水(泥)末端處理設施、污水主干管網(泵站),跨區(縣)服務的污水(泥)處理項目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縣)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生活垃圾處理:市定價的和跨區(縣)的垃圾處理(生活垃圾、危險廢棄物等)項目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縣)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雨排水系統:服務中心城區的排水主干管網、泵站、泵站截流設施項目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縣)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由市級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十、社會事業
教育:地方高等教育機構、市屬教育機構的建設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縣)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衛生:市屬衛生醫療機構的建設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縣)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文化:廣播電視設施項目,市屬文化機構的建設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縣)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旅游: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的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上述區域內的其余項目由區(縣)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娛樂:特大型主題公園由國務院核準;大型主題公園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中小型主題公園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各類民族宗教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市屬殯儀火化設施、市屬陵墓、市屬收養性福利機構(老年、兒童、精神病人、殘疾人等福利機構)等的建設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縣)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總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及以上的會展設施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余項目由區(縣)項目核準機關核準。
十一、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項目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投資合伙、外商并購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及再投資項目等各類項目。
市發展改革委、區(縣)發展改革委、市政府確定的機構為本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機關。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10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項目,總投資(含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限制類(不含房地產)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總投資(含增資)2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中的房地產項目和總投資(含增資)小于1億美元的其他限制類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小于10億美元的鼓勵類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核準其所屬區域內項目。
前款規定之外的屬于本目錄細則第一至十條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細則第一至十條的規定核準。其中,本市核準權限項目,區(縣)發展改革委、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按照本目錄細則第一至十條的規定權限,負責其所屬區域內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其他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按照現行有關規定由商務部和本市有關商務主管部門核準。
國家和本市對外商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投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二、境外投資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事項,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由商務部實行核準管理。
上海市政府備案的投資項目目錄
(2014年本)
簡要說明: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國發〔2014〕53號),結合上海市投資項目管理的實際,制定本目錄。
二、本目錄所列備案項目,除有具體規定外,由市級項目備案機關備案。其中:
(一)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工業領域項目備案。
(二)浦東新區投資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負責其所屬區域內項目備案。
(三)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是指根據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對所屬區域內項目實施備案的機構,包括: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臨港地區開發建設管委會、虹橋商務區管委會、長興島開發建設管委會辦公室、國際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張江高科技園區管委會、化學工業區管委會、國務院批準在上海設立的出口加工區管委會等。
(四)其他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三、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備案范圍、備案機關及備案權限按照本目錄第六、七條有關規定執行。
四、未列入本目錄的其他備案項目,由區(縣)投資主管部門以及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按照項目所在地原則實行屬地備案。
五、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的項目由市級項目備案機關備案;按照規定需要綜合平衡岸線、能源等資源,跨區(縣),以及享受重要政策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六、中央在滬企業、市屬管理的企業可選擇在市級項目備案機關備案。
七、國務院、市政府對項目備案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各級項目備案機關按照“誰備案、誰負責”的原則,加強項目管理。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12月26日
目錄
一、工業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
鋼鐵:由市級項目備案機關備案。
有色:由市級項目備案機關備案。
石化:改擴建乙烯項目,由市級項目備案機關備案。
化工:新建精對苯二甲酸(PTA)、甲苯二異氰酸酯(TDI)項目,以及PTA、對二甲苯(PX)改造能力超過年產10萬噸的項目;年產50萬噸及以內的煤經甲醇制烯烴項目,年產100萬噸及以內的煤制甲醇項目,由市級項目備案機關備案。
化肥:由市級項目備案機關備案。
水泥:由市級項目備案機關備案。
船舶:由市級項目備案機關備案。
城市軌道交通: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信號系統和牽引傳動控制系統制造項目,由市級項目備案機關備案。
紙漿:由市級項目備案機關備案。
聚酯:日產300噸及以上項目,由市級項目備案機關備案。
制鹽:由市級項目備案機關備案。
糖: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制糖項目,由市級項目備案機關備案。
二、能源
光伏:光伏電站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油氣接收存儲:原油、成品油、天然氣接收、存儲設施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煤制天然氣: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下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產100萬噸及以下的煤制油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三、交通運輸
民用機場:除新建機場、擴建軍民合用機場項目外,其余擴建民用機場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郵政:涉及信息安全的郵政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單獨建造的郵件處理和儲運場所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四、城市建設
公路汽車客運站:一、二級公路汽車客運站項目由市級項目備案機關備案。
公共停車場(庫):單獨建設的對外交通樞紐的公共停車場(庫)項目由市級項目備案機關備案。
房地產:黃浦江和蘇州河兩岸(中心城內區段)、世博會規劃紅線范圍內建設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五、社會事業
體育:市屬體育機構的建設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旅游:總投資10億元以上的旅游設施項目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六、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項目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投資合伙、外商并購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及再投資項目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
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府確定的機構、區(縣)發展改革委為本市外商投資項目備案機關。
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的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由本市外商投資項目備案機關負責備案。其中:屬于本目錄第一至五條所列的外商投資備案項目,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按照規定負責其所屬區域內項目備案,其他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未列入本目錄第一至五條的其他外商投資備案項目,區(縣)發展改革委、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按照項目所在地原則實行屬地備案。備案權限不再下放。
國家和本市對外商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投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境外投資
除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外,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除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外,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項目,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事項,除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中央管理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市商務委備案。
國家和本市對注冊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企業實施的境外投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海市政府審批的投資項目目錄
(2014年本)
簡要說明: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本市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14〕15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目錄。根據情況變化,本目錄適時調整。
二、在本市范圍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實行審批制。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各級政府預算內投資(預算內基本建設支出)、各類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外貸款等。政府投資機構投資,并由政府性資金平衡的項目,納入政府投資管理。
三、由國家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四、本市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本目錄劃分市、區(縣)審批權限。未列入本目錄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誰投資、誰審批”的原則,劃分市、區(縣)審批權限。
浦東新區區域內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五、市政府確定的機構在其管理區域內的項目審批權限,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執行。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是指根據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對所屬區域內項目實施備案的機構,包括: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臨港地區開發建設管委會、虹橋商務區管委會、長興島開發建設管委會辦公室、國際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張江高科技園區管委會、化學工業區管委會、國務院批準在上海設立的出口加工區管委會等。
六、需要綜合平衡岸線、能源等資源,跨區(縣),以及享受重要政策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
七、區(縣)政府作為投資主體,由市級各類政府投資資金給予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八、各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部門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12月26日
目錄
一、農林水利
農業:市級政府投資的或為全市農業生產、農產品質量安全服務的農業基礎設施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區(縣)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審批。
林業:市級政府投資的林業“三防”等林業基礎設施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造林項目和區(縣)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審批。
水利防汛:市級政府投資的水利防汛設施建設、河道整治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區(縣)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審批。
二、綜合交通運輸
鐵路:除跨省(區、市)和國家鐵路網項目外,其余地方鐵路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審批。
公路:普通國道網項目、省道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按照規劃審批,市級政府性資金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區(縣)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審批。
獨立公路橋梁、隧道:除跨境、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國家鐵路網的項目外,跨10萬噸級以下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二級及以下通航段)、跨黃浦江(橫潦涇及以下)、跨三級航道項目、市級政府性資金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區(縣)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審批。
沿海港口:除沿海年吞吐能力100萬標準箱及以上集裝箱專用碼頭、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萬噸及以上的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項目外,其余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
內河航運:除跨省(區、市)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外,500噸級及以上通航建筑物、四級及以上航道沿線碼頭及航道整治項目、使用市級政府性資金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區(縣)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審批。
民航:除新建運輸機場項目外,其余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
三、城市建設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審批。
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區(縣)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審批。
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跨10萬噸級以下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二級及以下通航段)、跨黃浦江(橫潦涇及以下)、跨蘇州河(吳淞江)、跨三級航道項目、市級政府性資金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區(縣)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審批。
城市客運交通樞紐:A類、B1類A類是指對外綜合性客運交通樞紐;B類是指軌道交通與公交換乘樞紐,其中軌道交通數量達到或超過3條的為B1類,軌道交通數量少于3條的為B2類。城市客運交通樞紐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區(縣)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審批。
公路汽車客運站:一、二級公路汽車客運站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區(縣)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審批。
有軌電車、快速公交系統:跨區縣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區(縣)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批準的近期建設規劃審批。
保障性住房:市級政府投資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區(縣)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審批。
公共停車場(庫):單獨建設的對外交通樞紐的公共停車場(庫)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區(縣)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審批。
消防基礎設施:城市消防站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
民防:市級政府投資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區(縣)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審批。
供水設施:市平衡價格的原水工程、水廠和供水主管網(泵站)項目,以及跨區縣供水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區(縣)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審批。
水庫:除建設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外的水庫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
其他城建項目:按照市和區(縣)投資分工原則,根據投資資金渠道,分別由市、區(縣)發展改革委審批。
四、環境保護
雨污水收集處理:市平衡價格的污水(泥)末端處理設施、污水總管(泵站),跨區縣污水(泥)處理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中心城區的排水系統總管、泵站、泵站截流設施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區(縣)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審批。
綠化:市級政府投資的公共綠地及公園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區(縣)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審批。
固廢處理:市平衡價格的生活垃圾、危廢(醫廢)處理處置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區(縣)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審批。
五、科技發展
科技基礎設施:市級政府投資的科技基礎設施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區(縣)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審批。
技術機構能力建設:市級政府投資的技術機構能力建設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區(縣)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審批。
六、社會事業
教育:地方高等教育機構、市屬教育機構的建設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區(縣)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審批。
衛生:市屬衛生設施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區(縣)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審批。
文化:廣播電視設施項目、市屬文化機構的建設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區(縣)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審批。
旅游: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的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上述區域內區(縣)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審批。
體育:市屬體育設施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區(縣)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審批。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各類民族宗教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市屬殯儀火化設施、市屬陵墓、市屬收養性福利機構(老年、兒童、精神病人、殘疾人等福利機構)等的建設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區(縣)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審批。
七、信息化項目
信息化:市級政府投資的信息化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區(縣)投資的其他項目由區(縣)發展改革委審批。
八、政法基礎設施
政法基礎設施項目:人民法院法庭、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公安業務技術用房、司法業務用房等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樓堂館所
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