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12〕10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政府同意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制訂的《上海市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收繳管理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制訂的〈上海市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收繳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10〕33號)廢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4日
上海市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收繳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規范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加強本市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收繳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國資委出資并監管的企業、市國資委出資并委托監管的企業,以及上述兩類企業以外的由市政府及其部門或機構直接管理的國家出資企業。國家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含公司,下同)、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是指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從企業取得的國有資本投資收益,具體包括:
(一)應交利潤,即國有獨資企業按照規定應當上交的年度凈利潤。
(二)國有股股息、紅利,即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國有股權分得的股息、紅利收入。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即轉讓國有產權、股權(股份)獲得的凈收入。
(四)企業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獲得的(扣除清算費用后)凈收入,按照國有股權比例應分得的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清算(扣除清算費用后)凈收入。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由市財政局負責收取。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單位負責組織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第五條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應當按照規定上繳國庫,納入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管理。
第二章范圍與比例
第六條每年納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收繳的企業范圍以及國有獨資企業上繳年度凈利潤的比例,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資委提出方案,報市政府審批確定。
第七條國有獨資企業上繳年度凈利潤的比例實行分類管理,區分一般企業、公益性企業和小微企業等,具體認定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資委負責。
第八條國有控股、參股公司應付國有投資者的股息、紅利,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執行,并實行全額上繳。
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應當依法分配年度凈利潤。當年暫不分配的,應當說明暫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據,并出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第九條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企業清算收入和其他國有資本收益實行全額上繳。
第十條企業根據國家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損失,需要減免應交利潤的,應當向市財政局和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單位提出申請,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資委審核并報經市政府審批后執行。企業應當將減免的應交利潤直接轉增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第三章申報與核定
第十一條企業上繳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應當按照規定申報,如實填寫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申報表。具體申報時間及要求如下:
(一)應交利潤,由企業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一次申報。國有獨資企業擁有全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業的,應當由母公司以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基礎申報,并附送決算報表、審計報告等材料。
(二)國有股股息、紅利,在股東大會(股東會)及其類似權利機構表決日后30個工作日內,由國有控股、參股公司據實申報,并附送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文件。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后30個工作日內,由企業或者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單位授權的機構據實申報,并附送產權轉讓合同和資產評估報告。
(四)企業清算收入,在清算組或者管理人編制剩余財產分配方案后30個工作日內,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據實申報,并附送企業清算報告和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在收益確定后30個工作日內,由相關企業申報,并附送有關經濟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的資料。
對上述(二)至(五)項收入,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單位可根據相關材料,在取得收入并核定相關成本費用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進行申報。
第十二條企業上交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區別以下不同情況核定:
(一)應交利潤,根據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規定的上繳比例計算核定。計算企業應交利潤的年度凈利潤,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和按照規定提取的法定公積金等。
(二)國有股股息、紅利,根據國有控股、參股公司關于利潤分配的決議全額核定。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根據產權轉讓協議和資產評估報告等資料,并按照產權、股權轉讓收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全額核定。
國家對轉讓境內外上市企業國有股權所得收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企業清算收入,按照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清算報告,根據持有的企業國有股權比例應分得的企業清算凈收益全額核定。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單位根據有關經濟行為的財務會計資料據實核定。
第四章收益上繳與違規處理
第十三條應交利潤的上繳,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企業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單位報送申報表及相關材料。
(二)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單位在收到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送市財政局復核。凡對企業統一實施企業財務報表決算審計的,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責的部門、單位也可在企業財務報表決算審計完成后,根據相關材料提出審核意見,報送市財政局復核。
(三)市財政局在收到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單位的審核意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函告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單位,并開具“上海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四)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單位根據市財政局的審核結果,向所監管或所屬企業下達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上交通知書和“上海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五)企業根據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和單位下達的上交通知書和“上海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在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上交通知書明確的時間內,通過開戶銀行辦理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繳庫手續。
第十四條除應交利潤以外的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上繳,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單位根據相關材料,在取得收入并核定相關成本費用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報送申報意見。
(二)市財政局在收到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單位的申報意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函告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單位,并開具“上海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三)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單位在收到市財政局復核意見和“上海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后,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開戶銀行辦理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繳庫手續。
第十五條屬于市國資委出資并委托監管的企業,其報送的材料、相關監管單位的審核意見以及市財政局的復核意見同時抄送市國資委。
第十六條對滯留、欠繳國有資本收益的企業、單位,市財政局和市國資委等負有國資監管職能的部門、單位應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繳,并將因滯留、欠繳國有資本經營收益而產生的利息收入,一并上繳國庫。
第十七條各項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減收、免收或者緩收,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市有關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減收、免收或者緩收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按照本辦法應當上繳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企業、單位,有拖欠、截留國有資本經營收益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區縣可根據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收繳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如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附件:1.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應交利潤)申報表
2.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國有股股息、紅利)申報表
3.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國有產權轉讓收入)申報表
4.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企業清算收入)申報表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2年11月30日
附件1
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應交利潤)申報表
20 年度
申報單位基本情況 | |||||
企業名稱 | |||||
注冊地址 | |||||
組織形式(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 | |||||
所處行業 | |||||
注冊資本 | |||||
開戶銀行 | |||||
銀行賬號 | |||||
財務經理 | |||||
聯系電話 | |||||
應交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申報情況 | |||||
項目 | 申報數 | 國資監管部門審核數 | 市財政局復核數 | ||
1 | 合并凈利潤 | ||||
2 | 減:少數股東損益 | ||||
3 | 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 | ||||
4 | 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 ||||
5 | 減:提取法定公積金 | ||||
6 | 上交利潤基數 | ||||
7 | 上交利潤比例 | ||||
8 | 本期應交利潤 | ||||
9 | 加:以前年度欠交利潤 | ||||
10 | 減:本期已交利潤 | ||||
11 | 應交(退)利潤余額 | ||||
附送資料 | |||||
與企業年度合并財務報表有關的資料。 | |||||
聲明 | 本公司對以上情況及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法人代表(簽章): (公章) 20 年 月 日 |
總會計師: 經辦人:
附件2
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國有股股息、紅利)申報表
20 年度
申報單位基本情況 | |||||
企業名稱 | |||||
注冊地址 | |||||
組織形式(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 | |||||
所處行業 | |||||
注冊資本 | |||||
其中:國有股權(股份) | |||||
開戶銀行 | |||||
銀行賬號 | |||||
財務經理 | |||||
聯系電話 | |||||
應交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申報情況 | |||||
項目 | 申報數 | 國資監管部門審核數 | 市財政局復核數 | ||
1 | 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 | ||||
2 | 加:年末未分配利潤(以前年度虧損以“”號填列) | ||||
3 | 可供分配的利潤 | ||||
4 | 減:提取法定公積金 | ||||
5 | 可供分配利潤 | ||||
6 | 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 | ||||
7 | 國有股權(股份)所占比例 | ||||
8 | 應付國有股股息、股利 | ||||
9 | 加:以前年度欠付的國有股股息、股利 | ||||
10 | 減:本期已付的國有股股息、股利 | ||||
11 | 應交(退)國有股股息、股利 | ||||
附送資料 | |||||
1.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2.其他資料。 | |||||
聲明 | 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利潤分配,申報資料真實、合法,國有股東公平分享股息、紅利及其他合法權益。 法人代表(簽章): (公章) 20 年 月 日 |
總會計師: 經辦人:
附件3
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國有產權轉讓收入)申報表
申報單位基本情況 | |||||||
名稱 | |||||||
地址 |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
企業國有產權及其交易情況 | |||||||
企業名稱 | 組織形式(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參股企業) | ||||||
注冊地址 | 所處行業 | ||||||
注冊資本 | 其中:國有股權(股份) | ||||||
賬面資產總額 | 其中:固定資產 | ||||||
國有凈資產 | 資產評估值 | ||||||
法人代表 | 聯系電話 | ||||||
交易機構名稱 | 交易機構地址 | ||||||
結算銀行 | 結算賬戶 | ||||||
財務經理 | 聯系電話 | ||||||
轉讓標的 | 占國有凈資產比重 | ||||||
轉讓底價 | 實際成交價 | ||||||
合同簽訂日 | 交易結算日 | ||||||
價款結算方式 | 價款結算時間 | ||||||
受讓方有關情況 | |||||||
名稱 | 性質 | ||||||
注冊地(或住所) | 資產總額 | ||||||
法定代表人 | 聯系電話 | ||||||
應交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申報情況 | |||||||
項目 | 申報數 | 國資監管部門審核數 | 市財政局復核數 | ||||
1 | 實際轉讓收入 | ||||||
2 | 加:年末未分配利潤(以前年度虧損以“”號填列) | 減:轉讓費用 | |||||
3 | 可供分配的利潤 | 轉讓凈收入 | |||||
附送資料 | |||||||
1.上海市政府批準文件或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批文件; 2.資產評估報告; 3.交易結算單據復印件; 4.轉讓費用清單及發票; 5.產權轉讓合同; 6.其他資料。 | |||||||
聲明 | 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利潤分配,申報資料真實、合法,國有股東公平分享股息、紅利及其他合法權益。 法人代表(簽章): (公章) 20 年 月 日 |
申報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人: 經辦人:
附件4
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企業清算收入)申報表
申報單位(清算人或管理人)基本情況 | ||||||||
批準成立單位 | 成立時間 | |||||||
開戶銀行 | 銀行賬號 | |||||||
財務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
企業清算基本情況 | ||||||||
企業名稱 | 注冊地址 | |||||||
所處行業 | 組織形式(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參股企業) | |||||||
注冊資本 | 其中:國有股權(股份) | |||||||
原法人代表 | 原財務負責人 | |||||||
賬面資產總額 | 其中:固定資產 | |||||||
國有凈資產 | 資產評估值 | |||||||
賬面資產總額 | 其中:固定資產 | |||||||
賬面負債總額 | 賬面凈資產 | |||||||
審計機構 | 法人代表 | |||||||
資產評估機構 | 法人代表 | |||||||
清算終結日(或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終結日) | ||||||||
應交企業清算收入申報情況 | ||||||||
項目 | 申報數 | 國資監管部門審核數 | 市財政局復核數 | |||||
清算財產變價總收入 | ||||||||
減:清算費用 | ||||||||
減:公益債務 | ||||||||
剩余清算收入 | ||||||||
減:拖欠職工的勞動債權 | ||||||||
減:繳納欠交稅款 | ||||||||
減:清償普通債務 | ||||||||
清算凈收入 | ||||||||
國有股權(股份)所占比例 | ||||||||
應交企業清算收入 | ||||||||
附送資料 | ||||||||
1.股東大會關于實施清算的決議或有關部門批準清算的文件;2.清算人或管理人組織成立的文件;3.清算審計報告;4.企業清算報告;5.其他資料。 | ||||||||
聲明 | 該企業按照規定實施清算,申報材料真實、合法,股東合法權益沒有受到損害。 清算人或管理人代表(簽章): (代公章) 20 年 月 日 |
經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