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14〕62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延長《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資料查閱暫行規定〉的通知》等四個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評估,《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資料查閱暫行規定〉的通知》(滬府發〔1998〕26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上海市公有住房差價交換試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1999〕4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閑置非居住房屋臨時改建宿舍規定(試行)的通知》(滬府發〔2007〕40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09〕29號)四個規范性文件需繼續實施,其有效期均延長至2016年9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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