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12〕5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教委、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建設交通委、市國資委、市知識產權局、市編辦、市金融辦、市文明辦、市總工會、團市委《關于加強校企合作提高高等教育、職業教育質量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8月31日
關于加強校企合作提高高等教育、職業教育質量的意見
為大力培養應用型人才,進一步促進協同創新,舉全市之力推進教育與科技、經濟互動,建設以普通高等學校和職業院校(以下統稱“學?!保┡c企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企業”)合作(以下稱“校企合作”)為重要內容的創新體系,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上海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現就加強校企合作,提高高等教育、職業教育質量提出以下意見:
一、支持學校建設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學科專業
(一)市各相關部門要支持學校建設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學科專業,逐步建立與上海經濟社會發展緊缺人才密切相關的學科專業目錄發布制度。(責任部門: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商務委、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建設交通委、市國資委、市金融辦)
(二)學校要主動了解企業用人需求,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積極調整完善相關學科專業設置,積極增列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各層次專業和學科,深入開展教育教學改革,持續提高創新型、復合型、應用型、技能型人才培養的質量。(責任部門: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建設交通委、市金融辦)
二、支持校企合作培養學生
(一)市各相關部門要支持校企合作培養各層次學生,在相關行政許可、項目審批、專項立項、成果獎勵等方面優先予以支持。(責任部門: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商務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建設交通委、市金融辦)
(二)教育部門要支持學校和企業聯合培養研究生,特別是培養專業學位研究生;鼓勵學校將聯合培養的招生計劃單列;對校企合作培養研究生所產生的成果,在評選上海市研究生優秀成果中單列名額,并根據培養規模逐年增加。(責任部門:市教委)
(三)市各相關部門要支持學校參與校企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項目。對與企業技能崗位密切相關的專業,學校要與企業緊密合作,建立校企合作指導委員會,結合崗位要求,對照職業標準,調整專業培養目標和課程設置,強化技能實訓環節,制定專門的人才培養方案,積極開展訂單式培養,完善校企聯合培養人才新機制。(責任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建設交通委、市國資委、市金融辦)
三、支持在校學生實習實踐
(一)市各相關部門要支持并積極鼓勵學校切實提高應用型、技能型、創新型人才培養質量,充分利用各種社會資源(包括職業教育集團、開放實訓中心、行業協會、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文化創意園區、青年就業創業見習基地、大學科技園等),推進學生的實習、實踐和就業。(責任部門: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建設交通委、市知識產權局、市金融辦、市文明辦、市總工會、團市委、相關區縣政府)
(二)學校要將學生在企業從事科研、實習、實踐、就業見習納入校方責任險范疇,加強對教師、學生的安全和保密教育,必要時簽署相關協議。(責任部門:市教委、市金融辦、市知識產權局)
(三)學校要對有關專業提出開展校企合作的具體要求,合理制定校企合作的教學環節及學生的畢業論文(設計)考核要求,積極落實在校學生到企業進行教學實習和頂崗實習。(責任部門:市教委)
(四)接收學生實習實踐的企業要為學生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安全健康的環境。(責任部門:市教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建設交通委、市國資委、市金融辦、市總工會、團市委、相關區縣政府)
四、支持教師到企業開展協同創新、技術研發及其他實踐活動
(一)高校要保留3%的編制額度,專門用于支持教師流動。教師到企業工作但人事聘用關系不變的,可保留其事業編制;教師到企業工作且人事聘用關系發生變動的,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允許其在滿足學校要求下,由原高校重新錄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缺編、滿編的高校,及時根據生師比等指標要求,科學合理地調整編制。(責任部門:市編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建設交通委、市國資委、市金融辦)
(二)對校企合作開展科研,在其申報上海市相關計劃時,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支持。(責任部門:市教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建設交通委、市國資委、市知識產權局、市金融辦)
(三)有關校企合作研發的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和利益分配,可按專利法進行書面約定,利益分配可參照張江園區的股權激勵相關政策執行。(責任部門: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建設交通委、市國資委、市金融辦、相關區縣政府)
(四)學校要認真執行教育部門設立的支持高校教師開展產學研踐習的專項計劃,建立健全應用型專業的相關教師到企業實踐的制度,將教師產學研踐習經歷和成效納入教師職務考核、聘任、晉升體系。學校要制定政策,支持教師結合學科專業發展需要,主持或參與企業等實踐部門的應用研究和產品研發。(責任部門: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五、支持企業專業人才參與高校教學
(一)學校要制訂規章制度,積極引進或聘用企業專業人員擔(兼)任教學科研任務,并給予來自企業的兼職教師、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與校內同層次同類型人員同等的學術待遇,提供相應的學術交流、評優等機會,并給予一定的工作津貼。對沒有參與學校教學活動經歷的企業高水平專業技術人員,在受聘擔任學校兼職教師前,學校要組織相應的培訓和學術技術能力評議,或委托教育部門認定的有資質的單位組織相應的培訓和學術技術能力評議,對評議通過的,給予相應職務和職稱聘任。(責任部門: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二)市各相關部門要鼓勵企業將有關人員參加校企合作的經歷和成效,納入員工職務晉升體系。(責任部門:市教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建設交通委、市國資委、市金融辦)
六、支持校企合作基地建設
教育部門要支持校企合作建設產學研聯合培養研究生基地、畢業實習基地、社會實踐基地、教師培訓基地等。對通過認定、批準的基地,分別予以冠名并給予資金支持。(責任部門: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建設交通委、市國資委、市知識產權局、市金融辦、市文明辦、市總工會、團市委、相關區縣政府)
七、加強組織領導和管理
市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統籌領導、協調全市校企合作的重大事項,市教委負責日常協調、管理,并建立工作進展報告制度。學校要建立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校企合作協調小組及辦公室,明確職責分工,加強統籌協調,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參與校企合作的企業要明確該項工作的負責機構及日常管理負責人,制定和實施必要的管理措施。(責任部門:市教委、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建設交通委、市國資委、市知識產權局、市金融辦、市文明辦、市總工會、團市委、相關區縣政府)
八、建立校企合作信息交流溝通機制
(一)學校與企業要建立校企合作信息交流溝通機制,借助上海高校技術市場、中國工博會、高校大學生優秀作品大賽、職業院校學生技能大賽等平臺,展示校企合作的成果,積極服務上海經濟社會發展。(責任部門:市教委、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建設交通委、團市委、相關區縣政府)
(二)學校要借助大學生就業網絡,促進市級層面學生實習、實踐的信息溝通。(責任部門:市教委、相關區縣政府)
九、明確考核指標
(一)將學校開展校企合作情況列為對學校及其領導班子開拓創新情況考核內容。(責任部門:市教委)
(二)將事業單位開展校企合作情況列入對單位和部門的考核范圍,鼓勵企業集團將校企合作情況列為對所屬企業領導班子的考核評價內容。(責任部門:市教委、市國資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建設交通委、市金融辦)
(三)將校企合作作為一項重要的鼓勵指標,列入文明單位、重點用人單位、大學科技園等認定和復審的條件中。(責任部門:市文明辦、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建設交通委、市國資委、市金融辦、相關區縣政府)
十、建立完善宣傳渠道和表彰機制
加大對校企合作的輿論宣傳和表彰獎勵力度。對推進校企合作工作卓有成效的基地(園區)、學校、企業,經教育部門認定,可給予資金獎勵,并在全市范圍內予以表彰,為校企合作營造更好的創新發展氛圍,爭取各方面更大支持。(責任部門:市委宣傳部、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建設交通委、市國資委、市知識產權局、市金融辦、市文明辦、市總工會、團市委、相關區縣政府)
以上責任部門中,列第一位的為牽頭部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上海市委員會宣傳部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上海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
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上海市總工會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上海市委員會
201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