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11〕95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本市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關于本市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關于本市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的若干意見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提出如下若干意見:
一、凡在本市范圍內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其所有人或管理人為車船稅納稅人,都應按規定繳納車船稅。
二、本市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意見所附的《車船稅稅額表》執行。
三、本市對經車船營運主管部門批準用于本市范圍內公共交通線路營運的車船,以及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征收車船稅。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車船辦理免稅手續。
四、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車船稅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其他納稅人,由車船登記地或納稅人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由其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五、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前,繳清當年度應納的車船稅。但有下列情形的,分別按以下申報納稅期限繳納:
機動車輛在投保“交強險”時尚未繳納當年度車船稅的,應在投保的同時,向保險機構繳納。
新購置的船舶,應在取得船舶登記證書的當月繳納。其他應稅船舶,應在辦理船舶年度檢驗之前繳納。
轉籍、轉讓、報廢車船尚未繳納當年度車船稅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之前繳納。
六、本市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船舶檢驗機構和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行業主管部門應與地方稅務部門建立車船信息共享機制,協助做好車船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本意見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車船稅實施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07〕20號)同時廢止。
附件:
車船稅稅額表
稅目 | 計稅單位 | 每年稅額 | 備注 | ||
乘用車〔按發動機汽缸容量(排氣量)分檔〕 | 1.0升(含)以下 | 每輛 | 180元 | 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 |
1.0升以上至1.6升(含) | 每輛 | 360元 | |||
1.6升以上至2.0升(含) | 每輛 | 450元 | |||
2.0升以上至2.5升(含) | 每輛 | 720元 | |||
2.5升以上至3.0升(含) | 每輛 | 1500元 | |||
3.0升以上至4.0升(含) | 每輛 | 3000元 | |||
4.0升以上 | 每輛 | 4500元 | |||
商用車 | 中型客車 | 每輛 | 510元 | 核定載客人數9人以上20人以下。 | |
大型客車 | 540元 | 核定載客人數20人(含)以上,包括電車。 | |||
貨車 | 整備質量每噸 | 90元 | 包括半掛牽引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等。 | ||
掛車 | 整備質量每噸 | 45元 | |||
其他車輛 | 專用作業車 | 整備質量每噸 | 72元 | 不包括拖拉機。 | |
輪式專用機械車 | 整備質量每噸 | 72元 | |||
摩托車 | 兩輪、三輪摩托車 | 每輛 | 120元 | ||
輕便摩托車 | 每輛 | 48元 | |||
船舶 | 機動船舶 | 凈噸位不超過200噸的 | 凈噸位每噸 | 3元 | 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機動船舶稅額的50%計算。拖船按發動機功率每1千瓦折合凈噸位0.67噸計算。 |
凈噸位超過200噸但不超過2000噸的 | 凈噸位每噸 | 4元 | |||
凈噸位超過2000噸但不超過10000噸的 | 凈噸位每噸 | 5元 | |||
凈噸位超過10000噸的 | 凈噸位每噸 | 6元 | |||
游艇 | 艇身長度不超過10米的 | 艇身長度每米 | 600元 | ||
艇身長度超過10米但不超過18米的 | 艇身長度每米 | 900元 | |||
艇身長度超過18米但不超過30米的 | 艇身長度每米 | 1300元 | |||
艇身長度超過30米的 | 艇身長度每米 | 2000元 | |||
輔助動力帆艇 | 艇身長度每米 | 600元 |