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修正)
第一條 (目的)
為了規范上?;瘜W工業區的管理,促進上?;瘜W工業區的建設和發展,根據法律、法規以及本市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上?;瘜W工業區(以下簡稱化學工業區)。
第三條 (區域定位)
化學工業區的規劃區域為上海市南面、杭州灣北岸的金山區漕涇鎮與奉賢區柘林鎮之間,規劃總面積為29.4平方公里。
第四條 (建設方向和項目導向)
按照本市經濟發展戰略與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化學工業區應當建成以石油化工和精細化工為主的專業開發區。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按照國家重點鼓勵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有關指導目錄的規定,在化學工業區投資各類化工項目;鼓勵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和公用配套項目。
第五條 (法律保護)
化學工業區內投資者的投資、財產、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第六條 (管委會)
本市設立上?;瘜W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第七條 (管委會的職責)
管委會依據本辦法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委托,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制訂和修改上?;瘜W工業區發展規劃、計劃和產業政策;
(二)負責投資項目、土地使用的審批和建設工程管理;
(三)協調海關、檢驗檢疫、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外事等行政管理部門對區內企業的日常行政管理;
(四)為區內企業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行政事務的歸口管理和服務)
管委會負責區內有關行政事務的歸口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事項外,本市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涉及對區內的行政管理事項,應當征求管委會的意見。
管委會應當會同市工商局、市環保局、市質量技監局、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市勞動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區內設立相應機構,提供“一門式”服務,并行使相關的行政管理職責。
第九條 (開發機構)
上?;瘜W工業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展公司),具體承擔化學工業區的開發建設和基礎設施的管理,承擔招商引資和落戶于區內項目報批的事務性工作以及為區內企業、機構提供服務。
第十條 (規劃的批準和調整)
管委會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戰略與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按照石油化工和精細化工的行業特點,制訂化學工業區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化學工業區發展規劃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報批。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
進入化學工業區內的項目,應當進行嚴格的環境影響評估,并采用先進的清潔工藝組織生產,保證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
禁止在區內設立嚴重污染環境的項目。
第十二條 (安全監督管理)
管委會應當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消防部門,按照有關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程和標準,在化學工業區內采取封閉管理,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加強對化學危險物品生產、經營、運輸、裝卸、儲存和科研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外資項目審批)
管委會受市外資委的委托,對下列進入化學工業區的外商投資項目、企業進行審批、審核和確認,并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審批屬于國家鼓勵類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項目;
(二)審批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允許類項目;
(三)審批投資總額在5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甲類項目;
(四)審批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變更。
第十四條 (內資項目審批)
管委會受市計委的委托,對進入化學工業區的鼓勵類、允許類的內資項目進行審批和管理,并報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化學工業區內企業、機構需要使用土地,應當與發展公司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向管委會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管理)
化學工業區內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招標投標等的日常工作,由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委托管委會辦理,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現場協助和抽查。
除大型安裝工程外,化學工業區內屬于市管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由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總站委托管委會管理,并負責監督抽查。
第十七條 (企業的設立)
在化學工業區內設立企業,材料齊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前置審批的事項,實行“工商受理、抄告相關、并聯審批、限時完成”的方式,有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前置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提供相關的服務)
管委會應當將涉及審批事項的依據、內容、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予以公示。
申請人要求管委會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管委會應當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化學工業區應當完善中介服務體系,為區內企業、機構提供人才、勞務、財務、金融、標準和計量、專利、法律、公證等各類中介服務。
化學工業區可以依法設立報關、報檢等機構,為區內企業、機構提供對外貿易方面的服務。
第十九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