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12〕9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了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鞏固和加強“政府牽頭、部門協作”的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合力,進一步改善本市客貨運車輛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堅決防止發生群死群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現就進一步加強本市客貨運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規范運輸企業健康發展,督促落實企業法定代表人責任
(一)推進道路運輸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將日常查獲運輸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安全事故等納入誠信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運輸單位資質審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標、客運線路招投標、運力投放以及保險費率、銀行信貸等緊密掛鉤,不斷完善企業安全管理的約束激勵機制。(牽頭部門:市交通港口局。配合部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建設交通委、市綠化市容局、市教委、市經濟信息化委、上海保監局、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銀監局)
(二)督促運輸企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經費投入力度。依據財政部、安監總局發布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規定,對普通貨運企業,按照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平均逐月提取1%安全生產費用;對客運、危險品等特殊貨運企業,按照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平均逐月提取1.5%安全生產費用,用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安全防護設備、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支出,并納入對企業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的考核范疇。凡違反規定的,由安監、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進行處罰。(牽頭部門:市安全監管局。配合部門:市交通港口局、市財政局)
(三)支持客貨運企業規?;ㄔO。鼓勵客運企業實行規?;?、公司化經營,積極培育集約化、網絡化經營的貨運龍頭企業。嚴禁客貨運車輛,特別是客運車輛、集裝箱卡車、危險品運輸車輛“掛靠”經營,清理一批“掛靠”經營的車輛。督促企業開展“掛靠”經營等違規行為的自查自糾,并對發現的違規行為立即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求在行業主管部門設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按照“清晰產權、先易后難、逐步清理”的原則,清理企業、業主“掛靠”經營行為,整改期間停止企業新增運力、過戶、更新,并對整改情況開展回查。整改結束后,針對企業自查情況,通過年審、年檢、行政執法檢查、市場稽查、暗訪抽查等日常行業管理措施,加強后續監管。建立和完善長效管理機制,推動有條件地實行合作經營,并強化合作企業的責任,確保交通行業經營市場的規范有序。及時研究制定合作經營管理的指導意見和辦法,促進企業通過合作,實現統一業務歸口、統一車輛人員管理、統一安全管理標準,進一步突出企業安全責任,強化合作企業的安全監管,有效杜絕“掛靠”經營行為。(牽頭部門:市交通港口局。配合部門:市發展改革委)
(四)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內部交通安全管理機構。根據交通運輸部發布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試行)》(交運發〔2012〕23號)規定,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安全生產領導機構,按照標準配足安全管理人員,并設置專門的車輛技術管理機構,建立“一車一檔、一人一檔”等管理制度。嚴格道路運輸市場準入管理,對新設立的運輸企業,嚴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條件審核關。(牽頭部門:市交通港口局)
(五)嚴格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上海市實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若干規定》,對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并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運資格,直至追究法定代表人刑事責任。對發生重大及以上責任事故或者6個月內發生兩起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停業整頓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準予恢復運營,但客運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客運班線,旅游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旅游車輛;停業整頓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取消相應許可或者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責令辦理變更、注銷登記,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牽頭部門:市安全監管局。配合部門: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設交通委、市工商局、市綠化市容局、市教委、市監察局)
二、督促企業加強車輛、駕駛人監管
(六)建立運輸單位(個人)車輛和駕駛人信息共享平臺。全面排查梳理并實時錄入、更新具有營運資質的運輸單位及相關車輛、駕駛人等信息。這些信息主要包括:運輸單位營運資質、經營范圍信息;客運(包括異地號牌)、貨運(包括攪拌車、渣土車、環衛車等)車輛、危險品車輛、校車及其駕駛人底數和基本信息;專業駕駛人駕駛證信息、從業信息、勞動合同簽訂情況;車輛運輸證、客運證;車輛和駕駛人“掛靠”情況;車輛維護保養信息;行業主管部門執法管理等信息。同時,將車輛和駕駛人的交通違法、交通事故信息及檢驗、審驗、保險理賠、GPS衛星定位記錄等信息與運輸單位車輛和駕駛人信息共享平臺對接。在此基礎上,逐步將其他客貨運單位(個人)車輛和駕駛人信息納入該共享平臺。(牽頭部門:市交通港口局。配合部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建設交通委、市教委、市綠化市容局、上海保監局、市安全監管局)
(七)實行企業安全信譽排名和動態監管制度。在建立運輸單位(個人)車輛和駕駛人信息共享平臺的基礎上,向社會公布企業安全生產達標(分為一、二、三級)情況,以及被吊銷營運資質企業的“黑名單”。建立專業運輸企業交通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客運、危險品運輸企業安全評估制度,對安全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對整改不達標的,按照規定取消相應資質。(牽頭部門:市交通港口局。配合部門:市建設交通委、市教委、市綠化市容局、市安全監管局)
三、加強和規范租賃、外包車輛管理
(八)規范租賃、外包車輛、駕駛人源頭管理。督促用車單位、用車人從運輸單位(個人)車輛和駕駛人信息共享平臺動態排名名單中選擇租賃、外包車輛,嚴禁租賃、外包車輛單位在運輸單位(個人)車輛和駕駛人信息共享平臺外承攬租賃、外包業務。對從事租賃、外包業務的車輛,尤其是“掛靠”車輛的經營單位或使用單位,進一步重申、修改或者新增相應的條件和許可,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牽頭部門:市交通港口局。配合部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旅游局、市建設交通委、市綠化市容局)
四、加強公共客貨運駕駛人管理
(九)實施重點駕駛人學習教育等管理制度。加強對專業運輸單位駕駛人交通安全和交通文明的宣傳教育,倡導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嚴禁酒后駕駛、醉酒駕駛、闖紅燈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實施大中型客貨運車輛駕駛人審驗教育制度,每年對大中型客貨運車輛駕駛人開展一次審驗教育;對有記分記錄的,開展不少于3小時的安全警示教育。落實交通事故案例教育制度,每月匯編交通事故案例,向大中型客貨運車輛單位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通報。建立查處“毒駕”以及對“毒駕”人員予以強制注銷駕駛證并同步注銷客貨運資格的聯動機制。對吸毒成癮尚未戒除的客貨運駕駛人,注銷其駕駛資格,并取消其營運資格。(牽頭部門:市公安局。配合部門:市交通港口局)
(十)制定客貨運駕駛人行業準入標準。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交通違法記滿12分,以及有酒后駕駛、超員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一年內有3次以上超速違法行為記錄的,依法依規限制或禁止從事客貨運行業資格。發現不符合行業準入標準或者被吊銷從業資格的,均納入駕駛人“黑名單”信息庫。大中型客貨運駕駛人被吊銷從業資格證件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參加從業資格考試。督促用人企業在聘用或者續聘駕駛人時,與“黑名單”信息庫進行比對。對納入“黑名單”信息庫的,企業一律不得聘用;對已聘用的,由企業解除聘用。對查獲無從業資格人員從事客貨運的,一律按照非法營運從嚴處罰。加強對長期在本地經營的異地客貨運車輛和駕駛人安全管理。(牽頭部門:市交通港口局。配合部門:市公安局、市建設交通委、市綠化市容局、市教委)
(十一)嚴格駕駛人培訓機構監管和駕駛人考試。嚴格駕駛人培訓機構監管。加強駕駛人培訓市場調控,提高駕駛人培訓機構準入門檻,按照培訓能力,核定招生數量,嚴格教練員資格管理;加強駕駛人培訓質量監督,全面推廣應用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督促落實培訓教學大綱和學時要求;定期向社會公開駕駛人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考試合格率以及畢業學員的交通違法率和肇事率等情況,并作為其資質審核的重要參考。加強和改進駕駛人培訓考試工作。進一步完善駕駛人培訓大綱和考試標準,嚴格考試程序,推廣應用科技評判和監控手段,強化駕駛人法制、安全、文明意識和實際道路駕駛技能。在客貨運車輛駕駛人培訓考試中,增加復雜路況、惡劣天氣、突發情況應對處置技能的內容,并對大中型客貨運車輛駕駛人增加夜間駕駛考試。加強交通事故駕駛人培訓質量、考試發證責任倒查制度。此外,將大客車駕駛人培養納入國家職業教育體系,努力解決高素質客運駕駛人短缺問題。(牽頭部門:市交通港口局。配合部門:市公安局)
五、加強對超速、超員、超載和疲勞駕駛及非法營運“黑車”、超標電動自行車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和整治
(十二)加強路面管控。根據超速、超員、超載和疲勞駕駛違法行為的特點,通過在高速公路、省際國道等重點道路增加點、段測速(重)設備、流動“電子警察”、科學調整勤務布局等措施,切實加大管控、查處力度,嚴把“出站”、“出城”、“上高速”、“過境”四關。依托區域警務協作機制,加大進出市境陸路道口公安檢查站安檢查控力度;利用高速公路服務區,做好疲勞駕駛等安全隱患的排查工作。健全相關職能部門間的聯動執法、案件移交機制,對客貨運車輛切實形成路面管控合力。(牽頭部門:市公安局。配合部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設交通委、市綠化市容局、市教委)
(十三)嚴格衛星定位系統(GPS)安裝使用。制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規范GPS裝置安裝、使用行為。旅游包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危險品運輸車和校車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GPS裝置,臥鋪客車必須同時安裝車載視頻裝置。鼓勵農村客運車輛安裝使用GPS裝置。嚴格執行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安監總局《關于加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工作的通知》(交運發〔2011〕80號)有關規定,將長途客運、旅游和?;奋囕v安裝GPS裝置納入運營證核發、審驗和車輛檢驗規定范圍。督促運輸企業切實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人的動態監管,確保車載GPS裝置工作正常、監控有效。對不按照規定使用或者故意損壞GPS裝置的,追究相關人員和企業負責人的責任。嚴格執行《校車管理條例》(國務院令617號),對未安裝GPS裝置的車輛,不予核發校車證。根據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和安監總局《關于加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由市交通港口局建立管轄范圍內營運車輛的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并向公安、安監等部門開放符合有關行業規范標準的數據傳送。此外,加強對車輛安裝“行駛計時表”的可行性研究。(牽頭部門:市交通港口局。配合部門:市公安局、市安全監管局、市建設交通委、市綠化市容局、市質量技監局、市教委)
(十四)嚴格長途客運和旅游客運運營管理。嚴格客運線路審批和監管,加強客運班線途經道路安全適應性評估,合理確定營運線路、車型和時段,嚴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長途客運班線和夜間運行時間,對現有的長途客運班線進行清理整頓,整改不合格的,堅決停止運營。積極推行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或接駁運輸措施??瓦\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的80%,嚴禁夜間在達不到安全通行條件的三級及以下山區公路通行。客運車輛座椅要全部配置安全帶,由駕駛人和隨車工作人員督促乘客按照規定佩戴。運輸企業必須嚴格落實長途客運駕駛人停車換人、落地休息制度,并確保客運駕駛人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對違反規定超時、超速駕駛的駕駛人及相關企業,依法嚴格處罰。嚴格按照規定和運行里程配備包車駕駛人,逐步推行包車業務網上申請和辦理制度,嚴禁違規發放空白旅游包車牌證。旅行社租用客運車輛必須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運輸企業和已投保法定強制保險的車輛,并與運輸企業簽訂旅游運輸合同。承擔旅游運輸的車輛必須依法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駕駛人員和安全設施設備。實行國標《旅游客車設施與服務規范》(GB/T26359—2010)。探索制定“旅游安全用車”強制性地方標準。旅行社派出的隨車導游,必須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并兼任“旅游安全宣傳監督員”,承擔安全宣傳提醒及安全行車監督、應急處置、事故報告等職責。由旅游行政管理、文化執法部門加強聯合執法,對旅行社使用不符合規定車輛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旅行社派出的導游人員無國家規定的導游證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發生安全事故,旅行社派出的隨車導游未采取必要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的,責令改正,并對旅行社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以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旅行社停業整頓1至3個月,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相關人員導游證、領隊證。(牽頭部門:市交通港口局。配合部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執法總隊)
(十五)建立客運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舉報機制。督促客運企業在車廂內前部、中部、后部明顯位置標示客運車輛號碼、核定載客人數和投訴舉報座機、手機電話,方便旅客監督舉報,鼓勵形成客運車輛安全行車的社會監督氛圍。(牽頭部門:市交通港口局。配合部門:市公安局)
(十六)加強非法營運“黑車”的執法整治和源頭管理。加強路面執法管理,由公安機關以非法營運的殘疾車、電動三輪車為重點,加強集中整治和日常嚴管;交通部門繼續會同相關部門強化對非法營運的四輪“黑車”(包括克隆出租車等)的檢查和執法。嚴格源頭管控措施,對違法銷售、改(拼)裝行為堅決依法取締。加強殘疾車銷售、使用“一人一車一證”制度的落實和監管,對出租殘疾車的殘疾人取消經濟補貼。健全聯合執法監管機制,完善公安、質監、工商、交通、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和各級殘聯及街道、鎮政府間的信息互通、工作共商、案件移交等機制,提高整治成效。(牽頭部門:市交通港口局。配合部門:市公安局、市建設交通委、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殘聯、相關區縣政府)
(十七)切實加強對超標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和違法行駛的整治管理。加強源頭管理,切實防止并嚴格處罰違規生產的企業,建立和完善違法銷售經營者退換貨機制,強化對各類改(拼)裝攤點和窩點的整治取締。加強道路執法管理,對上路行駛的超標電動自行車依法查處。(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質量技監局按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十八)加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力度。加強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控。發揮農村派出所、農機監理站以及駕駛人協會、村委會的作用,建立專兼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隊伍,擴大農村道路交通管理覆蓋面。完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對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支持保障和裝備建設,積極推廣應用農機安全技術,強化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嚴格落實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主體責任,制定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狀況改善計劃,并落實相關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維護資金。(牽頭部門:市農委。配合部門:相關區縣政府、市建設交通委、市安全監管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
(十九)加大對超速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修訂超速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標準,對現場查獲超速50%以上的,依法依規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牽頭部門:市公安局)
(二十)加大對客車超員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查獲的公路客運車輛超員違法行為,一律按上限處罰并嚴格記分管理;對記滿12分的,一律扣留駕駛證并要求駕駛人參加交通安全學習班。對公路客運車輛超員乘客,一律安排信譽排名較好的企業進行轉駁運,費用由違規企業承擔。對兩年內有2次以上(含2次)超員違法行為的企業,對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5000元罰款。(牽頭部門:市公安局。配合部門:市交通港口局)
(二十一)加大對貨車超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查獲的貨運車輛超載違法行為,一律按上限處罰并嚴格記分管理,對于記滿12分的一律扣留駕駛證并要求駕駛人參加交通安全學習班。對兩年內有2次以上(含2次)超載違法行為的企業,對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5000元罰款。(牽頭部門:市公安局。配合部門:市建設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綠化市容局)
六、進一步推進路政設施建設
(二十二)完善道路交通設施標準和制度。在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公路安全設施建設標準。在城市主干道設置并完善中央隔離設施;在雙向四車道地面道路完善限速標志、標線;在新建或有條件改擴建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每500米左右設置一處港灣式車輛停靠點;在有條件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及主要干道上,每公里設置可變信息標志,及時發布事故信息和道路交通緊急狀況。加大防撞設施投入及新穎防撞設施、道路隔離設施兩側反光標識等應用力度。嚴格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驗收時,吸收公安、安監等部門人員參加,嚴格安全評價。對交通安全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車運行。對因交通安全設施缺失導致重大事故的,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暫停該區域新建道路項目的審批。(牽頭部門:市建設交通委。配合部門:市安全監管局、市公安局)
(二十三)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結合實際科學規劃,有計劃、分步驟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在保證國省干線公路網等項目建設資金的基礎上,加大車輛購置稅等資金對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進一步加強國省干線公路安全防護設施建設。特別是臨水臨崖、連續下坡、急彎陡坡等事故易發路段,必須嚴格按標準安裝隔離柵、防護欄、防撞墻等安全設施,設置標志標線。加強公路與鐵路、河道、碼頭聯接交叉路段特別是公鐵立交、跨航道橋梁的安全保護。督促收費公路經營企業加強公路養護管理,對安全設施缺失、損毀的,及時予以修復和完善,確保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積極推進公路災害性天氣預報和預警系統建設,提高對暴雨、濃霧、團霧、冰雪等惡劣天氣的防范應對能力。(牽頭部門:市建設交通委。配合部門:市安全監管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
(二十四)整合道路監控信息資源。大力推進高速公路全程監控系統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統建設,強化科技裝備和信息化技術在道路交通執法管理中的應用,進一步提高道路交通秩序管控能力。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管理資源,建立部門、區域聯勤聯動機制,實現監控信息等資源共享。充分利用現有監控系統,強化道路異常事件檢測,及時落實相關處置措施。(牽頭部門:市建設交通委。配合部門:市安全監管局、市公安局)
(二十五)完善交通安全政策、資金保障機制。研究建立政府、企業和社會共同承擔的道路交通安全長效投入機制,不斷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資金保障來源,推動完善財政、稅收、信貸支持政策,強化政府投資對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導和帶動作用,按照規定將交警、運政、路政、農機監理各項經費納入政府預算。根據道路里程、機動車增長等情況,相應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設,完善道路交通警務保障機制。研究出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發展的相關保障政策,將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執勤執法營房等配套設施與高速公路建設同步規劃設計、同步投入使用并給予資金保障,推動高速公路建設管理單位積極配合支持。(牽頭部門:市建設交通委。配合部門:市財政局、市安全監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農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