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14〕79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備區關于做好本市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駐滬部隊,武警上海市總隊:
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以下簡稱《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2014年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2014〕23號)以及《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規定,現就做好本市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安置的任務和對象
本市接收安置的2014年退役士兵數量,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下達的安置任務執行。安置任務分配到各區縣,由各區縣根據實際接收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城鎮退役士兵數量,落實安置指標,市政府不再另行下達安置任務。2015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本市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凡符合以下本市接收條件的退役士兵,由區縣安置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政策規定,負責接收安置:
(一)退役義務兵。包括服現役滿2年未被選取為士官的;由于傷病殘等原因滯留部隊服現役超過2年的;按照有關規定,服役未滿2年,因政治、身體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現役的。
(二)退役士官。包括服現役滿8年、16年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的,服現役滿5年、12年因編制限制未被批準繼續服現役的,因國家和軍隊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本人申請退出現役的,或因現實表現、工作能力、身體狀況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
2014年是《安置條例》施行后征集的士兵大批退出現役的第二年。對退役義務兵,將繼續全部執行《安置條例》的相關規定,即除了《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以外,其他全部辦理自主就業手續;對2014年退役士官,根據本人自愿,可選擇執行《安置條例》,也可選擇執行其入伍時國家和本市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規定。各區縣、各有關部門要在全面總結以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經驗的基礎上,認真落實《安置條例》,繼續深入推進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具有上海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特點的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確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切實搞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優待扶持。對領取退役金后自主就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要按照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關于對本市自主就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發放地方經濟補助的通知》(滬民安發〔2012〕12號)的規定,及時、足額地發放地方經濟補助。要按照城鄉一體的原則,實現農村退役士兵與城鎮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并積極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服務、教育優待、小額貸款、個體經營減免費用和稅收等各方面優惠政策。要根據退役士兵的特點和實際需求,加快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就業服務信息網絡,以利退役士兵及時了解安置政策、獲取就業信息;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搭建供需平臺,促進退役士兵與用人單位有效對接;及時總結、推廣實踐中形成的有益做法,不斷加強和改進退役士兵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工作。
(二)強化教育培訓。要認真貫徹《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2號),進一步完善本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制度。要向退役士兵大力宣傳教育培訓的重要意義,提高退役士兵參加教育培訓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增強退役士兵自主參與勞動力市場就業競爭的能力。探索開展本市范圍內易地教育培訓和創業培訓,鼓勵引導有條件的企業承擔教育培訓任務,推動建立教育培訓、人才培養和就業創業的良性互動機制,使退役士兵有能力參與市場競爭、實現穩定就業。要創新教育培訓形式內容,研究探索政府購買、委托社會公益組織或中介服務部門承辦培訓具體事務。
對入伍前具有高中階段畢業學歷并要求進入本市高等院校就讀的當年度退役士兵,區縣有關部門要為他們組織高中課程復習班,所需費用由教育經費予以補助。其中,符合條件的,按照市教委、市民政局有關文件的規定,經考試進入本市實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試點的全日制大專(高職)院校就讀。具體招生院校、招生計劃及報名時間等,由市教委、市民政局另行安排。對考取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當年度退役士兵,市安置部門可統一組織舉辦入學前高中課程強化培訓班,為他們順利接受高等教育打下良好的文化知識基礎。
(三)合理制定和落實安置指標分配計劃。各區縣要將2014年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指標及時分解落實到轄區內的接收單位。為了適當緩解區縣安置負擔的不平衡,由黃浦區、浦東新區各承擔20個統籌指標任務。有統籌指標任務的區要講大局、講紀律,保質保量地完成任務,并于2015年3月底前,將落實的統籌指標報市安置部門,由市安置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下撥給有關區縣。各接收單位不得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履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務。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要根據企業實際安排適量工作崗位,擇優招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
對政府安排工作的轉業士官和在服役期間榮獲個人三等功以上(含個人三等功)獎勵、因戰因公被評為5級至8級殘廢等級、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本市事業單位普通管理崗位有空額的,要拿出合適的崗位,組織定向招聘,經過考試考核予以錄用。對服役期間因戰(含對敵作戰、搶險救災、見義勇為)榮獲個人二等功以上(含個人二等功)獎勵的退役士兵,可免試直接安置進事業單位正式編制。本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2014年退役士兵的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制定。
(四)加大退役士兵就業扶持力度。退役士兵服役經歷視同基層工作經歷。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報考本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考試合格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優先調劑、優先錄用。在本市警察學員的招錄中,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要定向招錄一定比例的符合職位報名條件的退役士兵;對報考的退役士兵,放寬限制年齡至28周歲。2014年退役士兵報考警察學員的具體辦法,由市公務員局會同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門制定。
基層專職武裝干部崗位要重點招錄退役大學生士兵。要優先選拔優秀退役士兵充實村(居)委會班子,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退役大學生士兵參加“村官”考試,考試合格的優先招錄為村(居)委會班子成員。本市國有企業招收錄用退役士兵的,要與退役士兵直接簽訂不少于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凡從單位入伍的退役士兵,均保留勞動關系,退役后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要按照“規范、便捷、優質”的要求,為退役士兵提供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要結合產業發展和創業項目,幫助有創業要求、具備創業條件的退役士兵實現創業。
(五)妥善處理退役士兵中的特殊情況。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轉業士官和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因戰因公被評為5級至8級殘廢等級的退役士兵,要重點安置、優先安排。必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并實施專門的安置方案。對有特殊困難的退役士兵,要做好幫撫工作。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以及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社會保險關系建立或者轉移接續之前,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經區縣安置部門審核后,按照85%的比例予以補助,所需經費由區縣財政列支。從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入伍的在校大學生,退役后要求復學的,由原征集地的區縣負責接收安置,并辦理戶口落戶(恢復)手續;不要求復學的,由其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或其退役時家庭戶口所在地的區縣負責接收安置。
(六)保障退役士兵各項合法權益。各接收單位要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并確保退役士兵享受不低于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同工齡的待遇。對政府安排工作的服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接收單位要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退役士兵軍齡連同待安置時間一并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與參加基本社會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累計繳費年限。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督促、檢查各接收單位按照《暫行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落實退役士兵就業后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對退役士兵與單位之間發生的各種勞動人事爭議糾紛,相關爭議仲裁部門要依法受理,依法解決,切實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三、接收安置的工作要求
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關系到國防和軍隊建設大局,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各區縣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嚴密組織,加強領導,確保本市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順利進行。
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要自覺增強國防觀念,積極履行安置責任和義務,堅決維護《兵役法》的嚴肅性。要堅決糾正片面強調局部利益和困難、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違法行為。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歧視退役士兵,不得以不符合本單位用人標準為由,拒絕安置退役士兵。凡與《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政策規定相抵觸的部門或行業規定,一律不得執行。對完成安置任務有突出貢獻的單位,以及退役士兵到地方后自主就業創業、建功立業的先進典型,要予以表彰。凡未完成安置任務的區縣和單位,不得被評為雙擁模范城(縣)和雙擁先進單位。對不履行法定義務、拒絕完成安置任務的單位,要嚴格按照《兵役法》、《安置條例》以及《暫行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警備區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