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12〕10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糧食收購資格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上海市糧食收購資格規定
為了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糧食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的有關規定,本市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一定的經營資金籌措能力
(一)法人、其他經濟組織能夠籌措經營資金75萬元以上;
(二)個體工商戶能夠籌措經營資金5萬元以上。
二、必要的糧食倉儲設施
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擁有或租借不低于500噸倉儲能力的糧食倉儲設施,個體工商戶擁有或租借不低于50噸倉儲能力的糧食倉儲設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防臺、防汛、消防安全等基本要求;
(二)具有合適的電源、水源、交通、通信等外部協作條件;
(三)糧食倉儲設施至污染源、危險源的距離做到:1.距有害元素的礦山、煉焦、煉油、煤氣、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產)、塑料、橡膠制品及加工、人造纖維、油漆、農藥、化肥等排放有毒氣體的生產單位,不小于1000米;2.距屠宰場、集中垃圾堆場、污水處理站等單位,不小于500米;3.距磚瓦廠、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廠等粉塵污染源,不小于100米。
三、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
(一)收購糧食所用的計量器具,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配備扦樣器、水分快速測定儀、實驗礱谷機、容重器、谷物選篩、天平、測溫器等糧食檢驗、保管常規儀器,能夠進行糧食定等、測水、檢驗雜質等糧食收購質量指標的檢驗;
(三)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有具備糧食質量檢驗職業資格和糧食保管職業資格的人員。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